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v 1 1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v 2 2 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v 3 3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与形式v 4 4 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4 4 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v 5 5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v 6 6 第七节 附负担遗嘱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v1.1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v1.2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v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v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继承遗产的继承
2、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发生的继承,故又称为意定继承。由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继承方法等有关继承事项都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因而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v 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v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点:v(一)遗嘱继承的发生法律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与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v(二)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发生的继承v(三)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一种继承方式且优先于法定继承v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v 1.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v 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v 3.继承
3、人未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v 2.1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v 2.2 二、遗嘱能力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v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v 继承法上,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v 遗嘱通常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一种是指遗嘱凭证;另一种是指意思表示。学理上所称遗嘱,基本上是指意思表示。v 遗嘱具有以下特点v(一)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v(二)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v(三)遗嘱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v(
4、四)遗嘱的设立不得代理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v 二、遗嘱能力二、遗嘱能力v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对自己死后遗产的有关事项作出安排的资格。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v(一)有遗嘱能力与无遗嘱能力v 1.有遗嘱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遗嘱能力v 2.无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v(二)遗嘱能力有无的确认时间v 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则以立遗嘱时为准。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 3.1 一、遗嘱的内容v 3.2 二、遗嘱的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
5、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 一一、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v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对自己财产处分及安排相关事项的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任何内容。v(一)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v(二)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遗产的份额或遗产的分配办法v(三)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v(四)指定后位继承人v(五)指定遗嘱执行人v(六)其他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 二、遗嘱的形式二、遗嘱的形式v(一)自书遗嘱v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v 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v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全文v 2.遗嘱人需要在遗
6、嘱中注明年、月、日v 3.遗嘱人需要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名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二)代书遗嘱v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v 口授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v 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v 1.遗嘱人要指定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v 2.代书遗嘱须有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一个见证人代书v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三)打印遗嘱v 打印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用电子计算机打印的遗嘱。v 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如下条件:v 1.遗嘱人要指定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v 2.
7、打印遗嘱须有遗嘱人打印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v 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四)录音录像遗嘱v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头遗嘱。v 民法典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应当具备如下条件:v 1.遗嘱人口述遗嘱人姓名、遗嘱全部内容和日期v 2.口述遗嘱内容时必须当面向见证人为之v 3.遗嘱要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口述其姓名和见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予以录音录像v 4.录制好的音像带应现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见证人在封缝处签名。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五)口头遗
8、嘱v 口头遗嘱,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以口述的方式所立的遗嘱。民法典规定了口头遗嘱。v 1.口头遗嘱的条件v(1)遗嘱人情况危急,来不及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v(2)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v(3)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v 2.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v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六)公证遗嘱v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v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v 1.申请及管辖。遗嘱公证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包括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遗嘱行为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
9、机构v 2.受理及审查。受理后,公证机构对遗嘱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v 3.公证。审查合格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 三、遗嘱见证人三、遗嘱见证人v(一)遗嘱见证人的资格v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v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v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v 3.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v(二)遗嘱见证人的指定v 遗嘱见证人应当由遗嘱人指定(三)见证人资格欠缺的遗嘱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 四、共同遗嘱四、共同遗嘱v(一)共同遗嘱的概
10、念v 共同遗嘱也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或者共同的财产的遗嘱。v 1.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v 2.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者相互关联的整体 遗嘱。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内容和形式v(二)共同遗嘱的特点v 1.共同遗嘱是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v 2.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相互制约性v 3.依共同遗嘱发生的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时间上有一定的特殊性v(三)共同遗嘱的立法例v 1.承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v 2
11、.禁止设立共同遗嘱v 3.既未承认也未禁止设立共同遗嘱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肯定说、限制肯定说和否定说三种不同观点。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4.1一、遗嘱有效、遗嘱生效与遗嘱的效力v 4.2二、遗嘱的有效条件v 4.3三、无效遗嘱的类型v 4.4四、遗嘱的不生效v 4.5五、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一、遗嘱有效、遗嘱生效与遗嘱的效力一、遗嘱有效、遗嘱生效与遗嘱的效力v 遗嘱有效、遗嘱生效与遗嘱的效力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v 遗嘱有效,是从遗嘱的条件角度,符合条件的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否则就是无效遗嘱。v 遗嘱生效,
12、是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效力实际发生的时间点。v 遗嘱的效力与遗嘱的生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从静态角度讲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后者是从动态角度讲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效力发生的时间点。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二、遗嘱的有效条件v(一)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v(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v(三)遗嘱的内容部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v(四)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v 三、无效遗嘱的类型三、无效遗嘱的类型v(一)无遗嘱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v(二)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v(三)伪造的
13、遗嘱无效v(四)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v(五)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四、遗嘱的不生效四、遗嘱的不生效v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有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v 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v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后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v 3.于附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该条件已经成就v 4.于附停止条件的遗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前死亡v 5.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有效
14、与遗嘱生效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v 五、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五、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v(一)附条件遗嘱的生效v 1.附停止条件的遗嘱v 2.附解除条件的遗嘱v(二)附期限遗嘱的生效v 1.附始期的遗嘱v 2.附终期的遗嘱第五节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的撤回和变更v 一、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v 二、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法v 三、遗嘱撤回的撤回第五节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的撤回和变更v 一、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一、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v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取消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v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具有如下特点:v 1.
15、遗嘱人可以自由地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v 2.遗嘱的撤回、变更本质上与遗嘱的设立相同,都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v 3.遗嘱的撤回、变更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只要是在遗嘱人生存期间都可以为之。第五节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的撤回和变更v 二、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方法二、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方法v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变更原来的遗嘱v 2.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没有在后面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变更前面的遗嘱,如前后遗嘱的内容全部抵触的,推定撤回前遗嘱;如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抵触的,视为遗嘱的变更,抵触部分按后遗嘱办理;如前后遗嘱的内容不相抵触,则数份遗嘱并存;
16、v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撤回、变更原来所立遗嘱第五节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的撤回和变更v 4.遗嘱人故意毁损、涂销遗嘱的,视为撤回、变更遗嘱。v 三、遗嘱撤回的撤回三、遗嘱撤回的撤回v(一)遗嘱的撤回被撤回后原遗嘱效力的立法例v 1.复活主义v 2.不复活主义v(二)遗嘱的撤回被撤回后原遗嘱效力的学理v 1.绝对不复活说v 2.相对不复活说v 3.相对复活说第六节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v 6.1一、遗嘱执行的概念v 6.2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v 6.3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v 6.4四、遗嘱执行人的地位v 6.5五、遗嘱执行人的职责第六节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
17、执行v 一、遗嘱执行的概念遗嘱执行的概念v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而为必要行为。第六节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v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v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v 1.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v 2.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v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第六节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v 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v 民法典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根据遗嘱事项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和各国经验,下列组织和个人不适合作为遗嘱执行人。v
18、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 2.破产企业v 四、遗嘱执行人的地位四、遗嘱执行人的地位v 1.固有权说v 2.代理说第六节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v 五、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五、遗嘱执行人的职责v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只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才由其他人担任遗嘱管理人,因此,遗嘱执行人与遗嘱管理人的职责是重合的。v 不同的是,遗嘱执行人仅在遗嘱继承中存在,而遗产管理人则存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第七节第七节 附负担附负担遗嘱遗嘱v 7.1一、附负担遗嘱的概念和特点v 7.2二、附负担遗嘱的内容v 7.3三、负担义务人与履行请求权人v 7.4四、附负担遗嘱的法
19、律后果第七节第七节 附负担附负担遗嘱遗嘱v 一、附负担遗嘱的概念和特点一、附负担遗嘱的概念和特点v 附负担遗嘱又可称为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义务的遗赠。v 附负担遗嘱具有如下特点。v 1.附负担遗嘱为单独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v 2.遗嘱效力的发生不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v 3.遗嘱负担具有附随性和不可免除性第七节第七节 附负担附负担遗嘱遗嘱v 二、负担的内容二、负担的内容v 附负担遗嘱中,负担的内容表现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义务。对此义务,应当注意如下问题。v 1.遗嘱人指定的负担的义务人只能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v 2.遗嘱中指定的义务必须是
20、可能实现的v 3.遗嘱中所附负担应为法律上的义务v 4.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v 5.附负担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嘱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第七节第七节 附负担附负担遗嘱遗嘱v 三、负担义务人与履行请求权人三、负担义务人与履行请求权人v(一)负担义务人v 1.遗嘱继承人v 2.受遗赠人v(二)履行请求权人v 1.继承人v 2.受益人v 3.遗嘱执行人v 4.有关组织第七节第七节 附负担附负担遗嘱遗嘱v 四、附负担遗嘱的法律后果四、附负担遗嘱的法律后果v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后果v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后果v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但不能履行义务的后果v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