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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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二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具体而言,市场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市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2)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市场主体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2、二、市场主体的形式l个人独资企业l合伙企业l公司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选择市场主体形式考虑的因素: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税法是否将该类企业划入投资者纳税的类别;企业投资者的数目及相互关系;在设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优劣势(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我国2000

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内部结构简单,税务负担较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投资人3421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与工商户的主要区别有哪些?(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劣势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

4、权高度统一。(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2)投资者风险巨大。(3)企业连续性差。(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优势劣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是控制和协调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对内、对外事务的处理。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管理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节第二

6、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主要职责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和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对这些人员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他们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

7、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8、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指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企业解散,无论是自行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清算的方式财产清偿顺序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个

9、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

10、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与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五、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与合伙企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极强人合性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l概念与特征l合伙企业的设立l合伙企业的财产l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企业的

11、债务清偿l入伙与退伙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与特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如下:(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是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部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具有约束力。(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

12、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

13、即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任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对外转让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利。(3)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的权利。(4)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

14、的权利。(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

15、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利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16、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入伙与退伙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

17、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入伙与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退伙的法律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法律效力,还包括退伙时退伙人在合

18、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1概念2责任形式3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

19、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能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入资金的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只享受合伙收益,不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和管

20、理权,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由此可知,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财产权出资,而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2二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

21、伙人。134(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既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12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22、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

23、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一样,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

24、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

25、于消灭的情形。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

26、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通知公告程序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清偿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损益分配原则分配给各合伙人。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

27、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五、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28、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29、、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

30、,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

31、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合伙企

32、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l公司理论概述l公司的登记制度l有限责任公司l股份有限公司l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l公司债券l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l公司的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l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1公司的概念2公司的特征3公司的分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并依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法人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具有营利性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共同投入资本或者人力资源,并具有集合性。依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无限公司、有限

33、公司和两合公司 依公司的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依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 依公司之间的控制和支配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理论概述(一)公司概述1公司法及其调整对象2公司法的特征3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并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修正。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营运、变更或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法是组织法 公司法是行为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持

34、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对股东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以股东形式的目的划分:共益权和自益权(2)以股权行使条件划分: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二)公司法概述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登记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设立、终止或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记载登记事项的行为。(一)公司登记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公司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

35、、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三)公司设立登记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四)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五)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六)分公司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

36、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七)公司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规章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一)有限责任公司

37、的设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具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对外转让(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大于1/2)同意。(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38、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适用法律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2)设立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五)

39、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组织机构及职权划分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较广。监事会成员较多,职权较少。2.限制公司负责人兼职 为保证公司负责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40、,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监事会(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及转让 1.股份与股票概述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

41、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是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公司的特点在于将注册资本分为均等的单位,每一单位称为股份。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2.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资人认购的行为。3.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已经发行的股份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上市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42、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3.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独立董事是指

43、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4.关联交易的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相关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设立方式不同。(

44、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五、公司董事、监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资格: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于重要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法律对其应具备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义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45、公司的财产。六、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1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2公司的利润分配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

46、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其用途主要有:(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1公司的减资和增资八、公司的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减资: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遵循法定程序。(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债权人保护程序。

47、(5)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亦设有限制性条款。(1)公司增资的授权依据必须基于股东会的资本的绝对多数来决定。(2)尊重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3)变更登记手续。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2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八、公司的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法律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

48、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的公司,原公司解散。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3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八、公司的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解散:是指公司由于不能继续存在原因的发生而停止商事活动,并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80条列举了公司解散的五大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往往是由于公司的设立目的已经完成或确定不能完成)。(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司法解散。清算:司清算,是指整

49、理、终结被解散公司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依法定条件和顺序分配其财产的法律程序。根据解散的原因,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破产清算,二是普通清算。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九、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四、投资保护一、外商投资的概念五、投资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二、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三、投资促进六、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

50、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整合了过往的繁杂的外商投资的企业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表明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决心,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一、外商投资的概念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二、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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