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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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规程20190918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2019年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保险等2019年4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税务部门接收情况:全省税务部门共接收3.7万户机关事业单位,共关联登记了10.6万户参保单位;共接收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46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380万元;2019年1-8月份,全省共入库社保费231.9亿元元,其中机

2、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22.67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3.6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2.2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55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4.3亿元,生育保险2.3亿元,失业保险1.9亿元,工伤保险1.3亿元,其他补充保险2.9亿元;共入库职业年金29.3亿元。降率政策执行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20%下调到16%,共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9.2亿元。征缴的政策依据省税务局 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的通知(赣税发2018147号);省税务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税发20

3、19113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9号);省税务局 省医保局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赣税发2019125号。征缴工作的主要事项一、组织保障;二、代征体系三、系统准备;四、人员培训五、数据准备;六、动员部署七、代征管理;八、自主缴费九、信息反馈;十、进度跟踪十一、应急管理征缴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村级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征缴协调机制,逐级压实责任,把征缴职责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二)坚持部门配合。税务、医保、乡镇(街办)等各相关

4、单位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各项工作有效衔接。(三)坚持目标导向。以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健全代征体系、完善征管机制;做好数据核查、夯实征缴基础;强化绩效考核、落实征缴职责。(四)坚持便捷高效。以缴费人为中心,优化缴费服务。拓展缴费渠道,实行自主缴费、委托代征、批量扣费等缴费渠道。创新缴费方式,推行微信、支付宝、POS机等多元化缴费方式。(一)组织保障1.推动县(市、区)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乡镇(街办)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税务、医保、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5、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2.整合税务、医保、乡镇(街办)等部门征缴力量,推动各个乡镇(街办)建立一支由税务、医保、乡镇(街办)、村(居)委等人员组成的“一体化”征收管理队伍。3.县(市、区)税务局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联系,相关股室股长和基层税务分局局长为成员,社保非税股承担日常协调工作。(二)代征体系4.摸清代征单位的情况。摸清本行政区划内原人社、医保部门的代征网点情况。5.明确税务机关征管范围。结合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科学划分各税务分局城

6、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范围。6.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县(市、区)税务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指定人员具体负责代征工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7.与代征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县(市、区)税务局与同级代征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8.建立代征单位清册。(三)系统准备9.完成城乡居民虚拟户客户端联调、测试和试运行。代征点安装委托代征虚拟户客户端。10.等代征点征收设备接入,包括接入外网的电脑、身份证读卡器(可选)、移动POS,打印机等。11.建立多元化缴费渠道,完成微信缴费、POS机以及移动POS机等测试安装。12.与财政部门协调,代征单位继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

7、收据”。13.加大对社保费征管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做好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监控,确保平台运行平稳、传输顺畅。14.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实施意见,在社保费管理子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四)人员培训15.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及系统操作师资培训。16.对代征单位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能熟练使用委托代收客户端进行社保费代征。17.对基层一线税务干部进行培训,熟悉掌握社保费征缴基本知识、工作要求和操作要领。(五)数据基础18.县(市、区)医保部门向本级税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编号、身份证号码、应缴费额、缴费年度、所属乡镇(街办)、村组等数据。19.县(市、区)税

8、务局开展基础信息比对,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与社保费管理子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缴费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缴费档次和金额、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各设区市局汇总审定后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组织进行后台维护。20.完成虚拟户的登记工作。税务分局对所辖乡镇(街办)及村(居)委,以乡镇(街办)为单位补充登记。21.县(市、区)税务局按乡镇(街办)及村(居)委将清册,分发至各代征点。22.引导符合条件的虚拟户签订税库银三方扣缴协议或网签三方协议。(六)动员部署23.县(市、区)政府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动员会,制发文件,以政府名义下达做好城乡居民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开展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综合考评范围。24.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对各乡镇(街办)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任务,明确各乡镇(街办)政府责任。乡镇(街办)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居)委,并建立和完善代征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调动村级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25.联合开展宣传,在村(居)委代征点、办税大厅、医保大厅等场所张贴征缴通知,宣传征缴政策和征缴办法。(七)代征管理26.代征资金解缴管理严格执行“双限报解”,及时将代征费款划缴入库。27.村(居)委等代征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28.

10、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代征单位,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以及委托代征客户端进行申报,将费款缴入国库。29.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代征单位,将费款汇总存入代征单位指定银行卡或账户中,将缴费明细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导入模板,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缴款书缴纳或者划卡缴纳。30.缴费公示,代征单位进行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后,到办税服务厅(室)或者从客户端查询导出缴费明细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在本单位公示。31.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情况跟踪管理,督促代征单位汇总缴款,防范资金风险。(八)自主缴费32.自行缴费。缴费人自行到合作银行柜面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室)、行政中心、社保大厅等场所

11、的税务窗口自行缴纳。33.特殊缴费。政策性补缴等特殊缴费,由医保部门核定后通过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确认后进行申报。34.批量扣费同时参加城乡居民“两险”的,使用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批扣协议;已参保但未签订批扣协议的,与合作银行共同研究批量签订社保费扣缴协议有关事宜;新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障卡发卡登记等环节,签订社保费扣缴协议。35.拓展多元化缴费渠道。畅通“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缴费渠道。(九)信息反馈36.税务部门将已经征收的费款缴入国库后,按照要求进行入库销号。37.税务部门将已缴费的缴费人入库明细信息,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医保部门,作为医保部门权益记录

12、的依据。38.医保部门发现税务部门征缴数据与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不一致的,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查明原因,按职责及时处理。(十)跟踪进度39.县(市、区)税务机关按月分乡镇(街办)、村(居)委制作未缴费清册,分发至各代征点,按月通报进度。40.集中征期内,县(市、区)税务机关按月向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税务局书面报告乡镇(街办)征收进度。41.集中征期结束,县(市、区)税务局、医保局联合向县(市、区)政府报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进度,提请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十一)应急机制42.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推动县(市、区)政府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跨部门联动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因部门之间协调不畅或配合不到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记录、退费办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43.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县(市、区)税务局要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应急处理流程及时限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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