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就业与劳动保护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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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第三章 促进就业与劳动保护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日执行就业是政府的责任,国家应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保证符合就业条件、有就业需求的人员能够充分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政府应设立对特殊人群的就业援助制度公益岗位:政府开发,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但其特殊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不适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立法背景立法背景1.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十分突出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题比较普遍3.来自新

2、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压力依然很大4.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5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6.人力资源市场不规范,就业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弥补就业政策功能之不足弥补就业政策功能之不足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3)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新实体,产权多元化,吸纳富余人员就业(5)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就业的原则1.国家促进的原则2.平等就业的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选择的原则4

3、.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三、用法律手段促进就业三、用法律手段促进就业政府要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责任成为全球共识。20世纪30年代前市场自发调节就业30年代后凯恩斯提出通过政府扩大需求政策刺激经济增长,扩大就业70年代政府由开发自然资源转向开发人力资源80年代政府运用综合政策解决就业问题。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议程2003年起起草就业促进法,07年8月30日通过,08年1月1日实施。全面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的义务方针政策,还以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规定了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等,从此我国就业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三、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三、政府促进就业

4、的政策支持体系1.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2.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3.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4.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5.实施统筹就业政策6.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7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公平就业制度公平就业制度1.就业歧视的种类 就业歧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与歧视公约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我国国情:没有合法的目的何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2.就业歧视的种类 就业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大

5、类(1)直接歧视: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所受到的待遇明显低于另一个人或群体所受到的待遇,这种区别对待直接起因于一个人的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残疾、年龄、和性取向等因素。反直接歧视的立法基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相同情况下不同对待就构成歧视。(2)间接歧视 指某项规定、标准或做法看似中立,没有区别对待任何人或群体,但实际上却导致了对某人或群体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间接歧视表明,对所有人使用的同样条件、待遇和要求,由于有关人员生活环境和个人特点,可能在事实上导致非常不平等的结果3.我国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规定(1)禁止性别歧视(2)禁止民族歧视(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4)禁止健康歧视(

6、5)禁止户籍歧视三、就业歧视的认定三、就业歧视的认定1.直接歧视的认定三个要件(1)类似情况区别对待(2)区别对待是基于与职业无关的因素(3)区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和特别例外的原因间接歧视的认定 间接歧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调查和数据分析的证据。(1)对不同群体进行比较结果受到不成比例的待遇(2)证明两个群体之间差别不是偶然发生的 乙肝歧视案 2003.11,张先著(原告)诉芜湖人事局胜诉,但未改变被拒录为公务员的结果 2003.4,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乙肝病毒被拒录为公务员,持刀致两名当事人事干部一死一伤,被判死刑 2007.4,上海高先生(有工作)应邀到北京德比公司就任结构

7、工程师,德比因其体检“小三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状告德比胜诉,德比书面道歉并赔偿1.7万损失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制度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制度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 (许可证+注册执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盈利职业介绍机构国内:有章程和制度;有场所及设备、资金;有具备资质的人员;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外:实缴注册资本600万;3名对外劳务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办法;法人无犯罪记录;另缴纳300万保证金第三节第三节 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的、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与认定的法定形式。职业资格

8、从事某种职业必须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通过学历、资格考试、专家评定、专业技能鉴定等方式作出评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国家对申请专业(工种)知识、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15第四节第四节 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与劳动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与劳动保护一、妇女就业保障一、妇女就业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9、”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与意义 女职工身体特点、生理结构、和孕育生命、抚育子女的需要劳动法第59-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禁止女职工从事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及拆除;电信高处架线;连续负重(6次/小时),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已婚待孕妇女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作业、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强度指数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指数

10、越大,强度越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指数15-20,为二级;指数20-25,强度为三级;指数大于25 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经常劳动时间为370分钟。3.女女职工职工“四期保护四期保护”经期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极体力劳动孕期不得从事三级体力强度劳动,怀孕7个月不得加班产期98天产假 哺乳期不得从事三级强度体力劳动,不得加班加点、夜班;有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加1婴儿,加30分钟;哺乳时间及路途时间视为正常上班防治性骚扰防治性骚扰

11、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性骚扰定义“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针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58条“受害人对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或法院依法处理”二二 对未成年工对未成年工的就业保障与特殊的就业保障与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和意义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费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

12、护措施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繁重劳动(三-四级)、危险劳动和不利于其道德养成的工作。特殊行业岗位需要招用未成年工,需监护人同意并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备案 禁止为16周岁以下的人合法营业执照 儿童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护人有保障其享有受教育的义务 政府有监督管理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三三 对残疾人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残疾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一、残疾人劳动保护的概念和意义一、残疾人劳动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残疾人指的是不能以正常方式从事工作和生活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残疾人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生理和身体特点,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的特别照顾、特别扶助

13、和特别保护。我国现在有300万残疾人实现了就业,城乡就业比例分别为39%和59%2007年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人大颁布残疾人就业保障法二、残疾人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二、残疾人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保障就业稳定,禁止强迫劳动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禁止歧视保障残疾人获得就业发展的权利 集中安置(福利工厂)与分散相结合(单位接纳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四四 退役军人就业保障与保护退役军人就业保障与保护一、义务兵就业与保护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由当地民政部门、武装部、计划、劳动人事部负债因战、因公二、三等残疾军人由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城市)或发给残疾抚恤金(农村)义务兵入伍前已

14、经工作的退役后回原单位,工龄合并计算(军龄算工龄,军龄满10个月计算为1年)退役军官就业与保护 退役军官由国家负责安置,具体由征集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五 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与劳动保护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与劳动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优先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国家直属机构派驻民族自治区的单位招录人员时亦应优先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六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与劳动保护 平等平权的原则,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不得歧视的原则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的伤害统一赔偿标准的原则劳动保险可以转移接续的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劳动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安全卫生基准制

15、度一、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包括劳动安全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两类法律规范。前者是保护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各种职业病、职业中毒和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27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特征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特征1.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生命权健康权为基础,国家强制立法2.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型和首要性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型和首要性保护对象是

16、劳动者,保护人是用人单位3.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4.制度具有预防性制度具有预防性 预防性表现为行政审批制度,涉及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要求相关行为主体通过提前清楚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5.制度以劳动过程为期保护范围 围绕劳动过程的特点和过程涉及的物理、化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所以要在劳动过程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生命和健康6.制度具有技术性 通过技术手段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将职业危害消除或控制最小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

17、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私法关系)(公法关系)(公法关系)(1)宪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1)立法 制定统一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标准、劳动环境质量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标准等(2)建立基础制度 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3)监督检查,对违法者责令改正并处罚(4)制定并落实工作规划(5)组织推动科研,提高立法及

18、工作质量应急处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312.用人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力与义务(1)建立健劳动全安全卫生制度(2)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3)扎实开展针对劳动者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4)对未成年人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5)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预警行动、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

19、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和使用”;生产安全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志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

20、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劳动法第52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生产安全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3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劳动者的权力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力与义务(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知情权(具体工作、劳动过程、潜在危险、单位消除危

21、险的措施)(3)拒绝权劳动法第56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5)监督权(6)建议权(7)工伤保险权(8)获得民事赔偿权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安全卫生)(1)遵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2)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处置能力(3)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指挥,履行安全生产义务(4)危险报告义务(5)不断提高工作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四、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括四、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括1.外国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括外

22、国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括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是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开始;1888年美国马塞诸塞州率先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20世纪各国相继出台国家级劳动安全卫生立法。1937年英国工厂法专章“工厂安全与卫生”;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先后颁布了矿山安全法或煤矿安全法;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1977年联邦安全与卫生法1947年日本工人赔偿法;1972年劳动安全卫生法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安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安全立法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

23、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生产法矿山安全条列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工厂和矿山的安全技术规程。40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气设备安全(4)动力压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2.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规范(1)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3)脚手架的安全要求(4)土石方工程和拆除规程的安全要求3.矿山安全技术规程(1)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3)作业场所的要求二、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

24、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国家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并防止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法1.防止粉尘危害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4.防暑降温、防寒取暖与防湿5、通风和照明6.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

25、理的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领导、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体系。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必须制定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及职业病为目的的各种技术措施和计划。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劳动法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26、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三、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三、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四、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四、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前,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这是预防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的制度1.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 如煤矿开采必须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1996年国家煤炭法对二证的获取规定了条件。2.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如企业劳动的安全管理资格认证矿长安全管理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电工、锅炉工、压力容

27、器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人员、井下瓦斯检验员、机械车辆驾驶员、机动船舶驾驶员和轮机操作工,建筑登高作业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由有关部门发给职业资格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3.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 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侧、检验结果负责。”目前我国实行安全认证的设备或产品主要有:压力容器安全认证、漏电保护安全

28、认证、客运安全架空索道安全认证、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根据1992年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七类(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过程技术标准(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如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等(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如作业场

29、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高温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空作业分级(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如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技术标准等(6)气瓶产品标准如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1)审计、银行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检查(2)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3)产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检查时行使职权(1)进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讯问人员(2)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3)对不符合劳动

30、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查封扣留(4)检查中发现隐患要责令排除,排除前要撤出人员,停止生产,确保安全后方能恢复生产。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及下设的专门监察机构主管全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监察工作;特定行业和部门也设有专业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如国家设置矿山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劳动监察机关独立与企业并独立行使监察监督检查权。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意义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意义 (1)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追究、处理,使劳动安全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2)用人单位吸取教训,

31、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1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告后按下述原则办理 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防治法律制度一、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

32、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制度第九章劳动保护开胸验肺河南农民工确诊为尘肺病.flv第九章劳动保护河南开胸验肺农民张海超获赔六十余万元.flv二、职业病的种类二、职业病的种类1987年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举了我国职业病的种类(1)职业中毒(2)尘肺(3)物理因素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8)职业性肿瘤(9)其他职业疾病三、职业病的防治三、职业病的防治1.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建设项目职业病

33、危害预评、预控2.职业病的防护与处理(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2)职业病防护措施(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告知四、职业病的报告制度四、职业病的报告制度报告人有毒有害企业、各级各类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制订统计卫生监督机构承办报告七张卡有害作业厂矿劳动卫生情况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因素测定年报表尘肺病例报告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急性中毒患者现场劳动调查表五、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制度五、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制度1、职业病的调查 卫生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职业性炭疽,要逐级上报并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调查分析,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抄送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2、职业病处理 职业病确诊后所在单位安排治疗疗养,医疗或疗养后不适宜原工作岗位的2个月内调整;调出时要带齐职业病档案;待遇由两个单位协商,新发现职业病时,无论是否与调出单位有关,责任都由调入单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职业病,且与解除合同单位有关,其权益由原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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