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将参与征信活动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科(业务科室)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采集、整理、使用、审核和上报。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要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依照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保护个人及企业隐私。第二章 守信失信行为第五条 守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第六条 守信行为包括:(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三)代理企业征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五)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六)按照“先照后证”行政审批要求,及时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七)根据业务科室每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通知,及时进行年检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的失信行为。第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一)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自然人失信行为。(二)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行为:1.在进行
4、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告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提供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收费不合理;3.不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未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5.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机构年度备案并拒绝整改。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及提报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别由下列部门提供:(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报在工商营业执照及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二)业务科室负责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提报至市社会信用中心。第十条 建立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社会信用档案,形成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征信平台互联互通。第十一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
5、在接收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汇总提报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处理结果意见书反馈至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将意见书告知当事人;(二)将拒不整改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录入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三)将失信信息及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业务科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业务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守信失信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维护、管理和提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第十四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百分
6、制,由业务科室依据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两项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五条 专业评价原始分为100分,社会评价按照社会信用档案加减分值计算,两项分值累加为最终评价得分。第十六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诚信模范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100分以上的;(二)诚信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90-100分,无严重违规行为的;(三)较诚信级别(B):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5-89分;(四)诚信警示级别(C):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0-84分;(五)不诚信级别(D):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79分以下的。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使用第十七条 征信对象信用信息来源:(一)业务科室在职能范
7、围内收集的征信对象信用信息;(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征信信息;(三)法院、检察院司法文书;(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罚文书;(五)社会反馈。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根据征信对象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在年终核定信用等级,并将信用对象信用信息情况报送市社会信用中心。第十九条 征信对象信用评价的有效时限:社会评价部分按照市社会信用中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执行,专业评价部分对征信对象有一票否决事项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其他信息评价有效期为一年。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条 对拥有信用A+及A级等级评价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第二十一条
8、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业务科室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科室负责人约谈等形式,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业务科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2.将其信用等级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业务科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3.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执业资格;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会计事务科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推进调度、督查落实。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宜遵照
9、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覆盖的其它事项,遵照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附件:市代理记账机构征信信息评价标准附件:市代理记账机构征信信息评价标准类别评价标准加减分奖励项目在财政组织的代理业务、执业资格、证书办理等专项检查中结果优秀+ 520分受到财政局的各项表彰奖励+ 510分惩戒项目在在 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会计业务中等方面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520分机构内会计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诚实守信、泄露工作机密谋取个人利益- 520分未取得营业执照- 20分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0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按时进行年度备案、办公地址更改没有按时上报的-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