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刑法的因果關係之差異報告人:李佶明犯罪行為評價體系 不法 罪責前題: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實施構成要件且無阻為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可非難性(有責性)1.特别罪責要素2.罪責型態3.違法性認識4.無阻卻罪責事由犯罪定義 罪刑法定 複合概念,具不法、罪責與應刑罰性要素,經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賦予法律效果,成為犯罪行為。不法: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刑事不法犯罪之責任要件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12)故意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2、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13)過失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刑法14)剖析一 在持槍向他射擊情況下,抜槍將擊斃,單純就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而論的不法構成要件而觀,無法判斷是否應依殺人罪定罪科刑,抑應做無罪判决。在持槍向他射擊情況下,的殺人行為為阻卻違法事由的正當性,可排除其行為的違法性,故不構成殺人罪。無罪推定論。刑法基本要件 不法行為:檢驗行為的開始 結果不法:死亡
3、、受傷、財物損害 簡言:無行為就無行為人;無不法便無罪責。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行為人 侵害客體受侵害人 或攻擊之 具體對象 實行行為行為方式 行為手段 行為情狀實行行為一 環。行為結果具體危險 結果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原因與結果 之連鎖關係。客觀歸責:具體結果能歸責於行為人為前 提。欠缺時,行為人不負犯罪 既遂之責任,就情形成立犯罪 未遂責任。因果理論 一個行為直截了當造成一個結果或數個結果的發生,則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明確不發生問題。犯罪判斷上,通常同時或先後存在數個行為,而造成結果,或一個行為與其他事
4、實結合,開始使結果發生。不問後來結果是否可能或必然以另一方面形式發生,皆不影響已經成立之因果關係。法律因果關係與自然因果關係 早期受自然行為論影響,將自然科學想法原封運用在刑法,產生無數難解問題。後期,認為刑法學為規範科學,建立概念體系,將法及社會觀點補充。法律上亦有可能在不作為與社會損害結果之間,建立因果關係,雖自上科學上並非如此,將結果歸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保證人。剖析二 小李在機場將射殺,小陳立即搭機離開,飛機起非後墜機,全機上無一生還。實際發生因果關係,並不因為假設性因果關係受影響。換角度看,小陳死於小李射殺或墜機,為不同具體結果,而刑法的因果關係只關心實際發生死於小李射殺具體結果,未
5、發生死於小李射殺是否必然死於墜機的假設性結果,非關因果關係判斷。剖析三 廠房屋頂分為、兩區且連接,區因颱風造成屋頂破損必須進行維修,區已按相關法律規定設置安全設施、設備及教育訓練等,區並無任何安全設施、設備,然勞工甲卻在區墜落死亡,問是否構成為職安法第40條的犯罪?剖析四 小王因為受指示前往工作場所設施不合法,結果發生墜落,傷勢嚴重,但未當場死亡,救護車在送醫途中,遭小張闖紅燈撞擊救護車翻車,小王當場死亡,問是否構成為職安法第40條的犯罪?剖析五 火車發車前檢車士要將車頭及車廂間軔氣缸接上,打開角旋塞,正駕駛拉手煞車檢測,檢測時軔氣缸的軔氣槓會伸出,副駕駛依軔氣槓伸出長短、快慢,判斷行車及煞車
6、是否正常;若異常檢車士及副駕駛需調整至正常,列車長並監視氣瓦表正常得可發車。某日檢車士未開角旋塞,、聽已開,未確認檢測,則發車,10分鐘後發翻車,壓死在月臺旁的員工,試問是否構成為職安法第40條的犯罪?或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那些人應論罪?剖析五關鍵 行為只要是造成結果的共同條件之一,即足以判定為發生結果之條準。發生結果的原因,不但不具排斥關係,還有等價的條件。然而哪一環重要到可以歸責,那是歸擇論的問題。、四人皆為造成結果的原因。至於何人為關鍵,對於因果關係判斷並不影響。剖析六 甲操作鍋爐因管線年久未更新,發生爆炸,致使燙傷面積高達90%送醫治療,一週後死亡,其因在於甲感染而死,查,
7、該醫院之感染控制不佳及醫療設備不足,試問是否構成為職安法第40條的犯罪?剖析七 乙年約60歲,平日生活不正常,常常酗酒及抽煙,一日進行高架作業時,雇主未提供安全帶使用,而乙當日突然中風,從2公尺高處墜落,當場昏迷,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試問是否構成為職安法第40條的犯罪?剖析六、七關鍵 結果發生是否由被害人異常因素(特殊體質)或自身過失所共同造成,並不影響條件之判斷。如果持續作用至結果發生時,行為就是結果的條件。反之,如果持續作用受到破壞,發生單獨而快速招致結果的超越因果關係,原行為並未持續影響結果,則否定因果關係。剖析八 小張在工作時因為衝剪機沒有安全裝置,導致右手粉碎殘廢,雇主是否有刑事責任
8、?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原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9、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普通刑法 特別刑法附屬刑法單一刑法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解釋 何為重傷?何為刑法第278條重傷?刑法第刑法第10條條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
10、、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 刑法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漏溢或間隔氣體罪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77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11、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189條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12、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刑法第189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0之1刑法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