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保险机构及业务法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1、保险的概念保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概念仅指商业保险,而广义的保险不仅包括商业保险,还包括社会保险。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2、保险的分类以开展保险事业的目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实施形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商业保险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法1、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
2、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而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社会保险法与商业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法2、保险法的特征社会性;强制性;技术性;伦理性。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二、保险经营机构二、保险经营机构(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类型保险经营机构的类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条件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或个人。按照组织结构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保险机构。其中公司制保险机构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
3、相互保险公司等。非公司制保险机构则包括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与个人保险组织等。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二、保险经营机构二、保险经营机构(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1、保险公司的设立我国 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等。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因某些原因导致的有关事项变动。3、保险公司的终止导致保险公司终止的情形包括解散、撤销与宣告破产等。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二、保险经营机构二、保险经营机构(三)保险公司经营制度1、经营范围制度2、提取准备金制度3、风险防范制度4、诚信经营制度5、
4、公平竞争制度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三、保险中介机构三、保险中介机构(一)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类型按照保险代理的经营方式,保险代理人可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三大类型。2、保险代理业务的经营规则代理人的业务规则;委托代理协议规则;代理人的行为规则;保险公司的行为规则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三、保险中介机构三、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主体。按照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个人保险经纪人与公司保险经纪人两种类型。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三、保险中介机构三、保险中介机构
5、(三)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是接受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单位。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 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除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
6、概述(二)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另外,还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保险中介。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上,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保险合同,需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方可成立保险合同。一般采用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作为书面凭证,但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采用其他
7、书面协议形式。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应采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及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等形式进行。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3、保险合同的终止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失效与合同履行等。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类型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依约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依法应承担的
8、民事责任承担补偿责任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物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合同类型。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的赔偿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类型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向投保人收
9、取保险费,并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三大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因人身保险的特点而具有如下一些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3、宽限期条款8、保单转让条款4、复效条款9、受益人条款5、自杀条款10、战争条款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一、保险索赔及理赔概述一、保险索赔及理赔概述(一)保险索赔与理赔的概念保险索
10、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索赔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处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务的行为。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一、保险索赔及理赔概述一、保险索赔及理赔概述(二)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进行理赔,除应具备保险合同并且合同合法有效 外,还应当坚持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原因。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二、保险索赔的要件与程序二
11、、保险索赔的要件与程序(一)保险索赔的要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向保险人行使索赔请求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为保险人接 受,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索赔权利人主体适格3、存在保险事故且造成损失或合同期限届满的事实4、索赔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二、保险索赔的要件与程序二、保险索赔的要件与程序(二)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提出索赔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但是,一般均需经过如下几个步骤:1、通知保险人2、提出索赔请求3、合理施救,保护现场4、提供索赔单证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与其他规定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与其他规定(一)保险理
12、赔的一般程序1、受领事故发生通知2、审核索赔单证3、现场调查4、责任审定5、金额确定6、保险金给付7、损余处理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与其他规定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与其他规定(二)保险理赔中的其他规定1、保险金的先予支付保险金的先予支付是指保险人对索赔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的,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或支付金额之前,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预先支付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 赔付的制度。2、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财产保险中,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权利的制度。第六章证券
13、机构及业务法第一节 证券机构及业务概述一、证券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一、证券机构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或者为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机构、证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与一般机构相比,证券机构具有下列特征:1、依法成立的组织2、从事证券及其相关业务3、机构的独立性和机构间的合作性第一节 证券机构及业务概述二、证券机构的种类及业务活动二、证券机构的种类及业务活动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证券机构的性质,可以将证券机构分为证券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企业)
14、、证券服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机构的业务范围与性质,可以把证券机构分为证券发行机构、证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第二节 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和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与普通公司有许多共同属性,但作为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商业组织,证券公司又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业务的特殊性2、设立条件的特殊性3、设立程序的特殊性4、管理制度的特殊性第二节 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
15、务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证券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组织形式,可以把证券公司分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股东境内外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公司分为中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等。从业务角度探讨证券公司的分类最具现实意义,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二节 证券公司三、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世界范围内,证券公司的设立有三种制度,即审批制、注册制和承认制。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公司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对于一般事项的变更,由公司自主决定,无须经过审批,只需要到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对于重要事项的变更,特别是经过核准的事
16、项发生的变更,须履行报批手续。证券公司的终止是指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因特定事由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的终止事由有两类:解散和破产。第二节 证券公司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保护 基金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因应近些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问题”日益严重而出台的一项制度。第三节 证券交易场所一、证券交易场所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证券交易场所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17、,实行自律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集中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2、为证券交易提供设施、场所和规则3、具有证券交易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4、法律性质为依法成立的法人第三节 证券交易场所二、证券交易场所的沿革与功能二、证券交易场所的沿革与功能三、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三、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常常能反映出一个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干预程度。在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场所按组织形式分为两种:会员制证券交易场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一般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8、。第三节 证券交易场所四、证券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四、证券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证券交易场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理论上讲,证券交易场所属于私法上的民事主 体,契约关系是其自律管理的理论基础。从世界上看,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一般有三种: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和综合型。不论采用何种监管模式,自律管理始终在一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1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依法设立,为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投资、融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性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三、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三、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又称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指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证券的质量、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资信等级 的专业机构。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四、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四、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主要从事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及对其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的业务。(二)财务顾问机构证券业中的财务顾问机构主要是指为企业证券发行、交易和公司收购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机构。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四、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四、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主要是:为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出具各种报告;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准备提交给股东会讨论表决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计和核查;接受委托对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等。(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