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安全法规培训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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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健康安全法规培训环境健康安全法规培训内容提纲内容提纲q EHS法规概要法规概要q 环境法环境法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EHS法律发展态势法律发展态势分提纲分提纲EHS法规概要法规概要宪法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各部委地方法规地方法规 省市人大地方规章和其它规定地方规章和其它规定省市政府高高低低法律位阶法律位阶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法律体系简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标准的种类与范围 标准与法律的关系标准标准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 以行政部门分工为

2、基础 环境、健康、安全三足鼎立 相关部门立法蓬勃发展 法律、法规、规章层次分工 强制性标准作为重要补充,推荐性标准作用上升EHS法律的分工法律的分工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新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化学反应设备、生产许可证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运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GHS在特定产品中的应用许可敏感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的运输废弃化学品的处理交通环保环保、卫生、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安全、消防国家发改委(待定)卫生、农业、药监,等商务部、公安环保化化 学学 品品法律的交叉与协力法律的交叉与协力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逸

3、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中华民国森林法(1929),土地法(1930),渔业法(1932)等 苏区植树运动决议案(1932年),保护林木条例(1934),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等环境法简史环境法简史 1 建国初期森林、水产资源、矿产资源保护等条例;1957年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 1972年组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回国组建“三废办公室”,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一度认为环境污染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立法 各环境要素立

4、法环境法简史环境法简史 2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中国中国EHS法律框架法律框架德国14世纪 矿工保护法英国1844年制定了工厂法,1974年安全卫生法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1972年日本职业安全卫生法,1981年国际劳工局颁布第155号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985年国际劳工局颁布第161号职业卫生服务公约中国20世纪50年代三大规程劳动保护 v.s.安全生产 v.s.职业安全工业化国家称为“职业安全健康法”,“职业安全卫生法”者为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简史职业安全卫生法简史EHS法律发展态势法律发展态势 土壤、地下水污染 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延伸责任 国

5、际责任与国际环境侵权诉讼 国际公约的当地化履行-国际贸易指向 行政指导得到应用,行政管制同时加强-清洁生产 利用市场机制的法律-排污权交易 特殊的法律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环境法环境法EHS法律发展态势法律发展态势 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的不同价值导向 专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OSHA规则的泛化 高危行业继续成为法律关注重点: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建筑业 追究内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职业安全法职业安全法EHS法律发展态势法律发展态势 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美国 从工业卫生深入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机构、事务管理机构、职业病界定及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现状与前景 办公室室内空气污染、人机

6、工程问题 职业卫生诉讼的出现职业卫生法职业卫生法环境法环境法 环境法概述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固体废物 土壤和地下水 噪声 放射性污染 能源和自然资源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项目建设分提纲分提纲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来自于历次全国环境会议的总结 老三项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新五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制度“八项制度”提法的行政部门中心导向制度的继续发展基本制度基本制度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制订中华人

7、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制订中)综合立法综合立法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订,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订,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制订,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制订,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 草案起草已开始要素立法要素立法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8、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立法自然保护立法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产业政策 淘汰15小,淘汰设备,-“小国务院”污染防治技术政策-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Best Practical Technology政策的指导性与可变性环境政策环境政策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绿蓝黄红黑分级产品环境标志及体系认证(EMS,Lifecycle,etc)政府绿色采购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企业就高执行 但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具有特殊性 环保部门统

9、一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渔业、铁道分工负责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排污申报、重大改变申报、污染处理设施停用申报 排污标准、排污费征收 尚未达标区域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定为总量控制区 特殊区域禁止工业设施 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鼓励清洁生产 事故时的应急措施,通报,和报告。当地政府的强制权。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权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禁止高污染燃料区域 达不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不得制造、销

10、售或者进口 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规定限期治理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

11、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批。特定生产排放

12、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严格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且不得超标。恶臭气体排污单位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禁止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市区建设施工或其他扬尘污染单位,须按当地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气尘恶臭污染防治气尘恶臭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大气污染GB3095-1996 G

13、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主要因子:SO2,TSP,PM10,NOX,NO2,CO,O3,Pb,苯丙蓖,氟 废气排放标准与此标准关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大气污染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前言: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14、其余均执前言: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行本标准。行业性标准优先!行业性标准优先!无组织排放定义: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无组织排放限值是否实施由各省市决定。以标准实施日(1997年1月1日)为界,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严于老污染源。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排气筒高度与最大影响允许排放速率(kg/h)成正比。排气筒高度不在标准所列者按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排放速率标准。低矮排气

15、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

16、根排气筒取等效值。排气筒排气筒大气污染大气污染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二氧化硫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1520304050607080901001.62.68.81523334763821003.05.117304564911201602004.17.726456998140190240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污染排放标准示例污染排放标准示例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监测因子 监测误差 采样孔、采样平台

17、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监测大气污染监测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352.3-2005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1993 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

18、标准 行业性排放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水污染水污染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交通和航政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

19、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水污染水污染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统筹兼顾,维护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治水污染应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由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确定。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

20、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省级以上政府对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有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制度。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污水处理收费。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污染水污染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新改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制度。污染排放重大改变时或停用水污染处理设施需报批。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

21、排污费。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政府决定。鼓励清洁生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禁止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污染水污染 禁止性规定:危险性废物类,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堆放、存贮固废和其他污染物。含热废水要管制。病原体废水须消毒。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船进入内河和港口的,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

22、回收,禁止排放水体。地表水保护地表水保护水污染水污染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地下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水污染水污染 GB3838-2002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域环境分类地表水域环境分类 I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源头水。II类:集中式

2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等。IV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农业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水污染 GB8978-1996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分类管理污染物分类管理 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控制。主要包括重金属等,共13种。第二类污染物:在单位排放口采样控制,共56种。、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排入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执行一级标准。排入、类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

24、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部分行业有单位产品最高用水量或排水重复利用率要求。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如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新污染源从严,时间节点为1998年1月标准生效日。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水污染水污染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5化学需氧量(COD)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1003001000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6012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500其他排污单位100150500排放标准示例排放标准示例水污染水污染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 5 监测监测

25、5.2 5.2 采样频率: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以内的,采样频率: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以内的,每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的,每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每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的,每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不少于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不少于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监测频率监测频率水污染水污染 GB3552-19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19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19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199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26、标准 GB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及海洋石油开放、肉类加工、合成氨、磷肥、烧碱聚氯乙烯、航空推进剂、味精、皂素、煤炭等行业行业性排放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水污染水污染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黄浦江上游有特殊要求。DB32/9392006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一二级标准按化工业类子行业作了细化和略微的降低。基本架构与国标一致。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水污染水污染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

27、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常被市政污水处理厂引用作为接管标准,在EIA时需辨识、澄清。下水道排放标准下水道排放标准水污染水污染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量根据总量控制指标核准。对总量不超标和超标者分别发放“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排污申报数据来源和意义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建设部门、环卫部门分管生活垃圾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

28、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共同管理。环评、三同时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2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种类种类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

30、2006 修订征求意见稿医疗废物分类名录 2003GB5085.1-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2-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优先管理的废物名录 2006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2003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种类固体污染固体污染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资料。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31、须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

32、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2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

33、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废电池污染防治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政策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

34、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电子废弃物管理电子废弃物管理固体污染固体污染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注意化学性质相容性。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用以存放装载

35、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基础必须防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固体污染固体污染200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信息登记档案,并申报有关信息。废弃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与产品同种的废弃化学品地,向省级环保局申领经营许可证。单位停产或解散的,对化学品及其设备妥善处置,对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环保局备案。对场地造成污染的,进行环境恢复并进行监测。废弃化学

36、品管理废弃化学品管理固体污染固体污染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修订名录修订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国家环保总局 2004年7月1日 场地污染调查及修复通知 浙江另有规定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

37、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采样方法导则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样方法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土地质量建议值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标准和规范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涉及场地停止使用的一些规定,如:2004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5条,未直接提及土壤和地下水,提及不免除当事人对污染场所的防治义务,即使当事人已将土地转让且在合约中约定了污染防治责任。2005年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14条 直接提及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污染

38、场地修复。引申性规定引申性规定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法中“防治地下水污染”一章中针对的是有意将废水排入地下,或地下工程活动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废弃物填埋中的化学品渗漏、化学品泄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实际造成的污染日积月累,难以发现,通过土壤和地下水迁移,污染扩散,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破坏生态。河道底泥中的污染。土壤修复费用较高,时间长,涉及技术面广。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中国土壤和地下水的进步与限制拟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拟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法律体系的基础法:侵权法、行政执行法,中长期内不会改变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噪声噪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

39、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噪声噪声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40、,限期治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噪声噪声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峰值

41、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噪声峰值与噪声计权测得值。工业噪声管理工业噪声管理噪声噪声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工业噪声标准示例工业噪声标准示例噪声噪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环境噪声值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42、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特殊需要除外。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室内装修活动应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其它噪声管理其它噪声管理放射性和辐射放射性和辐射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5年 放射性同位

43、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6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997年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法规法规放射性放射性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射源在企业的用途:仪器仪表,如水泥厂的料位仪、反应率测试仪,无损检测,以及医用放射性设备,放射性药物,等。定义与用途定义与用途放射性放射性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

44、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专人负责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门报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对安全、防护分工管理。污染监督污染监督放射性放射性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规定报

45、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包生产、使用、销售,不包括转让。但转让亦需报环保部门批准。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放射性放射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

46、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安全与防护安全与防护放射性放射性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

47、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人员与标志人员与标志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豁免水平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需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环境影响报告

48、书审批手续;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发射设备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须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一、发射系统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4.雷达系统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二、工频强辐射系统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

49、送、变电系统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1.介质加热设备2.感应加热设备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5.射频溅射设备目录示例目录示例能源和自然资源能源和自然资源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4年 能源效率标示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水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江苏省经贸委“能源管理师”制度、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法规法规能源和自然资源

50、能源和自然资源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具有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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