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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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1. 法律起源的根本原因()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私有制的产生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2. 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形式是() A.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执法D.人民政府的执法3.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的国家监督体系()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C.全国人大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D.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4.下列关于守法的叙述,错误的是()A

2、.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B. 守法的内容既包括履行法律义务,也包括行使法律权利C.守法的高级形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D.守法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5.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和宣判案件有助于发挥()A.法律的预测作用B.法律的教育作用C.法律的指引作用D.法律的强制作用6. 下列对法理学的地位的评述不正确的是:()A.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B.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的最高层次C.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D.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中的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因此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起统帅和指导作用7. 法律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是()A. 法律概念B.法律原则C.法律

3、规则D.法律技术8.下列有关法律的形式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B. “法律的形式”概念所表征的是一国法律的分类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法律,从其效力、等级地位及表现形态的角度来划分C. 法律的形式仅仅指法的效力形式D. 法律的形式包括成文法形式与不成文法形式,正式的法律形式与非正式的法律形式9.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在法学上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内容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客体10. 对我国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具体表现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公民和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也有例外B. 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适

4、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其居住国法律相冲突时,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定C.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D.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只有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十年者,适用中国法律11. “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 20 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B.标准性规则C.强制性规则D.构成性规则12.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B.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13.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达,

5、哪一项是错误的()A.权利能力是公民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1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减轻与免除法律责任的是()A. 家住偏僻山区的王某把入室抢劫的李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王某押送扫 40 里外的派出所B. 王某偷了一辆价值 150 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C. 医生王某征得患者张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王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违法与违反道德是一回事B. 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

6、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C.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是一回事D.违法行为不一定无效,法律上无效的行为也不一定违法16.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规定属于:()A. 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技术性规定17.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18.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确定性规范19.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A.古典自然法学家B.历史法学派C.纯粹法学派D.分析

7、法学派20.我国公司法第 5 条关于“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规定,是属于()A. 法律概念的规定B.法律原则的规定C.法律规则的规定D.法律技术的规定21. 下列不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表述是:()A.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B.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C.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D.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22. 下列选项中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的是()A.实质正义B.形式正义C.社会正义D.个人正义23.19 世纪分析法学派的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继他之后,有一位学者更把这一学说推向极端,这位学者是 ()A.庞德B.凯尔森C.波斯纳D.罗尔斯24

8、. 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是()A. 每个人自己的行为B.一般人的行为C.他人的行为D.所有人的行为25. 下 列 法 律 中 不 具 有 执 行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作 用 的 法 律 是()A.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B.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C.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D.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26.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A. 手段和目的关系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C.目的和本质的关系D.理论和价值的关系27. 在我国一般法理学作品中,都将法的质变理解为:()A.法的渊源的变更B.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C.重要法规的变更D.立法主体的变更28. 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方法,

9、在法学上一般称为()A.法的全球化B.法的移植C.法的现代化D.法的国际化29.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 A.法律编纂形式B.法律汇编形式C.法典形式D.宪法性法律形式30. 我国立法的最高依据是:()A. 党的政策B.宪法C.中共中央决议D.社会主义道德31.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A.立法技术B.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C.立法措施D.立法规划32. 根据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立法可以分为:()A.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B.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C.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D.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33. 比利时的立法权由议会和君主共同行使,这种立法体制属于: ( )

10、 A.分权型立法体制 B.单一立法体制 C.复合立法体制 D.制衡立法体制34. 下列社会规范中哪个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 A.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法律 C.军事法规 D.执政党的政策35. 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 A.地方性法规B.单行条例C.自治条例D.地方性规章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A.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一般性调整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D.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由各自独立到混为一体2.法律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

11、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C.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的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3.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A. 政法体制改革B.法律体系重构C.法律制度改革D.法律精神转换4.典型的法律职业主体有()A.法官B.检察官C.律师D.法学学者 5.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是我国主要的司法主体B.行使检察权C.行使法律监督权D.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6.根据法律关系的定义,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关系:() A.友谊关系B.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C.氏族血缘关系D.刑法处罚关系7. 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达,哪些是错误的:()A.法律公

12、布即生效B.法律只能适用于将来的行为C.法律不经公布即无效D.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8.下列哪些内容的表述,哪些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9.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包括:()A.法律关系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D.因果关系10.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的正确说法是()A.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主要是由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的B.法律在根本上由社会经济基础、经济生活所决定C.法律又可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生活,在现代

13、社会,经济生活在总体上须按照法律轨道来运行D.现代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民主和法治的进程11. 以下关于法律体系概念叙述正确的有:()A.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正在施行的法律,也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B.法律体系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C.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D.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12.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A. 动机B.目的C.认知能力D.结果13. 下列对法律的地域效力理解正确的有() A.法律的地域效力,又称法律的空间效力或属地效力,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B. 法律

14、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基于国家和平共处原则在一国领域之内有效C. 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国家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不一定有效,需视情况而定D.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主权领域以外的效力。域外效力是域内效力排他性的例外14. 下列哪些表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看法()A. 法不是单个人的个人恣意横行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功能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15. 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 不 是 法 律 的 对 象 。” 马 克 思 的 这 句 话 精

15、 辟 地 说 明 了()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16.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包括()A.语义分析方法B.价值分析方法C.历史考察方法D.逻辑分析方法E.社会调查方法17.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西方兴起的新的法学流派有()A.经济分析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学法学D.后现代法学E.分析法学18.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律包括()A.法律整体B.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C.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行政法规E.地方性法规19.法的基本特征有()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C.法

16、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D.法是具有一般性、概括性的规范。 E.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0. 法的要素包括()A.法律规则B.法律解释C.法律原则D.法律概念E.法律条文21. 法律原则的特点是()A. 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B. 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C.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D.不能用来解决具体的法律案件E.稳定性较强22. 我国的法律形式有()A.国际条约B.行政规章C.判例D.法学著作E.单行条例23.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 A.地级市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民政府C.自治县人大D.国务院各部委E.最高人民法院24. 法产生的基

17、本标志有()A.国家的产生B.诉讼与审判的出现C.制定法的产生D.权利与义务的分离E.法律与道德的分离25. 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主要包括() A.法律技术、概念B.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C.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D.法律概念E.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26. 适应加入 WTO 的需要、并在 WTO 的推动下发生的第三次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内容是()A.实现法律的市场化B.实现法律的透明化C.实现法律的一元化和法典化D.建立和健全司法审查制度E.建立民族工业的保护制度27. 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是()A. 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B. 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

18、还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C.治国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还是领导人个人的意志。D.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E.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何者地位优越。28.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是()A. 法律尽量多规定权利,少规定义务。B.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C.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D.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E.法律的内容以权利为主,以义务为辅。29.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A.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事件D.合法行为E.违法行为30.下列哪些事实属于法律事件()A.精神

19、病人的攻击行为B.人的生老病死C.社会革命D.喝醉酒后的驾驶行为E.自然灾害31.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少数民族B.国家行政机关C.个体工商户D.有限责任公司E.受法律保护的珍稀动物32.刑法领域中的免责条件和形式有()A.自助免责B.时效免责C.协议免责D.自首、立功免责E.不诉免责33.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表现为()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C.法律行为是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或否定、取缔、惩罚的行为D.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E.法律行为是受社会规范调控的行为3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A.

20、某法官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B.某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C.某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D.某人民警察在下班后抓小偷的行为E.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村民纠纷进行调解的行为35.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A.指引作用D.教育作用B.解释作用E.强制作用C.评价作用三、名词解释:1.法律实施2.扩充解释3.大陆法系4.法律继承5.法制程序6.对人权利7.调整性规则8.法律行为9.法律效力13.法律行为10.法的历史类型14.法律关系11.法律移植15.法律责任12.法律继承四、简答题:1. 简述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2. 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 简述法治的含义4. 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5.

21、 简述法的效力范围6. 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7. 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8.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9. 简述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0. 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五、论述题:1. 试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 试述法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3. 试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B2 C3 C4 B5 C6.D7.C8.C9. C10.B11.A12.B13.B14.D 15.B16 B17 C18 B19 A 20 C21 D22 B23 B24 B25 B 26 A27 B28 B29 C30 B31 B32 A33 C 34 D 35 C二、多项选择

22、题:1.ACD2.ABC3.ABD4.ABCD5.ABCD6.AC7.AB8.AB9.BC10.ABC11.BCD12.ABC13.AD14.ABD15.BCD16.ACDE17.AD18.BC19.ABCDE20.ACD21.ABCE22.ABE23.BCD24.ABD25.ABCDE 26.ABCD27.BCD28. BCD29.CDE30.ABCE31.ABCD32.ABDE 33.ABCD34.AB 35.ABDE三、名词解释:1. 法律实施:指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2.

23、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3.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 法律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批判的吸收,即在否定旧法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选择、改造、吸收旧法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以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5. 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6. 对人权利,又称“相对权利”、“特殊权利”或“特定权利”,其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特定

24、的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债权。7.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例如交通规则。8.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9. 法律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10.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11.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

25、、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 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12. 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1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4.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

26、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四、简答题:1. 简述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答:法和氏族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然而,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并非原始社会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1) 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

27、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2) 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3) 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4) 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 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

28、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5)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 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6) 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 、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 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答:作为法律

29、发展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市场

30、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法律移植还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 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植。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

31、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3. 简述法治的含义。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1)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2) “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 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 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

32、要求和标志(3) “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 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4. 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出于不同目的,可对法律规范做出不同的分类。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以下四种:(1) 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

33、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 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

34、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5. 简述法的效力范围答: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1)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35、。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3)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6. 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答: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特征表现在: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阶级性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

36、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第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第四,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37、目前,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 已经形成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格局。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任何能够有效运转的法律制度都必须以适合该社会的现实条件和实际状况为前提。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7. 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

38、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 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 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 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

39、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8.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答: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2)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

40、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4)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9. 简述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答:法律原则的具有法律规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3)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

41、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10.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2) 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试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1.结构上的关联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互相关联,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 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互相排斥、互相分离的成分,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权利义务就同一主体而言形

42、成了两种形式的统一体: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之中;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结合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之中。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准确地概括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在对应、依存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中走向统一的。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义务都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缺少权利,义务不成其为义务;缺少义务,权利不成其为权利。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不仅仅只享有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义务;义务人不仅仅只承担义务,

43、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权利,有时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开一个刻度,负数也相应地展开一个刻度,权利和义务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该关系式的原理还可适用于每一社会的个体。一个人为社会履行的义务越多,社会赋予他的权利(财富)也应越多, 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提供

44、不确定的指引,它指引的方式和结果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带有较大的或然性即不确定性;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它不容个人任意选择,它指引的结果具有确定性。第三,权利提供了激励、主动、获取的逐利机制,有助于自由和利益的实现; 义务提供了抑制、受动、付出的约束机制,有助于秩序的建立。4. 权利义务守恒律: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领域呈现不同的比例关系,但权利义务的总量不变:其一,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定律分析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法的对立,即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也反映了权利义务在价值上的主次关系随着法律本位的变化而变化。试述法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答:在现代社会,法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作用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1) 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这一作用具体体现为:首先,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其次,法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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