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指派本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以安排。(律师事务所章)年 月 日附: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2.辩护人信息姓 名: 执业证号: 电 话: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注:本介绍信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羁押处所提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存根) 第 号承办律师:案件名称:办案单位:羁押处所:审 批 人:领 取 人:领取时间: 注:本函(存根)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委 托 书(担任诉
2、讼代理人适用)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 案中担任以下第 项 的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5)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6)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利害关系人(7)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注:本委托书用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使用,
3、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 函(担任诉讼代理人适用)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 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附:1.委托书一份2.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姓 名: 执业证号: 电 话: 通信地址: 注:本函用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 函(存根)(担任诉讼代理人适用) 第 号承办律师:案件名称:办案单位:审 批 人:领 取 人:领取时间: 注:本函(存根)由律师事务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