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节 债务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虽然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都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一次
2、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 人民法院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 主席提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和解协议时,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人1/2 债权额1/2(和解协议2/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