1、合同协议书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发包人名称)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第三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 三 标段由K 80 + 800 至K 124 + 022.26 ,长约 43222.26 km,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系统工程,(文山隧道、长江塘隧道、长城岭隧道)。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2、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8)通用合同条款;(9)技术规范;(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及目标承诺书、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3)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14)施工组织设计安排;(1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6)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
3、陆元叁角肆分 (小写)( 35275416.34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承包人主管施工副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225 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叁
4、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 年 3 月 26 日 2010 年 3 月 26 日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8目
5、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由招标人编制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经承包人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组成部分将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
6、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报价认可、信用保证金提交、人员、设备投入及目标的承诺;(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13)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本款补充第1.6.6项:1.6.6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不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同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
7、西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2发包人义务2.8其他义务本款约定为:2.8.1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组织本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并推广样板工程评审制。对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样板工程及施工工法,发包人应在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2.8.2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开展“三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
8、、标段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三个阶段)。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补充第3.1.4项: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开展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与承包人共同仔细审核图纸,检查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图纸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数据是否正确等,并主持标段技术交底工作。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补充: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路面保修期的全部工作。4.1.10其他义务本项第(3)补充:承包人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向农民工进行公示,并提交发包人备查。承包人须
9、接受发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参加工伤保险,在开工之前将有关缴费、参保等证明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查。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的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事件或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发包人经济、声誉受到损失的,按第22.1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项补充第(5)、(6):(5)参与信用评价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对本项目
10、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排序等信用评价工作。(6)实施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其它等级公路参照执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方案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等工程。4.2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本款补充:(1)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履约担保的真伪,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由承包人和保函开具银行共同签署。(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金额,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信用保证金。(3
11、)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4)当承包人完成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30%、60%和90%时(三阶段),发包人按照相同比例分三次返还承包人的信用保证金,剩余的10%在交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若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剩余信用保证金。4.3分包第4.3.2项补充:对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包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6承包人人员的
12、管理第4.6.3项补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替换人员(如有)经相关途径核实资料,不得与承包人在建项目人员重复。第4.6.5项补充: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申报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从业人员的管理。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需更换人员的,应按前述第4.6.5项补充条款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
13、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处罚。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此项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1.3项补充: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款补充第9.1.4项:发包人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落实安全生产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
14、2.5项补充: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使用。第9.2.8项补充(5)、(6):(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名录、保障措施等进行公示。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承包人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6)施工方案安全评审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
15、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复杂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制度规定的复杂构造物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控制措施等,由发包人进行安全专项评审并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条补充第9.6款:9.6监理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监理人应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
16、第13.1.613.1.8项: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13.1.7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13.1.8对于高速公路附属工程(包括房建、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
17、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附属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原材料标准和质量保证期施工,保证附属工程质量管理。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承包人须严格贯彻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十条措施的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的通知、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关于推广课题成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
18、度、解决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14试验和检验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款补充第(4)项:(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分别代表政府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本条补充第14.5款:14.5工程试验检测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高速公路、一级
19、公路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其他等级公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及人员资格管理、信誉体系考核等按照本款前述规定执行。承包人、监理人等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按本款前述规定由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试验室)设立,并须经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验合格并颁发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的承包人、监理人不得委托同一检测机构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服务。15变更15.3变更程序第15.3.4项细化为:15.3.4
20、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变更上报及审批。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第17.1.2项补充:对于所有已完工工程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最终审核。本款增加第17.1.6项17.1.9项:17.1.6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
21、量支付。(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
22、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3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
23、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5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24、%;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17.1.8土方计量偏差的修正本项目如果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方法,则以其采集的数据为基础计算
25、出的土石方数量作为计量依据。17.1.9高速公路零号工程量清单(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应共同核对图纸,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统一规定的山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单位零号清单对本标段每一个工程单位编制独立的零号清单。零号清单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第(6)目细化为:(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本条补充第19.8款、第19.
26、9款:19.8路面保修高速公路工程自路面工程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日期起计算3年。其它等级公路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9.9绿化缺陷责任绿化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铺设表土、微地形处理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缺陷修复。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苗木成活率及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发布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执行。增加第25款:25创优基金创优基金: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项目设立创优基金。发包人提供的创优基金已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27、清单报价汇总表中。25.1创优基金的来源创优基金的来源: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5.2创优基金的使用创优基金的使用: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C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山西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
28、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29、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30、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地 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城(县交通局对面)邮编:03550021.1.2.6监理人: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1.1.4.5缺陷责任期:自项目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施工前 3 天5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7 天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审核及批准。64.2履约担保金额: 10 %中标价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
31、通知书后7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担保为50%,银行保函为50%如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商业银行支行或分行信用保证金形式:现金由中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汇出7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将对重要设备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进行联合采购,联合采购价格不得超出公示设备价格。8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9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14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14天 1010.1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7天内提
32、交给监理人1110.2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1210.4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人1311.1发出开工通知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14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0 元/天15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5000 元/天17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 %签约合同价18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最高10 %给予奖励1916.1除设备联合采购外,其他因物价波动等引起的价格变化不
33、予调整。如更换品种或调整规格或联合采购等需要调价的,仅对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进行抽换,招标人公示报价中的有关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税金、利润、施工费、措施费、管理费等不予调整”20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21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0 %22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7 份23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为 50 万元24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5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 %26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5 % 2717.5.
34、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份28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份29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30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按技术规范要求执行31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按技术规范要求执行32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 年(含缺陷责任期)33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34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3 35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
35、法院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1.6 其他增加1.1.6.9联合设计:指在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文件、方案以及招标与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由业主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设备供应商等在承包人设计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以利系统更加可靠、设备更加先进、经济更加合理。联合设计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使用。 1.1.6.10联合采购:指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设备材料供应的选型、询价工作,并由业主最终选定设备型号、供应商,
36、确定合理的价格,具体合同谈判、采购等事务按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如业主认为有必要,设备采购也可采用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根据承包人推荐,业主将设备采购、供应的权力委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对设备的质量缺陷保证期负责,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1.1.6.11创优基金:为确保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将设立创优基金。创优基金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并用于对在履约考评、全省高速公路安全质量大检查、交(竣)工等阶段性验收以及“创优”“竞赛”等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专项资金。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4.1.8
37、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为他人提供的相关临时道路、设施、场地、电力以及人员、设备等,并且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业主统一协调。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1.10 其他义务本项第(3)补充: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作为承包人的义务之一,本项目与周边其它项目发生为联合调试等联系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提供人员
38、、技术等服务,无条件地服从业主之协调;本合同项目与其他项目发生联系时,承包人必须指定某人负责联系,无条件地提供准确的界面参数,协调相关的技术问题; 投标人应提供本工程三大系统与其他工程三大系统并网所需系统接口、IC卡格式等,并负责在并网时及时进行一切安装调试工作;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结束(两年),在此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缺陷责任及时维修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设备的维护期应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承包人更换人员要求:(1)、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人员名单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人员进场;(2)、若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因故需
39、更换人员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更换申请。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更换人员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惩罚,并在开工后的计量款内予以落实,具体标准如下:更换项目经理、主管施工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的,每人次罚款10万元,更换专业工程师罚款5万元。(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因故需更换人员的(包括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的),应提前 28天 向发包人出书面申请,承包人须同时推荐两名以上同等资质备选人员由发包人审核和选择。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更换人员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更换项目经理、主管施工项目副经理、总
40、工程师的,每人次罚款30万元;更换其他合同人员的,每人次罚款10万元。承包人更换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总数的 30 %,否则发包人有权强制承包人退出。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招标人对此不予认可并将按上述4.7补充条款(3)予以处罚。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5.1.4 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完成所有工程和服务。包括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预调试和调试交付使用;还包括工程的服务、劳务的提供、材料、设备、备件、附件、施工设备、施工用品和供应、临时材料、结构和设施、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卸货和进出现场)和储存,除非这些供应
41、工作和服务由业主提供。5.1.5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可合理地推断出那些为安装完工和运行验收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这就意味着在合同中明确提到了这些工作和材料。5.1.6承包人同意提供试运行至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维护及维护线路和设备所需的备件直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卷。5.1.7清关承包人直接或间接采购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向业主提供其办理清关手续的有关资料(报关单等)。如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了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的设备,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5.1.8检验对于所有交通机电产品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设备质
42、量检测检验的法规、标准,有关检验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招标人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约定为:5.2.1发包人不单独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均应视为承包人采购,但发包人将根据需要确定用于本项目(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方式和范围,包括联合采购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有承包人负责具体的合同谈判、采购等全部事务性工作,发包人负责控制和监督承包人的采购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有序的采购材料运送到现场。5.2.2承包人在提交整体计划的同时,应同时提交重要材料和设备使用计划,以便发包人提前决定哪些材料和设备采用联合采
43、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的联合采购范围,会同发包人、监理人等根据使用计划提前组织采购工作。7交通运输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承包人可免费使用其他参建单位已有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当这些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能满足承包人需要时,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对这类临时道路或交通设施进行加宽、加固、改造及事后拆除等工作。增加:7.77.7.1承包人有权选择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运送材料和施工设备。承包人应按他判断的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所有的材料和施工设备运送到现场,并承担风险。7.7.2承包人应负责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将材料和施工设备运至现场。如承包人请求,业主将尽力协助承包人及时迅速地获得这样的许可。7.7
44、.3业主不承担承包人运输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造成的道路、桥梁或其他设施损害的任何责任,承包人自行处理由此所引起的索赔。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14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14天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发包人将按照安全管理办法给予违约处罚。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内容与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篇。15.3.2 变更估价增加:(4)所有变更项目价格的确定必须由发包人签字确认。16价格调整对于业主确定采用“联合采购”方式采购的设备涉及的相关子目单价,发包
45、人将按照公布的招标人报价单价分解表中的公式,仅对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进行抽换,招标人公示报价中的有关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税金、利润、施工费、措施费、管理费等不予调整”。除此之外,合同期间一律不予调价。联合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不应超过招标人公示报价中的设备、材料价格。17.1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款约定为:对于承包人已完工程的计量,必须做到签字齐全、记录完整、依据合理、计算准确。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发包人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细目名称为分类的基础,按以下方式计量:17.1.2.1 设备费用的计量(1)在设备到工地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28天内,按相应设备合同价格的70%计量第一期设备款。 (2)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28天内并经监理验收后,按相应设备合同价格的25%计量第二期设备款。(3)在完成缺陷责任期后28天内,计量剩余款项。(4)已经计量的设备其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损坏后发包人将扣回已计量款项,承包人需按原标准重置,重置设备按上述步骤重新计量。17.1.2.2 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的计量(1)在合同标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