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一、总则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1、创建“安全文明生产”。2、无人身死亡事故。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4、无重大交通事故。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6、杜绝重伤事故。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1.2本细则编制依据:1、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2、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1.3本细则适用于洪泽县节水灌溉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1.4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责任:1、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
2、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须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3、当承包人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进行停工整顿。4、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2、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审查承包人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4、督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8、发现违章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责令其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