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
2、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3、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
5、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6、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7、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
8、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9、。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
10、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
11、、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
12、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