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2021 年年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知识竞赛题知识竞赛题 库库 一、判断题 1.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 2.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监督的原则。 ()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 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5.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 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 6.生产
2、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中应边做边改。 () 7.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经济利润的前提下进行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 () 8.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经济利润的前提下,向从业人员提供 劳动防护用品。 () 9.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 ()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 练。 () 11.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可视单位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12.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视单位情况,建 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13.安全生产
3、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 书面记录。 () 1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 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 16.安全生产资金应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紧 急情况下可挪作他用。 () 17.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 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等情况报财政、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 18.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 少配备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9. 高危
4、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 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0.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 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1.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 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2.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两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3.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4.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5.安全生
5、产管理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 ()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换岗人员从前参加过培训的,可不再重 复培训。 () 2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 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 29.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培训和考试费用由从业人员自理。 ()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
6、产 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 案。 ()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 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 33.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 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 实施操作。 () 34.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 调度, 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 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35.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时不必考虑承租人是否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 36
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租赁厂房的 规定中指出,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 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 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 3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 供。 () 3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 ()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 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 查。 () 4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 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
8、案。 () 41.上海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 4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 () 43.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 进行生产的情况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所禁止的行为。 () 44.从业人员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 45.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 46.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 求。 () 47.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 4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可以将安 全
9、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 49.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 产的权利。 () 50.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 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 51.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 52.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 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 关部门报告。 () 53.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需要参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 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 54.安全生产
10、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 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 全生产检查。 () 5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 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 5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 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 57.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要其按时整改,不需要列入安全生产重 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 58.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 市一级监管。 () 59.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 控制。 () 6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
11、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 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 管部门举报。 () 61.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 6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63.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 () 6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 6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 由安全
12、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 6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 6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 69.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 70.新修订的上海市
13、安全生产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 71.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 总结。 () 72.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 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 73. 大力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 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 () 74.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 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 75.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年满 16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 () 76. 特种作业
14、人员应当具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 77.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统一教考的原则。 () 78.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 () 79.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 操作考试两部分。 () 80.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不及格的, 不允许补考。 () 81.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10 年,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2.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 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5、的,经原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 83.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 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 84.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85.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 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 为时, 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 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 86.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
16、定,致使行政执法 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 责任。 () 87.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88. 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的比例占 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8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90.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7、10 人以下重 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不包括本数) 。 () 91.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92.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 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93. 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 责人现场带班。 () 94.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 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 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 95. 安全设
18、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 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 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96.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 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 9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 98.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9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设
19、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 测。 () 100.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 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 域。 () 101.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均不得上岗作业。 () 102.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03.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 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 10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20、。 () 10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06.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 10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108.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 产委员会。 () 109.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 产委员会。 () 110.安全生产资金应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 11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 11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21、险 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11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 114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115从业人员有权利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116从业人员有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 求。 () 117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 118从业人员有权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 119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
22、操作规程。 () 120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21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 122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 安全因素。 () 12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12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 产。 () 12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隐瞒事故隐患。 () 126生产经营单位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 事作业。 () 1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 行全程监控。 () 1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
23、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 1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1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1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 救援演练。 () 132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3.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4.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5.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 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6.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 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7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138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9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需经安全生产培训、 考核合格。() 14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培训、 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