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热水器点火器交易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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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 点火器 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7C0006 立约人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 广东省湛江市中新电气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 )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 热水器用点火器 ,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 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 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 第 1条: 订购目标产品1.1 品名: 热水器点火器 1.2 规格: 依甲方提供之图面( 如附件一)及样品。 1.3零件价格( FOB 湛江港)合 计 供 应 价价 格 (美 金)/组15000/批4.3500110000/批4.1 1.4 模具价格:美金2380

2、元整,乙方为生产甲方1-1之零件须模具费用美金2380元,双方协议由乙方自行吸收。 若甲方于正式下单起,一年期限内累计订购不足五万组,甲方将于一年期满后,以五万台分担金额,依实际交货验收量支付差额给乙方。 第 2条: 订购方式(含灌胶及并线组合成品) 2.1 甲方以下列阶段性方式计划批量订购,并开立订购单 ( 如附件二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目标物品。 首批量试订购量约 3000个批 第一阶段量产订购量约 30005000个批 第二阶段量产订购量约 5000以上 个批 2.2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 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3、。 第 3条: 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 订购目标物之交货期限 4.1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 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 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4.2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 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4.3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 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 。 第 5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 5.1 FOB(湛江港) 5.1.1 广东省湛江港为交货地点。 5.1.2 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

4、甲方通知乙方船公 司结关日讯息。 5.1.3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 子公司 (B.V.I)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甲 方。 5.1.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I/V、P/L FAX予 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 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义之I/V,P/L ,及船名、航次、B/L NO等资料以FAX通知甲方后,并 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512号)。 第 6条: 验收 6.1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 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6.2 样品验收: 乙方应提供1

5、0组样品并依附件一之图面及规格,完成自 检报告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完成样品验收程序。 6.3 首批量试验收: 6.3.1 乙方依6.2程序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依甲方质量 代表通知之时间及生产数量进行首批量试,甲 方质量代表将到乙方工厂会同量试,并依附件 三之抽检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 6.3.2 甲方代表于完成 6.3.1之产品质量检验后,将 依附件四之 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对乙方之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6.3.3 首批量试于甲方代表依 6.3.1及 6.3.2程序于 判定产品质量合格及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签署 同意认可 后完成首批量试验收程序。 6.4 量产验收: 6.4.1 乙方依 6

6、.3之程序完成首批量试验收后,可依 甲方之订单进行量产,量产验收程序于甲方品 质代表依附件三之抽检计划判定合格后完成。6.4.2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必要时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头二阶段的生产过程中,依附件四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 质量保证 7.1 质量(质量)目标: 首批量试:(1)交货不良率 0.5 下 (2)保固期不良率 0.5 下 第一阶段:(1)交货不良率 0.3 下 (2)保固期不良率 0.3 下 第二阶段:(1)交货不良率 0.1 下 (2)

7、保固期不良率 0.1 下 (交货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 + 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7.2 质量保证:7.2.1 售后保固期限:甲方产品货出起个月计,并在点火器背面盖当月制造日期往后延一个月之同期检验章作为日后产品之追溯。 7.2.2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中新除应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 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 约。连续批达成目标,质量目标值进入第二阶 段,(依7.1) 以下类推。 1.超过目标值 0% 100% (扣金额 100美金) 2.超过目

8、标值 101% 200% (扣金额 200美金) 3.超过目标值 201% 以上 (扣金额 300美金) 7.2.3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中新除 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台樱商誉损 失之赔偿另议之。7.2.4 甲方产品销售后保固期限内,经由客诉反应之不良 品乙方以1:3扣款方式补偿。7.2.5 首件正式样品合格后,在正式量试前,中新应主动 提示台樱有关构成产品的物料列表B.O.M.注记原使 用厂牌规格特性,若采购来源变更、规格变更或设 计变更,应事前主动告之甲方,并依甲方指定之方式完成检测程序,经甲方同意后始可更换。 第 8条

9、: 付款方式 8.1 首批货款于甲方依第6 条验收程序完成验收后,由甲 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 物后20天内,将货款总额之70%,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 口公司,另货款总额之30%依第14条之规定留置甲方做 为履约保证金。 8.2 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10、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账户: 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 5040006909 8.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 湛江中信电磁阀有限公司 ZHANJIANG CNE ELECTROMAGETISM VALVE CO.LTD. 地址: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72号 72 RENMING GREAT ROAD ZHANJIANG CITY TEL:(86759)3387387 ; FAX: TLX: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国际业务部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ZHANJIANG CITY

11、 BRANCH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ARTMENT 银行住址: 中国广东省湛江市霞山人民大道南35号 35 RENMING ROAD SOUTH XIASHAN ZHANJIANG CITY GUANG DONG CHINA 账户: 湛江中信电磁阀有限公司 ZHANJIANG CNE ELECTROMAGETISM VALVE CO.LTD. 账号: 14-2420002140010 第 9条: 延迟交货 9.1 乙方违反第4 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 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 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 予甲

12、方,甲方得径自T/T 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9.2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 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10条: 转包规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 )经甲方 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 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 以下简称转包工厂) 制造 或加工。 10.2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 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 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10.3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 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 人员提供相关之

13、协助。 10.4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 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 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产品或模治 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负担外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他所遭致之一 切损失。 第11条: 质量异常处理 11.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 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 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11.2 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 品损坏或功能异常

14、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 品,并全数退货予乙方; 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 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自取消订单。 11.3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 乙方应 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 定 ),甲方得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 失。且其因而所生之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 方负责支付。 第12条: 保密责任 12.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 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 不论以有形之文字、 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 均应负保密责任, 非经 书面同意, 不得泄漏予第三者甲方之事

15、前或团体。 12.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 相关之技术资料, 为甲方知识产权, 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复制、流用。 12.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 甲方有权 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 乙方即无权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 并应即刻将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13条: 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 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 、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 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10

16、以上,其不 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14条: 履约保证 14.1 本约因系承续65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30%)继续保留至合约终止日。若于乙方无法履约或甲方依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执行质量不良扣款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甲方于合约终止后,余款无息退还乙方。 14.2 在台樱与中新电器交易期间,若发生台樱无法履行支付中新电器交易货款时,樱花(中国)同意代偿该项货款。 第15条: 解约与赔偿规定 15.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13条中 各项条款时, 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

17、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 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15.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 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他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 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 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 方之债务抵偿。 第16条: 情报提供 16.

18、1 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 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 认为有必要了解时, 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 含甲方技 术提供者 )至乙方公司,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 理、生产管理、制造设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 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 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要求 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16.2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 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

19、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他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第17条: 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1999年1月15日至2001年1月15日 止共2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 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第18条: 纷争解决甲方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履约保证人: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 立约人 立约人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姓 名: 姓 名: 林小佳 地 址: 地 址: 路35巷 5号 (邮编: 524043)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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