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编号:AQAQ- -BZHBZH- -006006 员工员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制度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 司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
3、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