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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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模板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出卖人向买受人现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

2、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所籍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

3、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 ,【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 单元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

4、见附件一。2.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办公】【商业】【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4.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净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已抵押】【未抵押】。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

5、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租赁情况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已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 【出卖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5. 。如该

6、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七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该商品房为除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位)以外的房屋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为【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车位】的,出卖人与买受

7、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8、)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9、。余款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

10、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二)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 、 、 、 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

11、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1.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2.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必选);3.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4.商品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

12、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5. ;6.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六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3、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

14、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6.幼儿园:

15、年 月 日达到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9. 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 年 月 日达到 ;10. ;11.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

16、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于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

17、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3.该商品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8、(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

19、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二)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

20、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一) 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

21、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

22、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类型:【设计】【运行】星级: 。(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 ;供暖单位: ;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 ;【发电或其他】: 。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

23、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八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

24、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具

25、体内容见附件九。(二)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至少为5年。(三)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房屋销售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可以参照执行。(四)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6、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五)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可通过协商处理。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十。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

27、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买受人。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还应当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买受人。(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2. 。 (三)因买受人的原

28、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章 物业管理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2.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29、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 元/平方米月;【 】: 元/平方米月。3.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商品房的“业主一卡通”。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出卖人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出卖人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6个月。占用该商品房所

30、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元/月,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5.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6.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一。第十九

31、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 日(不超过15日)内,向买受人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第二十一条 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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