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堰市人民医院儿童医疗中心 王金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 长 陈 竺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3、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
4、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
5、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6、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
7、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年,最短不得少于年。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8、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
9、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例次。如果超过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
10、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
1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二十七条
12、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
13、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14、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
15、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
16、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
17、常处方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
18、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19、、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
20、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统计指标及责任科室、院科两级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在前十位的抗菌药物品种:药学部提供抗菌药物目录,由网络管理处根据抗菌药物目录从院、科两个角度统计上述指标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 由病案统计科在进行终末质量质控时,组织各科室统计每个科室每月出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的病例数,按科室和全院两个角度进行统计上报。全院 药学部负责使用强度的统计上报()、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药学部、门诊部负责抽样统计(每月随即抽取
21、四个工作日的处方进行统计),可与网络管理处商讨信息化统计方法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个品种,注射剂型不超过个品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个品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个品种,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个品种。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上报 、每月组织对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份处方、医嘱,重点检查感染科、外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历,
22、同时医院将加大不合理处方和用药的检查、通报力度,严格落实质控。由药学部牵头,医务处协助完成后,交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即评审办),全院通报并质控。、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由医学检验部上报每月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例数,除以全院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例数(病案统计科提供)上述统计指标从今年六月份开始,每月一次报抗菌办 一、是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市、州卫生局督导检查流于形式,有的市、州卫生局尽管转发了省里的活动方案,但日常监管不到位,至使部分医疗机构活动领导小组及专班不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处方点评小组组成成员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
23、监管措施,对临床应用排名靠前的抗菌药物不作深入分析,干预措施不到位。省卫生厅副厅长张俊超()二是政策理解和执行尚存在偏差。首先是医疗机构在与临床科室签订责任状时,盲目将上级方案转至各临床科室,未将考核目标根据内、外、妇、儿、口腔、肿瘤等科室临床实际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其次是同一品规药品采购 家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变相突破“一品两规”规定;第三是部分医院未严格执行三级医院个品种、二级医院 个品种的规定,临时采购抗菌药物使用对象和使用量随意性强,变相突破了抗菌药物品种数量限制。第四是抗菌药物选用不当。部分临床医师不考虑感染程度和细菌耐药性,无临床指征任意使用抗菌药物或随意更换药物品种,类切口手术预防
24、用药极不规范,术前 小时用药率偏低,术后用药时间过长。第五是抗菌药物配伍不当。临床医师仅考虑治疗学上的协同作用,却忽略了配伍禁忌,忽视抗菌药物与其他药物联用的抵销作用和不良反应,在手术预防用药时,习惯采用二联、三联给药,导致药物不良反应、耐药菌株或多重抗药性增加。第六是用药方法和剂量不当。在临床实际治疗中,给药时间,次数和方式不尽合理。门诊局麻小手术,无任何指征连续使用三代头孢长达数日现象还依然存在。各级各部门要有所作为、大有作为,但在整治工作中不能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25、的监督检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和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各项抗菌药物管理规定,成立相关机构组织,要按要求采购抗菌药物,并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做出处理。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
26、头孢噻利;(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三)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四)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五)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含脂制剂。不宜配伍的药物对 配伍结果青霉素类 氨苄西林舒巴坦 葡萄糖或葡萄糖盐水 降效,室温失效 氨苄西林舒巴坦 碳酸氢钠 降效,且外观有乳光 阿洛西林 维生素 沉淀 阿洛西林 氨甲苯酸 沉淀 阿洛西林 维生素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洛西林 阿米卡星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
27、洛西林 小诺霉素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洛西林 庆大霉素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洛西林 头孢唑啉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洛西林 地塞米松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阿洛西林 肌苷 变化大于,宜少配伍 氨氯西林钠 含葡萄糖的输液 降效 氨苄西林钠 甲硝唑 变色、沉淀 氨苄西林钠 庆大霉素 有配伍禁忌 羧苄西林钠 甲硝唑 降效 阿莫西林钠 含葡萄糖的输液 变色、降效(与温度、时间成正比)头孢菌素类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阿米卡星 沉淀或降效 头孢噻肟钠 甲硝唑磷酸二钠 后瓶底有少量气泡且溶液颜色变深 头孢噻肟钠 葡萄糖(小于)白色浑浊 头孢噻肟钠 氟康唑 延迟浑浊、变色 头孢曲松钠 复方氯化钠或复方乳酸钠
28、 乳白色浑浊 头孢曲松钠 氨茶碱 变化、降效 头孢曲松钠 氟康唑 沉淀 头孢曲松钠 万古霉素 沉淀 头孢曲松钠 阿米卡星 沉淀或降效 头孢他定 维生素 维生素含量下降 头孢他定 氟康唑 沉淀 头孢他定 碳酸氢钠 降效 头孢呋辛 阿米卡星 有理化配伍禁忌 头孢哌酮钠 碳酸氢钠 后变色沉淀 头孢哌酮钠 甲硝唑 后变色沉淀 头孢哌酮钠 奋乃静 变色、沉淀 头孢哌酮钠 哌替啶 变色、沉淀 头孢哌酮钠 拉贝洛尔 变色、沉淀 头孢哌酮钠 阿米卡星 沉淀或降效其他内酰胺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含乳酸钠的输液 不相容 氨基糖苷类 卡那霉素 清开灵注射液 立即浑浊 阿米卡星 全静脉营养液 即出现脂肪乳的破乳现象
29、 阿米卡星 林可霉素 增加药物毒性反应 阿米卡星 环丙沙星 变色、沉淀 阿米卡星 青霉素钠 失活 阿米卡星 两性霉素 肾毒性增加 阿米卡星 头孢拉定 肾毒性增加 阿米卡星 多粘菌素 肾毒性增加 阿米卡星 铂化合物 肾毒性增加 阿米卡星 呋喃苯胺酸 耳毒性增加 小诺米星 羧苄西林钠 降效 小诺米星 右旋糖酐 毒性增强 小诺米星 呋喃苯胺酸 耳毒性增加 奈替米星 维生素 降效 奈替米星 呋喃苯胺酸 肾毒性增加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 青霉素钠 内沉淀 环丙沙星 氨茶碱 沉淀 环丙沙星 氯林可霉素 沉淀 环丙沙星 肝素 不相容 环丙沙星 呋喃苯胺酸 不相容 环丙沙星 氨苄西林钠 沉淀 环丙沙星 复方丹参注
30、射液 沉淀 环丙沙星 乳糖酸红霉素 红霉素须先用注射用水溶解加入 氧氟沙星 甘露醇 以下时有结晶形成 诺氟沙星 氨苄西林 沉淀 诺氟沙星 苯唑西林 沉淀 培氟沙星 青霉素钠 内沉淀,降效 氟罗沙星 氨茶碱 严重不良反应(何种反应资料未注明)左氧氟沙星 维生素 升高,维生素微细结构光谱改变 左氧氟沙星 三磷酸腺苷 显著变化,不能配伍大环内酯类 乳糖酸红霉素 林可霉素 拮抗作用,交叉耐药 乳糖酸红霉素 维生素 应将维生素稀释低于 乳糖酸红霉素 维生素 不宜同管注射硝咪唑类 甲硝唑抗肿瘤抗生素 呋喃苯胺酸 沉淀 表阿霉素 葡萄糖盐水或复方氯化钠 不溶物呈红色漂浮状 表阿霉素 或葡萄糖 降效 表阿霉素
31、 氨基酸 降效 表阿霉素 甲硝唑 降效其他抗菌抗生素 磷霉素 酚磺乙胺 变色降效,改变 抗病毒药 阿昔洛韦 含葡萄糖的输液 变色 阿昔洛韦 低分子右旋糖酐 变色抗真菌药 氟康唑 两性霉素(浓度)延迟浑浊,沉淀 氟康唑 氨苄西林钠(浓度)延迟浑浊,沉淀 氟康唑 葡萄糖酸钙(浓度)延迟浑浊,沉淀 氟康唑 头孢呋新钠(浓度)沉淀 氟康唑 琥珀氯霉素(浓度)气体生成 氟康唑 磷酸克林霉素(浓度)沉淀 氟康唑 乳糖酸红霉素(浓度)沉淀 氟康唑 氧哌嗪西林钠(浓度)呈胶状 氟康唑 呋喃苯胺酸(浓度)延迟沉淀 氟康唑 地西泮(浓度)沉淀 抗感染植物药制剂 双黄连粉针 复方葡萄糖液(成分为葡萄糖、氯化钠、氯化钾)降效 双黄连粉针 阿米卡星 沉淀 双黄连粉针 氨苄西林 颜色加深 脱水穿心莲内酯 庆大霉素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阿米卡星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环丙沙星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氧氟沙星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西索米星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妥布霉素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沉淀 脱水穿心莲内酯 阿莫西林维酸钾 琥珀酸半酯单钾盐 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