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据第四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第五节刑事诉讼程序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总总 则则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2、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6、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1)在地域上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到达发案地点,便于调查取证,迅速破案,有效地打击犯罪(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管辖实质上就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
3、限划分。其确定原则有:(2)在职能上要适应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各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3)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一、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确定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
4、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自诉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5)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6)由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三)公安机关立案侦
5、查的刑事案件二、职能管辖第二节刑事诉讼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犯罪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具体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由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组成。三、审判管辖第二节刑事诉讼管辖ABC(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有联系(3)合法性,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并具有合法的形式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刑事诉讼证据的
6、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据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三、举证责任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3、忠于案件事实真相4、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四、运用证据的原则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7、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和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方法和手段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第四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同(4)稳定性不同(5)法律根据与后果不同1.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实施的机关不同(3)法律根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2.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不同(2)有权采用
8、的机关不完全相同(3)适用的条件不同(4)种类不同3.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第四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及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强制措施二、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
9、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五、拘留六、逮捕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第四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诉讼程序一、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
10、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二、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实施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活动必须坚持迅速及时、客观全面、遵守法制、保守侦查秘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三、起诉起诉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四、审判五、执行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
11、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审判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这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性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分别作了规定。第五节刑事诉讼程序六、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效贯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于加害人自愿认罪的公诉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
12、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对加害人进行处理的诉讼程序。(三)缺席审判程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因腐败外逃、重大犯罪或疾病、死亡等原因而不出席法庭接受审判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按照程序,依法起诉、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合理判决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13、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民事诉讼参加人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第五节民事诉讼程序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总总 则则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调解原则(3)辩
14、论原则(4)诚信原则(5)处分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把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确定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及起诉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权限的内部分工。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特点在于,它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案件影响力的大小、案件的性质、各级人民法院
15、工作的繁重程度等。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条件,一个具体的案件首先应当被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然后才产生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四、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
16、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五、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即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因而提出异议。六、管辖权异议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四个特
17、征:(1)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的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益而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因侵害他方民事权益或者因民事权益而发生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一方。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中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其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根据其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而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二、原告和被告三、共同诉讼人
18、第三节民事诉讼参加人如果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则须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可以选出代表人2人至5人参加诉讼,每一名代表可以委托1人至2人为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四、诉讼代表人五、第三人六、诉讼代理人(1)当事
19、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2.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事实要件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3.证明过程诉讼证明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举证、质证、认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四个阶段。(二)民事诉讼证明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
20、定和保护的制度。(三)证据保全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一、证据0101(一)财产保全0202(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由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排除诉讼过程中的妨害,确保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21、法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诉讼期间故意实施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必须是实际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诉讼期间包括从起诉到执行终结;(3)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行为。(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期
22、间有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之分:由法律规定的期间为法定期间;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为指定期间。(一)期间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送达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交,但被告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应预交有关的诉讼费用。(三)诉讼费用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四、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诉讼程序一、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审判程序中最基本、最完备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得以最充分的体现。因此,第一审
23、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三、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特别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并进行再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
24、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第五节民事诉讼程序0101(一)督促程序0202(二)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这是一种迅速简便的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提出主张票据权利的申请,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所适用的法定程序。六、其他审判程序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0101(
25、一)执行的条件和根据0202(二)执行的根据执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两类:一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另一类是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七、执行程序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
26、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2)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6)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7)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或者委
27、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9)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0)在人民法院采取以上强制执行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二)执行的措施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01011.1.中止执行02022.2.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
28、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第四节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