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城市市轨轨道道交交通通运运营营安安全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运运管管处处)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取得有 关行政许可 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 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
2、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
3、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
4、国家或者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
5、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 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 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 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6、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
7、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 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 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 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 完好状态。 具有较大
8、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9、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 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 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
10、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 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 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 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
11、品 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 有关规定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 安全生
12、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配发超过使用 期限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
13、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 害及职业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
14、励和惩罚制度;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
15、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
16、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17、、制度 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 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8、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 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
19、营单位应 制定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
20、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
21、应急措施、自救互救 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 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 有效特种作业操 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22、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及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
23、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24、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专项预案编制 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 的运营组织方案; 。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
25、本 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配备急救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 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 标志、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 求、标志明显、 出口保持畅通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 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 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 行为。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26、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 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 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 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 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应急 照明设施并确保 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27、效; 能手动或自动控 制选择广播分区 、启动或停止应 急广播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 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 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 道符合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28、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 职业危害的事项 ,并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9、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禁止 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度 要求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期禁忌从 事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 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30、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禁忌 从事劳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 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经期禁忌从 事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要 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工时规定 工作时间的 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的 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
31、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 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 会公众识别。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 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 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 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
32、、禁止等安全 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 变配电室出入口 应设置高度不低 于400mm 的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安全出口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 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 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应急照明灯具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 不低于20min
33、。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 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 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 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 、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 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工时规定 工作时间的 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的 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34、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 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 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 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持证上岗(高压 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35、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 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 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 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 、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 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 两
36、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 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 开启门。 应急照明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 不低于20min。 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持证上岗(低压 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低压配电柜 、屏、台、 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
37、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 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漏电保护是否齐 全、灵敏可靠、 定期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 安全用具管理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 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 验次数。 电气线路敷 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38、时,应穿管保护。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 接地、漏电保护 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固定用电设 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 可靠的接地保护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 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临时用电 安装漏电保护装 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易燃、易爆 场所安全用 电 开关、灯具、线 路、用电设施均 应符合防爆要求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
39、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 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 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 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 程要求。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 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
4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柜 、屏、台、 箱、盘 漏电保护是否齐 全、灵敏可靠、 定期自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41、部位,设置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 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一般单位消防安 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42、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 度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 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
43、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 制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 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消防
44、安全 消防安全职 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
45、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 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 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 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
46、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 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 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 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47、。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 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 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 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 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 度 防火巡查、检查 制度制定及落实 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 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
48、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
49、火门、 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 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 度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