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高新区工伤科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1 1提纲提纲 2 2一一. .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二二. .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时限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时限 三三. .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 四四. .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五. 工伤费用归纳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3 3l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l以上对象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特殊情况特殊情况l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
2、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l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l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4 4二、工伤认定的申请二、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3、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30日内-单位申请,30日后一年内-个人申请、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5 5工伤认定流程图:工伤
4、认定流程图:6 6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登记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认定工伤申请材料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证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受理不符合管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天内送达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及单位三、三、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5、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l:7 7(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l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
6、点的工作时间。l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l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l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l非工作原因:1.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2.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8 8(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7、事与工作有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l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l辅助性或延续性9 9(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l“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l履行工作职责应当使用正当合理的方式,否则会阻断履责行为。1010(四)患职业病
8、的;(四)患职业病的;l噪声聋l中暑l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111(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下落不明的;l“因工外出期间”:1. 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2.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l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l“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1212(
9、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l“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l“非本人主要责任”:无责、同责、次责。131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10、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41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l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l“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l突发性、剧烈性、严重性l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
11、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1515(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到伤害的;l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616(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l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l依照本规定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12、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再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视同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717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818(一)故意犯罪的;(一)故意犯罪的; l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l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1919(二)
13、醉酒或者吸毒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l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l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 80mg/100ml2020(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l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l或者可以证明职工存在自残、自杀行为的其他证据。2121四、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保险待遇2222l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14、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多种方式)l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作的,原工资福利待
15、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工资概念:工资概念:l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本条例所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2323工伤康复工伤康复 l工伤职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
16、或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期间,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有关费用,也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康复性治疗一般治疗: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及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特殊器具。242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l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认定工伤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l辅助器配置:假肢、矫
17、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普及性标准)l初次鉴定l再次鉴定: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l复查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l复查和再次鉴定的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2525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
18、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l注*: 2017年执行的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2016年:31195;2015:28844;2014年:26955;2013年:24565; 2012年:21810;2011年:19109) 2626“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和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概念的概念l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19、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l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7月1日计发基数调整为6656元/月。l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2727一至十级伤残待遇一至十级伤残待遇 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28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
20、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
21、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实施意见) 2929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22、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30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12015
23、2015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新计算办法日起新计算办法项目项目五级五级伤残伤残六级六级伤残伤残七级七级伤残伤残八级八级伤残伤残九级九级伤残伤残十级十级伤残伤残医疗补助金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就业补助金9.5万元8.5万元4.5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合计29.5万元24.5万元16.5万元11.5万元7.5万元4.5万元32323333未参保与参保补缴问题:未参保与参保补缴问题:l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
24、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l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3434“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概念概念l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
25、、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3535多次工伤:多次工伤:l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l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6、。3636五五. . 工伤费用归纳工伤费用归纳l工伤保险基金支付l用人单位支付3737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l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l住院伙食补助费;l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l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l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l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l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l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l劳动能力鉴定费(2018年2月起免费)。3838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l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l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l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9谢谢大家40402022-5-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