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教材(-80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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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三、工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四、简易程序五、听证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第三条六项)(一)程序合法性原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效等程序规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规则进行;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二)合理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所做出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和适度性。一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罚过相当。“行政处罚

2、时,就高不就低,尽可能靠近罚款规定上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出必要范围进行查封、扣押等”二是程序规定本身正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罚缴分离原则与特殊情况下的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的设计(三)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公正的原则自己不能做就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申辩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回避原则、听证程序”的规定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政策 行政执法行为 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效率原则时间快 人员少 社会、经济效益大 经济消耗低“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设计、“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限”规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财产、其他)=最终目标 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 教育其守

3、法 诫勉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处罚目的和功能处罚目的和功能“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法惩处,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怎样做到?怎样做到?(五)回避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回避(六)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立足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准确执法”跨领域监管 必要协调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提出公正二、行政处罚的管辖28号令第二章(5-15条)(一)地域管辖(程序规定第五条)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广义、狭义 2、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层级、优先)特殊标志

4、管理条例第15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贩卖假酒甲地制造乙地贩卖丙地丁地(二)级别管辖分三层次对县市工商机关、省级工商机关和工商总局的行政处罚处罚管辖权作了原则规定。各级工商机关的管辖权-“依职权”确定,单行法规中赋予了县、市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权的,都可以依法实施。“反法关于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管辖权的规定“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案件由国家工商局管辖,但国家局可以授权省局查处。”(三)指定管辖三)指定管辖规定工商部门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最先立案最先立案的工商机关管辖的工商机关管

5、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受移送的机关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共同上一级工共同上一级工商 机关指定下级机关认为管辖有困难的上级指定“时限”-上一级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权(第13条)(四)移送管辖(四)移送管辖28号令第11条、15条1、工商系统内部的移送注意:一是移送发生在办案的全过程之中二是本机关没有管辖权三是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四是程序五是接受移送案件的工商机关有异议,不得再将案件自行移送,应双方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2、外部移送一是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一是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28号令第15条第一款)这种移送解决职能管辖问题。行政处罚由具

6、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没有管辖权而实施行政处罚无效。如何确定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无管辖权的案件容易越权执法的案件1、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特别情况、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特别情况1、经销假劣饲料案件农业(国务院)、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县级)2、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药品监督管理2、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公安3、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经营者哄抬物价案件物价部门3、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电力监管部门4、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7、。4、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监部门6、经销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农、林部门7、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权公安、电信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28号令第15条第二款)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十九类:*v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至刑法第145条);*v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v三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v四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v五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8、刑法第163条)、v六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六是,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v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v八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v九是,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v十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v十一是,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v十二是,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v十三是,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v十四是,非法经营案中的非法传销或非法变相传销案、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条);*十五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

9、2款);*十六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v十七是,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v十八是,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v十九是,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五)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管辖权和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五)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管辖权和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1、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第七条)决定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注意-授权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内。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省级工商机关不能把法律、法规名规定管辖级别权限的案件交给工商所。比如反法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管辖

10、权的规定冀工商2007111号文规定,县、区工商局设立的工商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办理罚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2、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第八条)适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主要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管辖权确定一般原则-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管辖权例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石家庄市某经营者在河北日报刊发违法广告 新华区 裕华区(六)管辖权转移(六)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工商机关之间对于案件管辖权的调整和变通。(28号令第12条)上级工商机关 下级工商机关注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

11、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 三、工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案源(2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第二,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被动发现违法行为。2、立案条件确有涉嫌违法行为存在最关键的因素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立案的前提未超过追责时效-2年不适用简易程序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3、立案的期限(17条)一般情形下-7个工作日内案情复杂-15个工作日 4、立案的程序(第18条)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包括正职和副职 办案机构负责人 指定两名

12、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保护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处理结果-法定义务(28号令在第19条、58条)告知方式(书面、口头)、告知期限、告知内容没有规定告知方式(书面、口头)、告知期限、告知内容没有规定注意注意(二)调查取证(20条45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行政处罚案件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调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或没有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违

13、反法定程序和采取非法定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个问题:三个问题:取证基本原则和要求、证据种类、法定方式取证基本原则和要求、证据种类、法定方式 1、基本原则(1)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行政处罚法36条、28号令20条)全面收集证据-从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上来讲,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客观地收集证据-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不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收集、固定它,更不可去胡编滥造证据。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不能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2)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3

14、7条第1款、28号令第20条第2、3款,21,22条)一是依法行使检查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检查权行使主体、范围、条件必须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为行为查处取缔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时间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内容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有关单位、个人-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三是办案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四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表明身份-一般着工商制服 并应出示执法证五是委托调查应出具委托调查函 2、证据种类(第23条)A:物证B:书证C:证人证人D: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E:当事

15、人陈述:F:鉴定结论G: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总局第28号令)(1)询问(28号令第24条)-包括对当事人、证人、受害人作出的发问式调查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二是询问的内容要弄清八要素,即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经过、目的、结果(包括涉案财物流向)三是询问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四是应当制作笔录五是询问不能采用诱供方式;六是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按

16、照第2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在笔录上注明原因,二是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复制件一是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投诉人提供(第25原始证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形式要求二是提取复制件(26条)注意: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

17、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形式要求(3)收集域外证据(第27条)-中国法域外形成的证据,如在国外或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要求-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形成的证据。根据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转递,确认使用。在澳门形式的证据。2006年2月之前,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

18、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即具有证明效力;2006年2月以后,在澳门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使用。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及两岸商定,在台湾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当事人交由台湾民间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从中国领域外取得的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但中文译本只是说明外文

19、书证内容而不是证据。(4)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28条)基本要求:一是首先选择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收集复制件要注明制作方法(形成复制件的关键因素)、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如电视台曝光音像的复制;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注意事项:收集后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全注意来源和制作情况依法收集(5)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方式是现场检查(29条)注意:一是现场检查范围仅限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当事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地方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检查,工商机关予以配合。二是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当事人个体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雇员“第三人”-上述人

20、员以外的任何人三是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拍照、录像 形式要求(6)抽样取证(30条)-是工商机关常用的一种执法方式。基本要求-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上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如:根据GB1605197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和GB/T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对农药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方式:一是非产品质量案件的现场随机抽样取证。二是产品质量案件

21、的定点随机抽样取证。注意:注意: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抽检,是指普查类的抽检,不是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抽检。三是对于送检商品,国家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石油、化肥等国家标准规定。(7)鉴定(第31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并作出的书面结论。注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委托鉴定书-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结论要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形式(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32条)一是启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自由裁量,正确判自由裁量,正确判

22、断断 二是 遵守法定程 序 审批 开具清单 清点 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三是保管责任-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是及时处理-7日内(第34条五种方式),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9)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有职权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

23、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工商常用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工商所无该项职权)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适用对象-以与违法行为适用的特定法律、法规规定为限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第二十四条)报告及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其他程序遵守法定期限-(30+30)天,法律、行政法规特殊规定(禁传条例30+15、无照办法15+15)、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一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二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24、手续。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禁止直销条例也规定了可以先实施后补办手续。关于运输单位协助扣押物品问题(37条)一是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输部门协助扣押物品;二是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对存放在私人住宅的涉嫌违法的物品如何采取扣押措施家存指当事人将涉嫌违法物品存放在当事人本人或第三人家里。寄存是指当事人将涉嫌违法物品存放在专门为人存放财务的场所,如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行李存放出等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责令其取出涉嫌违法物品家存的,会同公安部门取出;属于

25、寄存的比照第37条规定由寄存部门协同取出。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及特殊情况下先行处理 条件 程 序: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相关措施保存证据处理相关物品自行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或当事人同意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先行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时限-法定查封、扣押时间内三种情形-一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是应当解除查

26、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程序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共同对返还财物清点并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10)责令暂停销售措施注意:一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比如反法规定;二是要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11)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关于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

27、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8号令规定: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至于是否需要见证人,本条规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对于当事人拒绝在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的问题。3、案件调查终结(45条)案案件件调调查查终终结结终终止止后后处处理理方方式式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

28、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三)核审(三)核审1、核审范围和类型(第46条)权限-省级工商机关(冀工商2007111号文,对各级工商机关查办的案件核审类型作了规定)2、核审机构(第47条)一是工商机关内部法制机构二是以工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核审。核审流程登记、确定核审人员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准确性适用依据正确性处罚适当性、程序合法性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

29、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同意,同意,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修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补正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纠正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移送退卷(四)告知(第52条)1、告知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2、告知主体-办案机关;3

30、、告知内容(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3)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告知方式(1)口头形式告知,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2)书面形式告知。送达告知书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5、告知的法律效果-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期限。告知完成,进入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邮寄送达自挂号信寄出之日起15日内,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期限;邮寄送达遇不可抗力,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6、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陈述、申辩(

31、1)工商机关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义务。(2)申辩禁止不利于变更原则。(五)行政处罚决定(54条、55条)1、办案机关负责人对具体案件作出审查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较重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如案件评审委)省级工商机关确定范围2、审查决定的方式给予行政处罚-销案当事人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时效(行政处罚案件2年)移送-无管辖权或构成犯罪3、处罚决定书内容(第56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2、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57条)一般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比如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答复;或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必须由工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延期。注意: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向上级请示等待答复的期

33、限间纳入办理期限之初;申请延长办案期限时,首先应在到期日来临之前5、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告知(1)告知范围和告知对象(第五十八条)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告知方式: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六)期间、送达(一)期间1、期间-通常以时、日、月 计算2、期间的开始-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直接送达行政告知书,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行3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2007年4月9日送达,4月10日12日-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3、期间结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法定节假日的,通常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

34、日期。12日周日,延至13日4、在途时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二)送达(66条)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当事人在送达回证注明收到日期-送达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为公民或个体工商户的,交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应将文书送交代表人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拒收的,送达人应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人等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委托

35、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委托单,受托单位将处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回执作为证据使用。适用于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公告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在网站上公告。注意:不能单独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期限60日,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原因、经过(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执行的义务主体-当事人2、罚没款的执行(1)罚缴分离(2)当场收缴(第69条)适用条件 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 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36、以及其他原因,当事 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上缴程序办案人员收缴所在工商机关缴付指定银行二日内二日内(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72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期限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工商机关必须依法及

37、时书面催告。4、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置(第七十三条)(1)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罚没物品的处理 依法销毁-依照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工商人员监督销毁,制作销毁记录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票据-交有关部门物品处理制作清单5、无主财物处理(76条)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在3个月内领回。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解除强制措施的财务名称、数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解除强制措施的时间,领取财物的地点、期限等。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公告方式与处罚决定书的送

38、达方式相同。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构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无人认领-拍卖、变卖;一年后,变加款扣除保管费用上缴财政(八)、立卷(77、78条)1、立卷的基本要求2、装订顺序四、简易程序(一)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和幅度限于罚款-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警告(二)简 易 程 序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告 知 复核-理由成立,采纳;不成立或有异议,进入一般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法应当缴纳罚款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

39、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备 案 五、听证(五、听证(2929号令)号令)(一)申请听证的范围(29号令第六条)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听证告知的内容、方式、时间(29号令第七、八条)(三)听证顺序案件调查人

40、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互 相 辩 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四)关于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的规定1、延期听证的情形(35条,2种情形)2、中止听证的情形(第36条,5种情形)3、终止听证的情形(第37条,4种情形)(五)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听证案由;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的时间、地点;4、听证的简单经过;5、案件事实;6、处理意见和建议。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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