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页共 13页【法学概论】【法学概论】1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一、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1.源于宇宙和自然;2.源于上帝的本性;3.源于人类的理性。是否符合自然法,是实在法好坏伪劣的鉴别标准。自然法是实在法获得有效性的前提。二、分析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二、分析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分析法学派将现实生活中起实际作用的实在法作为分析对象,并将法与社会中处于政治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认为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分析法学之父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20082008 简答】简答】1.法是统
2、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 2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法是能够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首要特征);2.法是由公共权力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6.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3 3 法的目的的价值法的目的的价值一、法对秩序的维护一、法对秩序的维护秩序指的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1.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首先体现在法对统治秩序的维护;2.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其次体现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二、法对自由的确认二、法对自由的确认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2.法律通过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提高了主体的自由选择能力。3.法律是自由与责任相联结的纽带。三、法对正义的实现三、法对正义的实现首先,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其次,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重要标准,正义观念也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四、法对效率的促进四、法对效率的促进【19041904 简答】简答】1.法律通过确认和维护生产者的基本权利,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2.法律通过确认、保护和创造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4、经济运行模式,提高社会整体生产效率。3.法律通过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持续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4.法律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间接实现效率的提高。4 4 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一、一、“法制法制”与与“法治法治”的区别与联系的区别与联系【19101910 简答】简答】1.区别: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两者的基
5、本要求不同。2.联系:法治对法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制是法治形成和建立的重要基础。二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历史1982 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9 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第 2页共 13页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11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8 年3 月 11 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
6、关系(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其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其二,民主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其三,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其一,法治确认民主。其二,法治规定民主的范围。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其四,法治是保卫民主的武器。5 5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特征宪法的特征【19041904 论述】:论述】: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公法;它是“母法”,是“法律的法律”;4.宪法是对民主与人权的保障。6 6 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
7、政权组织形式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2)民主选举;(3)国家机构的产生;(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普遍性是指选举权主体的广泛性,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平等性原则具体表现为一人一票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且每一票的价值相等。(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无记名投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3.宪法宣誓制度7 7 我国的国家机构概述我国的国家机构概述一、国
8、家机构的概念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特点:(1)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是使国家权力落到实处的途径;(2)具有强制力,并依靠国家强制力行使其职能;(3)组织严密,自成体系,遵循严格的组织和活动原则;(4)其一切费用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都由国库开支;(5)具有协调性,根据宪法划分职权,按照其所行使的职权性质和范围而分工,同时各国家机关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为共同的宪法目的而运作。二、我国国家机构二、我国国家机构【18041804 论述】论述】中央机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上下级上下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常务委员会指导、监督国家元
9、首国家机构名称国家机构名称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监督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领导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原则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原则【15041504 论述】论述】(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精简和效率原则。第 3页共 13页8 8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一、宪法监督的范围一、宪法监督的范围(1)监督国家立法行为;(2)监督国家具体行为;(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10、(4)审查特定的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目前各国宪法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目前各国宪法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1.普通法院模式,即由国家所设的复杂审判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院承担监督宪法的职能,以美国最为典型;2.宪法法院模式,即由国家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由它负责监督宪法,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专门法院体系相分离,德国、法国、芬兰采取这种模式;3.立法机关模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的模式,来源于英国。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19101910 论述】论述】(1)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立法违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
11、其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合宪性审查权。一般行为违宪:立法文件本身不违宪,但国家机关适用立法文件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宪的情形。(2)有权进行宪法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12、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4)审查程序。9 9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越权无效原则;越权的四种情形: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4.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5.比例原则:广义比例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最
13、小损害原则。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010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功能二、行政许可的功能1.控制危险;2.配置资源;3.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证明。三、行政许可的分类三、行政许可的分类1.1.一般许可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
14、可等。2.2.特许:特许:特许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3.3.认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为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第 4页共 13页4.4
15、.核准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5.5.登记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行政许可法的四、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2.正当程序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111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
16、罚的种类1.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及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等形式。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3.行为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4.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申诚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二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
17、程序1.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定的,程序较为简单,一般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一,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3.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18、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有关组织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5.听证笔录。三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申诉不停止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类别:类别:1.专门机构收缴罚;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3.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19、的 3%加处罚款;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如在处罚决定的执行上有困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12 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一、客观不法要件一、客观不法要件含义:也称不法要件,积极层面的不法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1.1.行为与法益行为与法益:行为:主要包括体素和心素两个方面的内容。行为的体素:客观上表现为身体的举止或动静。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忘却犯之行为具有体素上的特殊性,其实质是不作为的过失行为。排除思想犯。行为的心素,指行为应具有有意性,应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表现(梦游、身体被
20、控制的机械动作、无意识参与的反射动作)。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可能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2.2.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法律、职务要求所规定的、应当予以履行的义务。一般而言,构成不作为,须以行为人具有义务为前提。3.3.对象:对象: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由对象所承载(盗窃罪中的货币)。第 5页共 13页4.4.结果结果:刑法上的结果指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这一项可以是确实的损害,也可一是某种危险状态。5.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
21、系。我国目前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6.6.其他要素:其他要素: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情节、身份等内容。二、主观责任要件二、主观责任要件1.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8 周岁):本阶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
22、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3.故意与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无罪过的情况,即从主观层面看行为人并不值得刑法苛责的情况,主要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1313 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一一、犯罪特殊形态概述犯罪特殊形态概述:犯罪的特殊形态是与犯罪既遂相对
23、应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三个部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犯罪预备: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三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第一,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即已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第二,停顿点在未既遂之前。第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四、犯罪中止: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条件:第一,从犯罪中止的时间角度考虑,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界限,中止必须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直至产生实害结果,当然
24、亦不排除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中止。需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后无中止。第二,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发的心理中断犯罪意图。第三,除第二点中主观上要件的满足,还需行为人在客观上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抑或采取行为积极阻断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应当满足客观要件。第四,中止需产生应有效力。1414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成立条件【18101810 简答】简答】1.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参与犯罪达到二人以上并且对犯罪结果有共同故意,实施了一定的共同行为,此处不考虑行为人的共同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不要
25、求构成相同罪名。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方可成立。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直接危害作用,处于共同犯罪的核心地位。共犯一般为帮助犯、教唆犯等罪犯。2.主犯与从犯: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次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起主要作用者,以主犯论处。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危险程度不及主犯,是次要而非必需的,包括胁从犯、教唆犯等。第 6页共 13页3.3.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身份:依实施犯罪是否需要特定身份可将共同犯罪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26、真正身份犯即定罪身份犯,需要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不真正身份犯即量刑身份犯,无论有无身份都可构成此罪特定身份只是考虑量刑情节。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1.1.共犯的既遂:共犯的既遂:共同犯罪人为两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整体,对于共同正犯,一人实施犯罪行为既递,共同犯罪全体应当认定为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2.2.中止情形:中止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中止实施犯罪,便可成立犯罪中止。此为全部中止情形。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为,要求自动停止犯罪后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防止结果发生,主动中止者成立中止犯,其他共同犯罪人成立未遂或预
27、备,但如果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依“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均不成立中止。3.3.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实行犯着手实施犯罪前后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在根本上割断已实施之行为与产生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链使前行为与结果不具备因果关系。1515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一、主刑:含义: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犯了某一罪行的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1.1.管制管制:定义: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
28、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2.2.拘役拘役:定义: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期限:拘役期限为 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拘役的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 1 天至 2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定义:有期徒
29、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适用情形: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可以适用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4.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定义: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情形: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它主要针对的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如严重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情
30、节加重犯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会被终身监禁。他们可以通过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获得减刑。5.5.死刑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适用情形:死刑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通过剥夺其生命以达到严惩犯罪者、威慑企图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31、、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有实施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女性。死刑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应上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若没有实施故意犯罪,两年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在两年期间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二、附加刑二、附加刑第 7页共 13页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能附加适用,也能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1.1.罚金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
32、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与其他刑罚方法有显著区别。适用情形: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数额:罚金数额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重者多罚,轻者少罚。2.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一种资格型,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适用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33、、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它主要适用于危害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中的贪利性的犯罪。4.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1616 量刑量刑1.1.缓刑:缓刑:缓刑指对触犯刑律
34、,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适用情形【18041804 简答】简答】: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者应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 1 年以下,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 5 年以下,不能少于 1 年。2.2.减刑减刑:减刑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如悔过和立功表现,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
35、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0 年。3.3.假释假释:假释【15041504 名词名词】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如受改造良好,有悔过情节的,将其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得假释的情形: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36、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717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1.概念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将要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2.2.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共同法律行为(解散法人的协议)。(2)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特定形式)。(3)诺成法律行为与要物法律行为。(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5)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7、3.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8101810 简答简答】: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2)无效民第 8页共 13页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欺诈
38、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无效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 18 8 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8041804 简答简答】:(1)婚姻自由;(
39、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1919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人数有限定,不得超过 50 人;(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4)不公开发行股票;(5)非公开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
40、1 人到 50 人之间;(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的住所。2.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公司章程;(2)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出资期限定于公司设立之前的股东缴纳出资;(4)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设立登记;(5)工商登记部门核发公司营业执照;(6)已成立的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1.股东会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的权力来源
41、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会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力。2.2.董事会: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中人数为 3-13 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3.经理经理:公司经理为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职能在于经营决策而经理的职能则重在业务执行,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协调好董事会与经理的职能。4.4.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
42、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020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一、特征:一、特征:(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公益性。二、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与管理二、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与管理1.1.体系概述体系概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以对象划分):(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如水第 9页共 13页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如固体度物污染防治
43、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控制法有毒化学品污染控制法;(3)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保护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防沙治沙法;(4)区域环境保护法;如生活居住区保护法城市、村镇环境保护法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人文遗迹保护法。2.2.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1)尊重生态规律的原则。(2)区域性原则。即由于环境的多样性等原因,在环境立法与实施过程中通常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3)可持续发展为原则。(4)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3.3.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原则:(1)综合
44、性原则;(2)区域性原则;(3)预测性原则;(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三、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9101910 简答】简答】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20082008 简答】:简答】:(1)三建设三同步三统一原则。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由此得到充实和发展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成了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环境政策。(2)可持续发展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优先。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4.公众参与的原则。2121
45、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票据行为【19101910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指能够引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和变化的法律事实。2.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票据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4)必须以法定形式记载票据事项;(5)行为人必须签单。其中前两项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三项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二、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
46、为包括出票与交付两个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单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转让的常见方式,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权他人行使。(3)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主张票据请求权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4)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承兑行为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关系不存在承兑行为。(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持有人于付款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时,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6)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担保票据付款的行为。(7)追索。
47、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要求付款而遭到拒绝时,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利的行为。2222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19041904 简答】简答】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1.1.概念概念: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2.2.自然资源的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的取得方式【20102010 简答】简答】:(1)确认取得。即使用人现实地占有使用自然资源,有关国家机关对此进行登记确认并核发使用权证。(2)授予取得。国家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将
48、第 10页共 13页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3)转让取得。即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4)开发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三、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三、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五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自然资源税,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自然资源费(四类):1.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开发使用费;2.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面向开
49、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补偿费,如育林费;3.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保护管理费,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4.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惩罚性收费,如耕地闲置费。2323 管辖制度管辖制度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
50、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被告住所地规则、原告住所地原则、特殊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四类基本规则。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被告住所地规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