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培训 技术部 黄建 提供主要内容l1.相关概念和定义 11.判定规则l2.规范的产品名称(标准名称)12.包装l3.企业标准如何归类 13.贮存l4.范围一章应明确的内容 14.保质期 l5.规范性引用文件编写原则 15.附录l6.术语和定义 16.可参考的通则l7.分类和代号 17.与制定企业标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l8.要求 18.工具书l9.试验方法 19.网站l10.出厂检验项目 20.注意事项2.1 饲料添加剂l2.1.1 产品来源(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叙述:农业部1867号公告)分为三大类: 1)利用化学合成、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如大蒜素
2、、甜菜碱盐酸盐、维生素B2、天然叶黄素等。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如维生素A/D3颗粒。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如将化工级别的硫酸铜经过精制得到饲料级硫酸铜,饲料添加剂苯甲酸、苯甲酸钠、维生素A乙酸酯颗粒等2.1 饲料添加剂2.1.2 含量规格的要求1).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和技术指标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相应国标或行标(包括非饲料行业标准)一致的,有相应饲料行业的国标或行标的,应直接执行相应的国标或行标,不予审查企业标准;没有相应饲料行业的国标或行标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其内容应与相应的国标
3、或行标一致。2)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和技术指标宽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国标或行标(包括非饲料行业标准)的,不予审查其企业标准;企业坚持要申报的应将产品报农业部按新产品评审。3)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和技术指标严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国标或行标(包括非饲料行业标准)的,参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国标或行标制定企业标准。4)有相应的饲料行业的国标或行标,但其含量规格和技术指标或检测方法不宜直接执行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5)饲料添加剂产品没有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6)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审查,由协会秘书处商饲料处同意后再审查。2.1 饲料添加剂l2.1.3 标准名称(产品
4、名称) 1)饲料添加剂应标注“饲料添加剂”字样2)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农业部批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公告中确定的通用名称一致。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农业部批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公告中,在通用名称后面以加括号的方式规定了另一个通用名称的,如盐酸硫胺(维生素B1),产品的名称应为:饲料添加剂 盐酸硫胺 或 饲料添加剂 盐酸硫胺(维生素B1)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农业部批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公告中,在通用名称后面以加括号的方式规定了来源或其他要求的,如植酸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产品标准的名称应为“饲料添加剂 植酸酶”,但在其标准的范围一章的第二段必须表明产自黑曲霉或产自米曲霉。2.2
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2.2.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定义: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2.2.1 含量规格l1.单一组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一般不应低于5%;碘、硒、钴、维生素B12、生物素不低于1%;l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的活菌数不能低于107CFU/g(或107CFU/mL)。l2.2.3 标准名称(产品名称)l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字样。l2.二氧化硅、硫酸钠等饲料添加剂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中主要起载体或稀释剂的作用,可以不再产品名称中体现。2.2 混合型饲料添
6、加剂l3.由一种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产品,以其主要功能成分的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x”。也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l举例:l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硝酸硫胺(维生素B1)l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乙氧基喹啉l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甜菜碱l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枯草芽孢杆菌l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酸性蛋白酶2.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由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一类饲料添加剂中的两种及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其主要功能成分的名称或类别来命名。l由食品用香料配制而
7、成的产品,应用“食品用香料”+组分的方式来命名。l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甲酸乙酸l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酸度调节剂l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酶制剂l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微生物l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蛋白酶淀粉酶l6.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食品用香料(麦芽酚和乙基麦芽酚)2.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5.由二类及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中的两种及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其主要功能成分的名称加名称、类别加名称、类别加类别来命名。l只有两种饲料添加剂时,也可把两种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罗列。l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烟酸铬和肉碱l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蛋白酶和酿酒酵母l3.混合
8、型饲料添加剂 微生物和低聚果糖l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微生物和酶制剂2.3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l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l 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l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l 产品名称中应表明饲喂动物的种类或名称,也可以将饲喂阶段以及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比例在产品名称中体现。2.4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l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l 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
9、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l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2.6 单一饲料l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如“饲料原料 大豆粕”、“饲料原料 发酵豆粕”。2.5 复合预混合饲料l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l 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l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l 主
10、成份含量和种类依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l 产品名称中应标明饲喂动物的种类或名称,也可以将饲喂阶段以及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比例在产品名称中体现。3 企业标准如何归类l3.1 饲料添加剂:一个产品一个标准。同一标准中可有不同含量规格。如单一菌制剂和酶制剂的同一标准中可有不同含量规格。l3.2 单一成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一个产品一个标准。同一标准中可有不同含量规格。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盐酸硫胺,可有5%、10%等规格。l3.3 由两种及以上饲料添加剂组分配制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组分的种类和数量均相同的归于一个标准,同一标准中不同产品各组分的含量至少有一个组分的含量不相同。l3.4 微量元素预
11、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分别制定标准,牛羊饲料均需要单独制定标准,并在标准名称上体现。如“牛羊复合预混合饲料”、“肉牛复合预混合饲料”。l3.5 液态产品需要单独制定标准,并在标准名称上体现。 l 液态产品在标准名称前加“液态”。如“饲料添加剂 液态枯草芽孢杆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微生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酶制剂”、“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l3.6 天然叶黄素和辣椒红,皂化前归为饲料添加剂,皂化后归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4 范围一章应明确的内容l产品的组分应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农业部公告的规定,载体或稀释剂应在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或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12、或农业部其他公告之中。l4.1 饲料添加剂要明确主要原料、生产工艺、载体或稀释剂名称。酶制剂、微生物要具体说明应用菌种、发酵工艺、载体或稀释剂名称。l4.2 饮水剂固态产品和液态产品,要明确载体或稀释剂的具体名称,如载体为葡萄糖或稀释剂为纯化水。4 范围一章应明确的内容l4.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要明确饲料添加剂来源(自产或购买)、混合工艺(载体混合或载体吸附或油脂乳化或其他)、载体的名称。l4.4 对于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适用动物或饲喂阶段有特别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如没有产品分类和代号一章时,必须在“范围”一章的第二款表明其适用动
13、物和(或)饲喂阶段。如烟酸铬、吡啶甲酸铬只适用于生长育肥猪。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和蛋氨酸类似物钙盐仅适用于反刍动物。l4.5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可以添加使用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但应在范围一章说明。l4.6 饲料原料要按照饲料原料目录的要求明确原料的来源和加工工艺。5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写原则l5.1 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应当适用所检测的项目。凡有饲料检验方法的优先引用。但是,经验证不适用的除外。l5.2 所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必须在标准正文和(或)规范性附录中引用,否则不予列出。农业部除涉及检测方法的外,不予引用。l5.3 标准编号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依照编号从小到大排列,标准和文件
14、的名称应完整引用。l5.4 注日期的标准和文件,引用时要注明标准和文件的年号,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所引用的主含量检测方法标准,一般不注年代号,以确保企业使用最新标准。并在许可时按照最新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关检测仪器。鉴于酶制剂的定义与检测方法紧密相关,酶制剂一般应注明年代号。6 术语和定义l6.1 凡在GB/T10647-2008中已经规定了的术语,以及常规或约定俗成的术语不需要再定义。l6.2 凡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有相关术语和定义的,不需要再定义。l6.3微生物产品把杂菌的定义在术语和定义中列出。好氧培养的单一组分微生物产品的杂菌定义:目标菌以外的菌均视为杂菌。厌氧培养的单一组分微
15、生物产品、二种及以上的微生物产品,其杂菌定义:样品溶液在麦康凯培养基上培养得到的菌视为杂菌。l6.4 霉菌毒素吸附产品,应给出霉菌毒素吸附率的定义。7 分类和代号l7.1 是否设置“分类和代号”一章l 一个饲料标准中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或者一个饲料类别中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需要用代号加以区分的,可以设置“分类和代号”一章。l 产品的种类不是很多,或是单一规格的,可以不设置“分类和代号”,也不设“分类和代号”一章。l7.2 一个产品必须对应有一个通用名称。l7.3商品名称中不能带有动物器官的字样:不能有治病防病、增强免疫力等有目的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功能:不能有“霸、王、超、肽、精”等容易引
16、起歧义或误导的字样。l7.4产品代号中尽量不使用汉字。l7.5一个产品可以同时使用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产品代号,并应一一对应。一个产品可以没有商品名称和产品代号,但不能没有通用名称。7 分类和代号l7.6 在“分类和代号”列表中,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注明“适用动物”,预混合饲料产品注明“饲喂阶段”。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中含有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中适用动物/饲喂阶段有特别规定的组分的,在“适用动物”和“饲喂阶段”中特别注明。l7.7 企业标准中没有或不用设置“分类和代号”一章的,“适用动物”或“饲喂阶段”可以在“
17、范围”一章的第二款中体现。l7.8 饲喂阶段的正确描述:如猪50kg至出栏、母猪妊娠期、母猪泌乳期、蛋鸡产蛋期等。l7.9用于反刍动物的预混合饲料,要标明其添加使用比例是用于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还是全混合日粮中。用于精料补充料的要在“分类和代号”的表注中说明:“表中通用名称中的X%是指在XX%的精料补充料中的添加比例。”、“表中通用名称中的X%是指直接在全混合日粮中的添加比例。”l7.10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后面以适当形式标注加入了药物饲料添加剂。8. 要求l8.1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增加“原料要求”,以规定饲料原料目录中特征描述中的相关内容。l8.2 感官指标:
18、产品较多,色泽等差异比较大的,可以列表具体描述。对于不同组分分开包装的产品要分别描述。对于饲料添加剂,使用“外观与性状”,试验方法中列“感官指标”的检测方法。l8.3 水分。固态产品适用。l8.4 PH值。液态产品适用。 PH区间范围不能大于2。情况特殊的除外,但应提供充分的理由。 8.5 加工指标:固态产品适用。 应规定粒度、混合均匀度等。生物发酵、化学合成的饲料添加剂规定细度。微生物、酶制剂、霉菌毒素吸附剂、主含量在5%以上(含5%)的固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不需规定混合均匀度指标。8 要求l8.6 卫生指标l所有产品都必须规定重金属、砷盐两项卫生指标。l使用矿物质饲料原料作载体的必须规定氟指
19、标。lGB/T 13078以及相关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按比例折算卫生指标允许量的,要根据预混合饲料产品在饲料中的添加比例进行折算。l酶制剂要符合NY/T 722-2003中卫生指标的要求。l微生物要符合NY/T 1444-2007中的卫生指标的要求。l微生物为主复配酶制剂的产品要同时符合NY/T722-2003及NY/T1444-2007中的卫生指标的要求。l酶制剂为主复配微生物的产品也要同时符合NY/T722-2003及NY/T1444-2007中卫生指标的要求,但是不再要求杂菌率。8 要求l8.7 技术指标l8.7.1 产品成分的名称应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强制性标识要求中规
20、定的名称。凡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原料目录中一个产品有两个通用名称的,应使用不易引起混淆的通用名称。如“盐酸硫胺(维生素B1)”、“盐酸硫胺”,而不能使用“维生素B1”l8.7.2 不同产品的技术指标不能完全相同。l8.7.3 饲料原料,其技术指标应包括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强制性标识要求和特征描述中的技术指标。其数值应不宽于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的数值。l8.7.4 只有霉菌毒素吸附功能的产品,除规定主成分指标外,还应规定霉菌吸附率指标。l8.7.5 饲料添加剂微生物的活菌数不能低于108CFU/g(或108CFU/mL)。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的活菌数不能低于107CFU/g(或108CFU/mL
21、)。沼泽红假单细胞除外。l8.7.6 饲料添加剂辣椒红、混合型添加剂辣椒红产品增加苏丹红要求。8 要求技术指标l8.7.7 预混合饲料产品,要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最高限量和推荐用量的要求。l关于最高限量:涉及多种动物的,按要求最严的高限确定。有最高限量的项目指标要有数值区间,最大值不能高于最小值的三倍。铁的范围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相应的最高限量。l关于推荐用量: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和种类,要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但是不能低于推荐用量的80%左右。l8.7.8 复合预混合饲料中添加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以外的饲料添加剂组分的,其组分标示量应该是一个范围;l
22、 1%含量以上(包括1%)的最大值不能高于最小值的0.5倍。l 1%含量一下(不包括1%)的最大值不能高于最小值的2倍。l微生物、酶制剂的最大值不能高于最小值的100倍。8 要求技术指标l8.7.9 产品中使用维生素K3作为原料的,应注明是使用MSB、MPB、MNB中的哪一种。对于二甲基嘧啶醇甲萘醌(MPB),必须有数值区间。l使用维生素B1作为原料的,应注明是使用盐酸硫胺或者硝酸硫胺还是两者都使用或交替使用。l使用维生素C作为原料的,应注明是使用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等等。l8.7.10 4%以上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建
23、议规定粗蛋白质、钙、磷、氯化钠等指标,但是产品中不添加蛋白质原料或氯化钠的除外。l8.7.11 关于断奶仔猪“铁”用量,在产品分类和代号中加注标明日采食量,日采食量按300g计算l8.7.12 关于氧化锌形式“锌”的最高限量。仔猪断奶后前2周配合饲料中氧化锌形式的“锌”的添加量不超过2250mg/kg。必须注明以氧化锌形式添加且只能用于断奶后前2周的仔猪。l8.7.13 关于氧化镁形式“镁”的最高限量用于泌乳牛羊的,应标明以氧化镁形式添加。8 要求技术指标l8.7.14 氯化钠、硫酸钠共用,其最高限量按硫酸钠的要求。l8.7.15 在正文中用文字描述指标数值的限量(表格中的指标数值除外)不能用
24、=等表述,应用“不大于”“不小于”“等于”等表述。l8.7.16 技术指标计量单位一般以“mg/kg(L)”“IU/kg(L)”、“%”为主l 微生物一般用“CFU/g或CFU/mL”为单位。l酶制剂一般用“U/g(mL)”l大肠菌群的计量单位根据所引用的检测方法而定。可以以“MPN/100g或MPN/100mL”为单位,也可以“MPN/g或MPN/mL”为单位。l沙门氏菌标示为(CFU/25g)“0”。其他计量单位参照饲料标签的附录给出。l8.7.17 技术指标中的数值一般保留三位有效数字,百分含量的保留二位有效数字。l8.7.18 对于菌制剂,如果含有多种活菌,应分别列出不同活菌的数量。l
25、8.7.19 酸化剂要列出各种酸的含量。8 “要求”一章的细化l感官指标l 是对产品表现的描述,如色泽、气味、粉末或是颗粒或是晶体等,可以用文字描述,也可以列表说明。l举例1(复合预混合饲料):1%复合预混合饲料呈黄色或浅灰色粉末,其他复合预混合饲料呈灰色或褐色粉末状,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l举例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白色粉末,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有xxx气味。l水份l适用于固体产品。l举例1:复合预混合饲料:1%复合预混合饲料不高于10%;其他复合预混合饲料不高于12%。l举例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不高于10%l注意:10%还是10.0
26、%,两个数字含义不同。9 试验方法l9.1 凡标准的“要求”中列出的项目指标,必须给出相应的检测方法。l9.2 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简易的检测方法供本企业检测时使用,但应以规范性附录的方式给出,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必须作为仲裁法,特别是饲料添加剂微生物产品只要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的都要将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仲裁法。饲料添加剂酶制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酶制剂的酶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的,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l9.3 对于不能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验方法的,或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27、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法,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出。l9.4 药典、兽药典中的检测方法不宜直接引用。鼓励企业在附录中具体描述,l9.5 饲料添加剂产品只要有可能就增加定性鉴别,凡有相应国标的按国标执行。9 实验方法l9.6 关于混合均匀度及其试验方法l对于标准中检测项目有“铁”指标的,可采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T10649)l对于标准中检测项目没有“铁”指标的,可采用GN/T5918-2008中甲基紫法l或选择产品中含量在0.2%-1%的一个组分,参照GB/T5918-2008进行检测。l9.7 饲料添加剂微生物中的霉菌产品,检测方法中,增加“特别警示”,霉菌产品卫生指标中
28、不再设霉菌总数指标。麦康凯培养基上乳酸菌照样生长,应通过染色以区别杂菌和乳酸菌。l9.8 色素产品中的叶黄素项目的检测统一采用在474nm处测定l一个参数,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方法标准。举例l感官指标l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 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是否有霉变、结块及异物。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l举例2:两个检测方法:l总砷l方法1:按GB/T 13079的规定执行(仲裁法)l方法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l铅l方法1:按GB/T 13080的规定执行(仲裁法)。l方法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lL-抗坏血酸l方法1:按
29、GB/T 17816-1999的规定执行l方法2: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10 出厂检验项目l10.1 饲料添加剂:l饲料添加剂检测主成份含量、感官指标、水份(液态产品检测PH值或其他指标)以及其他能反映其产品技术特性的功能指标。l10.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检测所有主成份含量、感官指标、水份(液态产品检测PH值或其他)以及其他能反映其产品技术特性的功能指标。l10.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l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检测感官指标、水份(液态产品检测PH值)、粒度、鼓励检测其他能反映其产品技术特性的粗蛋白质、钙、磷、氯化钠等主含量指标l10.4 饲料原料应检测常规指标,必要时,应增加能反映
30、其产品技术特性的功能指标11 判定规则l11.1 对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lGB/T 18823 包含的项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l对GB/T 18823 不适用的产品和GB/T 18823中未做规定的参数,低限不低于项目标示量的80%,高限不高于项目标示量的120%。l11.2 对于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不予放宽判定界限。12 包装l明确包装材料和内外包装方式,对于不同组分分开包装的产品应分别说明。l具体描述采用什么材质的包装材料,是单层还是双层,是袋装还是灌庄,等等,总之,根据企业产品的特性,来描述包装情况,也可注明包装规格等信息,或是不用包装规格所用的包装材料13
31、 贮存l13.1 应给出贮存条件,必要时给出贮存方法l13.2维生素类产品、微生物产品、酶制剂产品以及其他对温度比较敏感的产品,包括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预混合饲料,要注明具体的温度要求。如:“阴凉”或低于xx.企业提出不需要注明温度要求的,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说明。l13.3 其他产品,可以不注明温度要求。但是企业提出注明温度要求的,可以注明。但是应当慎用“阴凉”字样,可以使用遮荫、避免阳光直射等。14 保质期l14.1可以规定一个时限,如“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年”、“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等l14.2 保质期为两个以上时限的,不同时限必须规定具体的月份或季度,如“5月至8月
32、份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60天,9月至4月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90天”15 附录l15.1 涉及检测方法的,按照GB/T20001.4的要求编写。l一般包含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纸杯、分析步骤、结果计算、重复性等章节。l涉及制作标准曲线的,标准曲线选择浓度梯度不低于5个,建议以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l15.2 涉及酶活的检测方法,应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给出酶活与稀释倍数的对应关系表。l15.3 检测方法中涉及色谱法的色谱条件时,要注明是“参考色谱条件”,在表明的色谱柱后添加“或性能相当的色谱柱”,上机溶液依据仪器灵敏度稀释至适宜浓度,检测含量或定性鉴别的,给出图谱。l15.4 对于不
33、同组分分开包装的产品,应以规范性附录的方式说明产品中各包装的混合方法及混合比例l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l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15 附录l15.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l应以规范性附录说明所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限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l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属于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中的品种,请注意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已在食品动物禁用的首要及其化合物清单中被禁止使用。16 可参考的通则lGB/T 19424-2003 天然植物饲料
34、添加剂通则lGB/T 21543-2008饲料添加剂调味剂通用要求lNY/T 722-2003 饲料用酶制剂通则lNY/T1444-2007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技术通则lGB/T22141-2008饲料复合酸化剂通用要求lGB/T22142-2008饲料添加剂有机酸通用要求lGB/T 22143-2008饲料天积极无机酸通用要求lGB/T 22144-2008 天然矿物质饲料通则lNY/T 1497-2007 饲料添加剂 大蒜素(粉剂)lGB/T 22804-2006 奶牛复合微量元素维生素预混合饲料lNY/T903-2004 肉用仔鸡、产蛋鸡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lNY/T1029-2006 仔猪、
35、生长肥育猪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17 与制定企业标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l1.两个强制性标准l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l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l2.禁用公告l(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l(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l(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l(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17 与制定企业标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l3.允许使用的三个目录l(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
36、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药添字”,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公告第220号)l(2)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l(3)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号公告)l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18工具书l饲料工业标准汇编(第四版、上下册、2014年版)l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l单行本的相关标准19 相关网站l1.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http:/l2.食品伙伴网(可以免费下载标准文本)lhttp:/l3.中国标准信息网 http:/l4.标准网 http:/l5.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lhttp:/20 注意
37、事项l协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标准,只是从标准的格式上,内容完整性上以及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上来把关。l比如格式上是否符合GB/T1.1-2009和GB/T 20001.4-2001的规定。l技术指标是否符合1224号公告的要求,2045号公告的要求,卫生指标是否符合GB13078的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强制性要求等等l对于标准中具体的实验方法,或许是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或许是企业自己起草的附录,一是我们相信企业是经过试验验证了的,是可行的;二是仅仅通过审核文字,不经过试验验证,专家也不能判定可行与否,所以专家委员会尊重企业的编制内容。l企业标准的起草是企业自身的权利、职责和义务。l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
38、行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需要验证。l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饲料质监部门来验证、l省饲料质量检验所有资质进行验证试验。21 集中不通过的情况l21.1 格式不符合要求,现场无法简单修改的l21.2 生产工艺描述不清楚,现场无法确认的。l21.3商品名称中带有动物器官的字样,有治病防病、增强免疫力等有目地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功能,其产品属性现场无法确认的。l21.4 技术指标不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推荐量或最高限量要求,现场无法修改的。l21.5 检验方法不适用,不能计算或计算公式有错误的。l21.6 含量规格或技术指标需要修改,现场无法确认的l21.7 未按照上次会审意见进行修改,现场仍无法简单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