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理流程,有效防止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自20*7年6月1日起,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达100%。二、实施范围全县各镇村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分院及其分点、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全面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三、实施方式镇村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定期运送;镇卫生院(分院)设贮存点,暂存管理;专业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定期转运,规范处置。四、实施步
2、骤(一)准备阶段。1建立制度。各镇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交接、登记管理、事故报告等制度,明晰工作流程,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2人员培训。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储、处置等相关人员,由各镇卫生院和专业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组织对其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培训。3设施建设。各村级医疗机构配置垃圾桶不少于2个,分别用于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配置相应数量的一次性锐器盒、医用垃圾袋和常规消毒液。根据便于收集、转运安全的要求,全县暂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24处,按行车路线分别为:许镇中心卫生院奎湖
3、分院、许镇中心卫生院、许镇中心卫生院太丰分院、弋江镇中心卫生院东河分院、弋江镇中心卫生院、弋江镇中心卫生院奚滩分院、籍山镇中心卫生院葛林分院、弋江镇中心卫生院蒲桥分院、籍山镇中心卫生院五里分院、三里镇中心卫生院峨岭分院、三里镇中心卫生院、烟墩镇中心卫生院、何湾镇中心卫生院、何湾镇中心卫生院绿岭分院、工山镇中心卫生院戴汇门诊部、工山镇中心卫生院、家发镇中心卫生院、籍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籍山镇中心卫生院、5所民营医院。4确定芜湖市蓝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处置单位)为我县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定点单位,并签订相关协议。建立健全运输处置相关安全制度。(二)实施阶段1产生单位医疗废物
4、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在醒目处张贴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并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产生日期、运送时间、地点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2医疗废物运送交接。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运送医疗废物,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其中村级医疗机构每周逢一、三、五向最近暂时贮存点运送医疗废物,根据废弃物数量至少每周2次;运送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就近将包装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并与管理人员共同填写*县
5、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一式二份,产生单位和暂时贮存点所属镇卫生院各一份,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3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各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废弃物统一交由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暂时贮存点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时应填写危险物品转移联单,一式二份,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处置单位隔日(每周至少3次)到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收集、转移一次医疗弃废物;并填报医疗弃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县卫计委医政医教股。各镇卫生院每年1月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告本单位和
6、辖区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统计结果。五、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成立*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负责日常工作。(二)部门职责1县卫计委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县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4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和支持本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房屋建设和设施、设备添置,必要时应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协调
7、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5各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转运及登记等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日常管理。6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每周定期将医疗废物就近送至暂存点,做好登记。7.民营医院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日常管理。费用参照同级镇医疗收费标准执行,费用自理。(三)经费来源和结算医疗废物运转处置经费由县卫计、财政部门与市蓝生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每季度与处置单位结算一次;县财政对村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支出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每个产生单位年奖补资金列入县财政预
8、算,并根据县卫计委年终专项考核结果兑现奖补。医疗废物暂存点建设的相关费用,由县卫计委根据实际需要,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发展基金中列支。六、监督管理(一)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二)县卫计委、县环保局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镇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管理,开展督导检查。县卫计委将医疗废物的处置列入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内容。(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弃废物;禁止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具;禁止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9、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卫计委、县环保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村级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运送医疗废物的,发现一次,扣减年度专项奖补经费的10%。2.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或自行处置的,首次发现处罚500元,再次发现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3.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首次发现责令改正并处罚100元,再次发现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4.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附件:*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