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 50。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1) 、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2) 、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 GMP、GSP 认证证书复印件;(3) 、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4) 、药品质量保证协
2、议。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 报主管院长审批, 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 由采购办紧急调拨, 调拨后 2-5 天内补齐计划书。5、 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