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个人财产(1063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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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个人财产(1063条)汇报人:XXX汇报时间:2022年X月目录CONTENTS一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必要性二夫妻个人财产的定义及特征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四案例解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三)遗嘱或者赠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一、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必要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可以分为明显的三个阶段:一是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三是既强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3、,也强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是逐渐向着承认夫妻财产个性化的立场进步,逐渐摆脱在夫妻财产制上的守旧思想。在现阶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取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立场的必要性是:第一,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行的是市场经济规律,过于强调共有制,在家庭领域完全不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社会的市场经济形式不相符合。第二,适应财产关系的变化。财产法的基本规律体现的是个性化,强调个人权利界限的清晰。在财产法领域,一旦出现财产权利的界限模糊,就会妨害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亲属法应当在强调家庭共同生活的共同财产基础的同时,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利要求。特别是婚前财产,其所

4、有权就是个人的,如果结婚后,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都无法享有,显然是在借婚姻的共同生活侵害个人的财产权。第三,保护财产权利人的权利支配。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有些财产也应当确认为个人的财产,予以保护。例如,在赠与和继承问题上,财产所有人明确夫妻的一方作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就应当保护这种权利人权利支配的意思表示,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的定义及特征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二是其权利主体是单个的人,即夫或者妻;三是其权利属于

5、单独所有权,而 不是共有权。法律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的,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适用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的个人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夫妻如果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无需法律规定。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所有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本条确定财物的归属。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务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外,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

6、自然增值部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过修缮等改良行为,增加了价值的,在该财产中应当包含对方配偶的权利。(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补偿费中的部分。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所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也体现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真实意志,完全是所有权应有的内容。过去,将这部分

7、财产一律作为婚后所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财产归属上发生严重的分歧,产生纠纷,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违背了财产所有人的意志。现在规定这种财产为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也是公平的。(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这些财产的也不在少数。(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

8、、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归个人所有。(3)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4)其他个人财产。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为个人所有。四、案例解读倪某诉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情:在与李某登记结婚前,倪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两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婚后,依法办理了该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时,载明:产权人为倪某,共有人为李某。倪先奎诉请法院确认两套房屋是其通过拆迁所得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均为倪某婚前财产的拆迁房,是其婚前财产,且双

9、方未就该两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作出书面约定,故该两套房屋应为倪某一方的财产。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进行了再审。再审法院认为,讼争两套房屋虽然已登记为李某与倪某共同共有,但事实反映,这两套房屋的原始取得是倪某婚前的个人拆迁房屋,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为共同共有,故两套房屋应属倪某个人所有。案例评析: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婚前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独立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该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中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权人不能因一方的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主张共同或单独偿还。但是,一方也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将其对个人财产的积极权益转移给另一方行使,也可以约定双方共同共有该积极财产,还可以共同承担个人婚前消极财产即债务,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倪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尽管载明配偶李某为共有人,但该两套房屋均为倪某婚前拆迁所得的,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倪某与李某婚后未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该两套房子长达8年,故该两套房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归倪某单独所有。感 谢 您 的 观 看感 谢 您 的 观 看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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