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文档编号:457169 上传时间:2020-04-11 格式:PPT 页数:106 大小:1.2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06页
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06页
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06页
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06页
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票据乃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工具,除具有一般有价证券的特征外,还具有独特的性质,其中最典型的为票据的无因性与文义性。票据法作为特别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世界三大票据法系逐渐趋于统一。票据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争议,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票据行为属于特殊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制度,既是对票据权利的限制,也是对票据抗辩本身进行限制。在票据权利行使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票据时效与利益补偿请

2、求权。,本章导语,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票 据,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法律性质,并基于不同的标准对票据的种类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票据的概念 02.票据的种类 03.票据的作用 本节关键词 票据;汇票;支票;本票;无因证券;文义证券;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有价证券,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

3、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二、票据的种类,(一)票据法上的分类 (二)票据法理论上的分类 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 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三、票据的作用,(一)支付作用 (二)流通作用 (三)信用作用 (四)融资作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票据法,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0,本节内容概要 分析了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地位,探讨了两大票据法系的规定以及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并对我国的票

4、据立法进行了归纳梳理。 本节知识点 01.票据法的概念 02.两大票据法系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03.我国的票据立法 本节关键词 票据法;票据行为;票据法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1,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广义票据法 狭义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商法地位,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2,二、两大票据法系和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一)票据法法系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3,三、我国的票据立法,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设有票据管理部门。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

5、银行。票据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1997年6月23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票据背书、票据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票据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性质,考察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对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要件及相关

6、规定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票据行为的概念 02.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 03.票据行为的要件 04.票据行为的代理 本节关键词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6,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二)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7,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一) 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 无因性 独立性 文义性 (二) 票据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性质的理论评析 我国的观点,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8,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二)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书面 签章 记载事

7、项 交付,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19,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 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要件 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 (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0,(二) 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有特殊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

8、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签章,则该行为属无权代理,但该行为的效力不受无权代理的影响,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与此相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票据行为的,就超越权限的部分,也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票据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2,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从立法的角度考察了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对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限制等进行了探讨。 本节知识点 0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02.票据权利的取得 03.票据抗辩 本节关键词 票据权利;无因性权利;两次性权利;票据抗辩,第二十

9、七章 票据法概述,23,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4,(三)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票据权利是直接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其内容是持票人须凭票据也仅凭票据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旨在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则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以外的

10、有关票据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并不直接体现在票据上,其行使无需凭票据,也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就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5,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出票取得 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 (二)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6,三、票据抗辩,(一) 票据抗辩的概念 (二) 票据抗辩的种类 1. 物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

11、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7,(三)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29,本节

12、内容概要 本节对票据法上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包括票据的伪造与变照、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等,探讨了其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等方面。 本节知识点 0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02.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3.票据时效与利益补偿请求权 本节关键词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时效、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0,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的概念 相关法律规定 (二)票据的变造,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1,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诉讼,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2,三、票据时效与利益补偿

13、请求权,(一) 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的概念 我国立法的规定 (二) 利益偿还请求权 我国立法的规定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3,票据一语,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在此意义上,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在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

14、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见,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系指狭义的票据。,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4,这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在证权证券中,有关权利在作成证券之前就已经存在,作成证券是为了进一步证明权利的存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5,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

15、则在所不问。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6,这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7,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的金额为标的的债权,因此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易言之,票据表示的是一种债法上的请求权(而非物权或股东权),而且此项权利是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而非给付其他物或为一定行为)。

16、,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8,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称票据为流通证券,是指票据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其流通方式更为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而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转让。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39,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不依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事项,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除此之外,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

17、方式进行。,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0,以证券与权利可否发生分离为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区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分离的,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其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需占有或提示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离的,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由此可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等三个性质。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如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时必须提示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时,也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交付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如

18、要移转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票据的交回性,则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权利即从票据债务人那里受领了票据金额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票据债务人。如果持票人不交回票据,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1,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即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文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不过,不同国家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规定得很不一致。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2,根据票据对权利人的不同记载方式,可将票据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

19、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记名式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无记名式票据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3,根据票据不同的功能,可将票据分为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

20、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4,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是付款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 凡是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即为自付证券,如本票。 凡是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即为委付证券,如汇票、支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5,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用票据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汇票、支票和本票都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票据的支付功能也体现在其汇兑作用方面,即票据可以作为异地

21、支付的手段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国家,因此经常会在异地之间兑换或转移金钱。如果一方向对方输送大量的现金,不仅非常麻烦,而且也极不安全。而使用票据,将在甲地的现金转换成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换成现金,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则可大大减少输送金钱的麻烦和风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6,票据的这种克服地域距离的汇兑功能,特别明显地体现在汇票的使用上,本票、支票也具有这种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票据的汇兑功能因其他汇兑方式的兴起而日趋式微,但在国际贸易中仍有其一席之地。 票据支付功能还体现在其结算作用上,即使用票据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相互支付,从而

22、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原来的账目因此得以结清。简单的结算可通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发一张本票给对方,待两张本票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复杂的结算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来完成。,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7,票据除了具有支付作用外,还具有一个重要作用,即流通作用。 票据本身就具有流通转让的属性。一方面,票据可以作为信用货币代替现金用于支付和流通,从而节约商品流通环节中的货币资金,加快商品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由于依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这样就又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汇票、本票

23、和支票都具有这种流通作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8,票据的信用作用主要表现在汇票和本票上。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卖方先行交货,买方在得到货物后并不立即支付货款,而是允诺在3个月以后再付款,为此向卖方签发3个月后到期的汇票或本票。这时,汇票或本票上表示的就不仅仅是货款,而且还体现了一种信用,实际上就是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了为期3个月的贷款。 如果取得票据的人自己急需用现金,他就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予以贴现换取现金,银行在扣除到期日以前票据金额的利息以后,把票据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这样,卖方既可以利用票据信用,将商品出售给买方,又可以通过票据贴现从银行得到货款。,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49,此外,如

24、果取得票据的人在票据到期日以前需要履行债务,也可以将票据转让交付给债权人,以达到履行债务的目的。 最后,票据的背书制度在客观上又增强了票据的信用功能。因为在票据上背书的人,都对票据持有人负有付款义务,因此票据上背书的人越多,票据的信用就越高。有学者称这种情形为“信用的证券化”。,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0,融资即资金的融通。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的作用。这是票据的新型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的贴现来实现的。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各国商业银行一般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由中央银行经营票据再贴现业务。商业银行经营

25、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就是向持有未到期票据而又急需使用现金的人提供资金。,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1,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关于票据规定的总和,即除了票据专门立法以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的一切规定。因此,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质押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税法中关于票据印花税的规定等等,都属于广义的票据法。,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2,狭义的票据法,则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狭义的票据法既可以是以“票据法”为名称的单行法律,也可以是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编、章或节。此外,狭义

26、的票据法还包括有关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 一般所说的票据法,主要是指狭义的票据法。,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3,由于票据最初只通行于商人之间,票据行为是一种商行为,因此以前许多国家都是在商法典中规定票据的,票据法因而成为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现代,许多国家将票据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制定了专门的票据法,票据法在立法上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虽然票据的使用范围已不限于商人或企业,但是商人和企业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票据仍然属于最普遍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是以规范票据关系为对象的特别商法。,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4,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

27、、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行为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5,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两

28、类。 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等都是在已经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行为,因此都属于附属票据行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6,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各

29、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7,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诚然,在现实生活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无因证券”。,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8,独立性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

30、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换言之,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59,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

31、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些规定即为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0,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也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此说显然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权利的问题,因此有碍于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

32、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为了克服这一弱点,票据法一般都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合法受领票据的人,同时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已接受了对价,因此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依然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1,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首先,票据法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的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这说明我国票据法不以订立合同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 其次,我国票据法没有制定与英美票

33、据法相适应的推定性规定。如果采纳合同行为说,而同时法律中没有这些推定性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势必难以达到。,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2,最后,票据法在第10条中以及在对各种票据下定义时,使用的都是“票据的签发”。所谓“签发”,即是“签章”和“发出”,而“发出”也就是交付。而且,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说明票据法以票据的合法交付为票据债务成立的条件,未经合法交付而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票据责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3,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

34、能力。前者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后者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对于根据权利能力,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任何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对于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对自然人作了明确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至于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应同于其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对此并无

35、限制。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如何在票据上签章的问题作了规定,也说明票据法是以“法人”和其他“单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为出发点的。,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4,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不过,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解释。这样,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不适用或只能有限制地适用于票据行为。,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5,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各种票

36、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的正面,有的则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在票据的粘单上。任何以口头形式所为的票据行为均属无效。,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6,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然不一,但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共同的要件。所有国家的票据法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的,负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签章的意义,在于识别行为人,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并确定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7,

37、票据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此类事项是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 (2)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8,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例如,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人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承兑人及保证人则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票据行

38、为必须以交付为要件,但它在总则中使用的是“票据的签发”,在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下定义时也都使用了“汇票的签发”、“本票的签发”和“支票的签发”。所谓“签发”,应当理解为“签章”和“发出”,而发出即为交付。,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69,在学理上,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0,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是由票据的金钱债权证券性质所决定的。其意义有二: (1)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

39、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2)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亦即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2,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

40、,从票据上是看不出来的,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3,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指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4,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是设权证券,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

41、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就原始实现了对票据的占有,因而取得了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也就是说,持票人因出票行为(及交付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5,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对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各国票据法一般都有规定,旨在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保护交易的安全。 我国票据法虽然没有从正面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42、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这条规定作反面解释,即是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6,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

43、据和空白背书票据。,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7,(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认定取得人是否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以其取得票据之时为准。如果取得人在取得票据之时是善意的,但在取得以后又得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则取得人的善意不因此受影响。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如

44、果取得人是无偿取得票据的,或者仅仅象征性地给付了一点代价,那么取得人虽可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但其取得的权利不得优先于他的前手。,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8,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转让非常频繁,因此票据权利通常都通过这种方式取得。此外,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取得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等,也都属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

45、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79,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有别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对票据抗

46、辩的规定有其特殊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为此,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取得人在从其前手那里取得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取得就该权利存在的抗辩权。易言之,票据债务人对原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不得对现权利人即持票人主张。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0,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言之,无论票据转让到什么人手中,这种抗辩都将随

47、着票据而存在。即使持票人没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仍可提出这些抗辩。 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为两类,即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1,此类抗辩可以由任何票据债务人向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 票据上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 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汇票和本票的记载事项中包括付款日期,在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时,如票据债权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付款日期未到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

48、灭。票据债务人如已经支付了票据金额或将票据金额进行了提存,其票据责任即告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依此为抗辩。 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只对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如有人再凭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2,此类抗辩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 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对

49、超越权限部分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3,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发生票据伪造时,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所以他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进行抗辩。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只对变造前的票据文义负责,因此他可以对票据权利人主张变造后的票据权利,进行抗辩。 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抗辩。欠缺票据权利行使或保全手续,即未为票据提示或未作成拒绝证明或未收到退票通知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此抗辩,拒绝向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抗辩。票据权利如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票据债权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84,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27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ppt)为本站会员(金钥匙文档)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