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经济法学(第四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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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3u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l 一、经济法学的产生4u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日益深切地感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

2、来解决传统法律规范所不能有效解决的新型问题,由此,经济法规范不仅产生于美国、德国等国家,而且陆续生成于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对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在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l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5u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总论主要是研究经济法总则部分的理论,而经济法分论主要是研究经济法分则部分的理论。上述的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明确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特别是明确其具体构成,有助于更好地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有助于形成对经济法的系统认识,也有助于经济法的

3、法制建设。经济法学基本框架的确立,是经济法学的发展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l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6u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一)哲学方法的运用l(二)一般科学方法的运用l(三)专门科学方法的运用l 四、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7u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l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l 三、“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l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l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8u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可见,上述各类的分析框架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使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重要

4、的基础性分析框架,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l 此外,各类分析框架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与本益分析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上述的基本的分析框架与其他研究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其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从而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产生了其重要的应用价值。9第二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0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11u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依

5、据一般的调整对象理论,所谓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各类部门法的功能,都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相同又相互关联,因而部门法之间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只是诸多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社会关系;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尤其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哪些具体的社会关系。l 一、调整对象的基本原理12u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l

6、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3u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l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l 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l 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制关系等l 三、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14u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可以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

7、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四、经济法的基本定义15u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来概括经济法的特征。例如,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高级性或高层次性(这也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l 经济法的各类不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和关联性。l 一、对经济法特

8、征的一般认识16所谓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由于经济法的特征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因而它与调整对象一样,都被视为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并且,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u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一)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l(二)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l(三)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l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17u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三个方面。l(一)

9、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l(二)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l(三)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l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18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第三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9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20u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首先,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由此而形成的重要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l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21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

10、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的体系由不同类型的经济法规范构成,每种类型的经济法规范分别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需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体系的内在结构,说明构成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u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其次,对于上述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分,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

11、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各个部门法中。l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l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22u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历史上看,在上述“二分法”的基础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再分出其他一种或一种以上类型的经济法规范,从而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三分法”“四分法”等“多分法”。对于这些多分出的部分,有赞同者,也有反对者,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l 第一,市场主体法。l 第二,市场运行法。l 第三,社会保障法。l 第四,政府投资法。l 二、对体系构成的进一步理解23u

12、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在经济法的两大类规范中,有一些规范与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如监管规范、价格规范等。这些规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有时会被认为介于宏观调控法规范群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群之间。但这些规范究竟是应并入两大规范群之中,还是应独立或游离于两大规范群之外,仍然需要仔细研究。l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24u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部门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影响其在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独立的地位,关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而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

13、必须说明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因为只有存在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存在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才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l 一、部门法维度的定位25u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法域理论来看,整个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这是对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划分。正是基于两大法域的不同,才产生了不同的公法原理和私法原理,才产生了繁盛的私法研究和公法研究。l 二、法域维度的定位26l 三、相邻关系维度的定位l 所谓相邻关系,在这里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由于只有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部门法,才可能同其他相关部门

14、法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区别,又发生一定的关联,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自成系统,因而学者往往认为: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从而可以更好地对经济法予以定位。u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l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l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l 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l 5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l 6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l 三、相邻关系维度的定位27第四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8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29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

15、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l 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客观价值、内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主观价值。上述两类价值形成了一个二元结构,经济法宗旨与其密切相关。其中,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因而它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联系十分密切。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宗旨就是抽象的主观价值在立法上的体现。此外,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其有效实现也离不开经济法的特定功用。可见,经济法的宗旨不仅与主观价值联系密切,其实现也与经济法的客观价值密切相关。l 一、经济法宗旨的

16、概念30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宗旨,是从各类具体的立法宗旨中提炼出来的经济法应然的调整目标,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成为经济法的总体宗旨或一般宗旨。就具体标准而言,较为重要的普遍遵行的标准有三个,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l 依据独特性标准,经济法宗旨应当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l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31l(一)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依据普遍性标准,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是普遍适用的,可以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换言之,它应当是真正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宗旨中概括出来的。l 依据包容性标准,经济法的

17、宗旨体系应当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能够随着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作出内在的调适,唯此才能有效地避免宗旨体系的剧烈变化,也可以避免在立法宗旨上的不断摇摆l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32l(一)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1、问题定位l 要确定经济法的宗旨,必须明确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问题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明确经济法要解决相关问题的目标。l 要进行“问题定位”,需要理清经济法面临着哪些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是什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等等。通常,人们往往把各类市场失灵问题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必须要有效解决的

18、“基本问题”,例如,不公平或不正当的竞争、负的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上的“搭便车”、信息的不对称、社会分配不公、物价或币值的波动等,往往被看作是经济法调整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恰恰体现或蕴含着经济法的“基本矛盾”。l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33l(二)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2、语义分析l 经济法的宗旨,之所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宗旨,在于其特殊性。而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l 第一,经济法是“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l 第二,经济法毕竟是经济之“法”,归根结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必然会具有法

19、律规范的共有特征和价值追求,特别是在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追求方面,更与各类法律规范存在着一致性。l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34l(二)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在确立经济法的宗旨时,应当强调针对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其解决问题的功能或手段,指出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解决经济法的基本矛盾或基本问题,实现经济法主体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价值追求。l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的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另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的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l 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也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

20、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l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35l(一)宗旨的提炼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上述对宗旨的提炼是否适当,还需要按照前述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l 首先,从独特性标准来看,上述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是基于经济法的双重价值以及经济法调整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直接相关,从而与其他部门法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在确立宗旨的方法上,也体现着经济法的宗旨的特殊性,从而使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差异,并体现出独特性。l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36l(二)对宗旨提炼的检验u

21、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其次,从普遍性标准来看,上述经济法的宗旨,由于是针对经济法调整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提出了通过调整调制关系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l 最后,从包容性标准来看,经济法的宗旨的提炼,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宗旨,而且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从而具有开放性。l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37l(二)对宗旨提炼的检验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l(二)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l(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l(四)促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l 四

22、、宗旨中的重要目标38u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理论意义上来看,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l 五、研究经济法的宗旨的价值39l(一)理论意义l(二)实践价值l 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u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l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

23、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于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l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40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像对一般的法律原则一样,学者们一般将经济法的原则分为两类,即普遍适用于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仅适用于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或某个具体制度中的个别原则。此外,也有人将经济法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等。在经济法的诸多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其通常也最受关注。u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最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24、,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l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41l 二、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l 从调制的角度来看,基于各国的情况,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法定性、调制的适度性和调制的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u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

25、”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是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l 三、对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42l(一)调制法定原则u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l 三、对基本原则的简要

26、解析43l(二)调制适度原则l(三)调制绩效原则l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第五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4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效力45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第一,研究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法系统,从而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l 第二,研究经济法的渊源,

27、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即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实施。l 第三,研究经济法的渊源,不仅有助于推进经济法的法制建设,还有助于促进经济法的法学研究。l 一、经济法渊源的研究价值46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l 二、经济法的主要渊源47l(一)宪法l(二)法律l 目前,在经济法领域已经制定了一批成文法律,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等,以及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大量的

28、行业立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上述诸多法律,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至为重要的主体,因而大量规范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尤其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更多。l 二、经济法的主要渊源48l(三)行政法规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领域的大量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

29、能的部门,其规章在调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证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l 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以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l 二、经济法的主要渊源49l(四)部门规章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

30、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因此,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同时,体现了经济法所关注的地方的差异性。l 二、经济法的主要渊源50l(五)地方性法规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渊源,除了上述的五类主要渊源以外,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制定法,以及判例法等法律形式。l 三、经济法的辅助渊源51l(一)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l(二)新兴的辅助渊源l 如果作进一步的拓展,则还应关注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存在的大量经济法规范的法源。从总体上说,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等,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

31、教材l 此外,还有一类新兴的辅助渊源值得注意,这就是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大陆)的一些新的法律形式。l 三、经济法的辅助渊源52l(二)新兴的辅助渊源l(三)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l 除了上述辅助渊源外,还有人提出国际条约、经济政策、法律解释等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但学界对此尚存争议。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渊源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经济法规范构成的,经济法规范广泛分布于诸多规范性文件之中,而不只是分布于一部或几部法律之中;它分布于多层次的、效力高低不同、制定主体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是一个成网络的立体的体系,是相互协调配合的体系。l 四、有关渊

32、源的几个问题53l(一)经济法的相关体系问题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要求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关经济法的规范在数量上还不够,使我国的经济法规范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求在各个主要领域应当有较高层次的立法,否则经济法的整体实施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立法体制等诸多方面入手,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l 四、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54l(二)经济法的立法问题u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开放的条件下,国内法与国际法联系非常密切,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既互相独立,又

33、紧密联系。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许多问题实际上就是国内经济法的国际拓展,并且,许多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解决国内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问题,因而同样可以约束国内的相关主体。因此,在关注经济法的渊源的时候,需要越来越关注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密切关联。l 四、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55l(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u第二节 经济法的效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体现为各类经济法规范在从其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时间因素对于经济法适用的影响同样值得重视,它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也可能关系到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权的合法性问题,因而会直接

34、影响经济法的效力。l 一、经济法的时间效力56l(一)经济法上的时间制度l(二)时间对效力的影响l(三)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u第二节 经济法的效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一般说来,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这些原理对于经济法的空间效力也是适用的。l 二、经济法的空间效力57l(一)域外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l(二)管辖权冲突与区际冲突问题l(三)空间效力减损问题u第二节 经济法的效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经济法的适用尤其重要。事实上,无论是空间效力还是时间效力,最后都体现在对相关主体的效力上,都体现为

35、经济法对什么时间、什么空间的主体发生什么效力的问题。l 三、经济法的主体效力58l(一)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l(二)主体效力的差异l(三)主体差异与经济法的适用第六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59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60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没有主体,就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对象。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主体,则经济法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意义。通常,各类不同主体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能力等,决定了一种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架构,因此,明确主体架构非常重要。而要明确具体的主体

36、架构,需要对具体的主体形态、主体类型、主体组合、主体依据、主体结构等作出解析,这样才能对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61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现实生活中的各类主体,无论其名如何,都可以具有多种角色,具有多种身份,成为多个法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多种法律从不同角度或领域对同一个主体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因此,不应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对现实的主体进行人为的割裂,进而割断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恰恰应当看到传统法的主体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并可能在经济法中获取新的称谓。62l

37、一、从共性看经济法主体的界定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由于某类主体是否参与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社会关系,决定了该主体能否成为经济法主体,因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与调整对象有直接的关联。依据前面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l 对上述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制主体。l 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

38、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属之)。63l 二、从个性看经济法主体的分类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在不同的主体组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色是不同的。64l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l(一)不同类型的主体组合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各类主体之间的差异,以及

39、进而形成的主体组合上的差异,恰恰可能带来主体行为、权义、责任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从而会使相关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65l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l(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66l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l(一)资格取得的多维性l(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l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法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

40、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不仅如此,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第一,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第二,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67l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l(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u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架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从总体上看,经

41、济法的主体架构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l 从形式上看,经济法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就是传统的公法主体,而另一类是传统的私法主体。由于经济法要为公法主体的公权力如何作用于私人的市场经济提供约束和保障,因而如何协调传统的公法主体与传统的私法主体的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等诸多冲突,如何规范两类主体的行为,便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经济法需要把两类主体统一起来进行规范,并将其转变为经济法的主体,从而形成经济法上的“二元结构”的主体架构。68l 五、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

42、系列教材l 行为是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重要研究对象。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都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研究行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都要研究人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社会行为等。在法学领域,当然要研究广义上的法律行为。此外,还有专门的行为科学的研究。这些学科都是在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行为。法学实际上也被视为关于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科学。如果说传统法学侧重于研究规范、规范体系及其结构,那么,现代法学的焦点正在从规范中心转移到行为中心,并通过观察、解释法律行为来揭示法律现实。69l 一、行为理论的研究现状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依据对法律行为的广义理解,可以认为,经济

43、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l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是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l 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70l 二、行为的属性与类别l(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1 调制行为的分类l 对于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

44、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或一般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或特别规制行为)等。l 2 对策行为的分类l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71l 二、行为的属性与类别l(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1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l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l 2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l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l 3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l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45、。72l 二、行为的属性与类别l(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作为主体力求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对各类主体的行为都很重要。l 此外,在认知能力方面,调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73l 三、行为的相关要素l(一)行为目的要素和认知能力要素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行为手段作为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相关主体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l 行为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

46、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74l 三、行为的相关要素l(二)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法具有多元化的宗旨,面对复杂性问题,经济法的职能也需要多元化、复杂化,需要有环环相扣的行为组合。在经济法领域,由于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多面性,因而权力或权利的安排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样,行为的组合也是多样化的,需要有一些基础性的行为,并通过这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来实现高层次的调制目标,这样才可能全面实现经济法的宗旨。75l 四、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u第二节 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新编21世纪法学

47、系列教材l 由于经济法主体从事各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因而对行为需要作出评价。在评价标准方面,可以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l 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是由担负特定的调制职能的调制主体作出的,这些行为所体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合法化能力直接相关,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政治评价问题,这在宏观调控、保障稳定方面尤其重要。此外,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往往会涉及经济评价,如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宏观税负、预算赤字的高低多少,都与调控行为相关;而市场自由度等经济指标,与规制行为相关。76l 五、对经济法主体

48、行为的评价第七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77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u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78u第一节 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各类法律领域的主体结构、主体的行为结构不同,其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也会相应地各不相同。这些“结构”上的差异,带来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从而确立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也形成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互补性。l 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79l 一、权

49、义结构的界定u第一节 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在权义结构方面体现得也较为突出。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依法从事调制行为,依法履行调制职责;而调制受体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上述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80l 二、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u第一节 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

50、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这两大类。l 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地规定在经济法的“体制法”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81l 三、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l(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u第一节 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l 调制主体的调制权法定,是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的体现。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因而各个调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调制权的“特定化”“专属化”的问题。其中,调制立法权在采行“独享模式”的情况下,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采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则一般可由国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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