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一)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条)(二二)合同法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9991999年年合同法,同年合同法,同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
2、。日起施行。二、合同的类型二、合同的类型 1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只能有偿: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只能无偿:如赠与等合同 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外,还须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等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9 9)运输合同)运输合同(2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 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 (1010)技术合同)技术合同(4 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111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5 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121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6 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313)委托合
4、同)委托合同(7 7)承揽合同)承揽合同 (1414)行纪合同)行纪合同(8 8)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1515)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订立、订立、履行和承担承担责任时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自由原则)1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 1)缔约自由)缔约自由 (2 2)选择相对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 (3 3)内容自由)内容自由 2 2、合同自由所受的限制、合同自由所受的限制 (1 1)强制缔约)强制缔约
5、(2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3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三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风险分摊机制及违约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法律主体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五五)遵法重德的原则遵法重德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 1 1、口头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形式 2 2、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6、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推定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内容 (一一)一般合同条款一般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相对独立性)(二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广泛用于水、电、银行、保险等合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2、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 3、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非格式条款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三、合同
7、订立的过程(一一)要要 约约 1.1.要约及其生效的条件要约及其生效的条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1)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2.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等为要约邀请。3.3.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指要约对
8、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撒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要约也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二)承承 诺诺 1.1.承诺及形式承诺及形式 承
9、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2.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一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 (
10、1)口头订立的合同,自口头承诺时生效。(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1)口头合同:口头承诺地点为合同生效地;(2)书面合同:双方在同一时间或地点签字或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二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立问题立问
11、题 (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而未采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未履行保密义务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在
12、合同不成立时,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 (一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指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二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三三)合同生
13、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 1.一般合同 2.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某种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某种事实发生时,该合同效力消灭。3.3.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所谓“期限”指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 (一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及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4、。2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3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损害国家利益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三)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
15、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 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1)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2)在未被撤销前有效。(3)一旦撤销自始无效。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胁迫的合同。3、变更、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后果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16、效力 (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3)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二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3)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费用
17、的负担不明确的。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二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异时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对自己的履行请求。(三三)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