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园区建设涉林管理工业园区建设涉林管理前前 言言 当前,园区经济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工业园区作为发展园区经济的一种类型和途径,在全国各地呈蓬勃发展之势。2003以来,随着我省工业园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工业园区已成为招商引资的大平台、产业转型升级的主阵地、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引领区和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为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对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66号),省工信委也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中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
2、的分工,其中明确“省林业厅重点复核园区四至范围与林业保护规划、国家公益林保护的协调性”。下面,就相关林业保护规划、国家公益林保护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好工业园区规划与空间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与林业相关规划和保护管理政策的衔接作相应介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一、林业相关规划一、林业相关规划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协调,主要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等内容。当前工作中已编制的主要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产业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专项规划。下面重点介绍与工业
3、园区建设关联度较高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林地的概念、范围一、林地的概念、范围和分类和分类(一)林地(一)林地:是指通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属农用地之一。根据我省2016年完成的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我省林地面积达2607.11万公顷(3.91亿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8%。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
4、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
5、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
6、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林地管理的制度(二)林地管理的制度:1 1、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对每年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下达。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20112020年的总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十二五”期间国家林业局每年实际下达我省林地定额7500公顷。“十三五”期间国家林业局每年实际下达我省林地定额6300公顷。2 2、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的修复力度。3 3、林地分级管理制度。、林地分级
7、管理制度。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级、级、级和级4个保护等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级保护林地,实验区属于级保护林地 4 4、林地台账管理制度。、林地台账管理制度。对占用征收林地实行年度台账管理,以满足年度出数的需要。5 5、生态红线管理制度。、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将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纳入其他各类保护地,按照生态红线管控要求进行
8、管理。(三)林地的分类:(三)林地的分类:(1 1)按保护等级分)按保护等级分: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2 2)按林种分)按林种分: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等。(3 3)按地类分:)按地类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等。(4 4)按权属分:)按权属分:国有林地,集体林地。(5 5)按起源分:)按起源分:天然林林地,人工林林地。(6 6)按功能分:)按功能分:生态公益林林地国家级(一、二)、地方级(省级、州市级、县级)、商品林林地。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按照编制要求
9、,包括全国、省级和县级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2010年7月25日,国务院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其中明确,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将林地划为级、级、级和级等4个保护等级。1、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0、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2 2、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11、3 3、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4 4、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林
12、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省林业厅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我省到2020年的规划目标是:林地保有量2487万公顷,森林保有量力争达到214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将省级公益林纳入级保护林地管理,州、县级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纳入级保护林地管理,一般商品林地纳入级级保护林地管理。(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逐级报省林业厅
13、组织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主要是将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分解下达的任务目标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三、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三、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一)与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衔接(一)与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衔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明确: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二)与国土、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二)与国土、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2013年省政府组织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话、城乡建设规划等进行衔接,为空间规划的编制打下了基础。(
14、三)与空间规划的衔接(三)与空间规划的衔接:在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全省空间规划编制中,未设林业专章规划,但将林业纳入生态和国土规划内容。(四)与工业园区规划的衔接(四)与工业园区规划的衔接:为保证工业园区建设顺利落地,工业园区选址应避让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国家级公益林、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生态敏感区或脆弱区。二、工业园区使用林二、工业园区使用林地审批地审批 一、审批类型(一)征占用林地审核(一)征占用林地审核(超过2年使用)森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占用或者征
15、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不足上述标准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同意(下步昆明市的将委托昆明市林业局审核办理)。(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年以内、不建固定设施、到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分别由省、州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
16、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昆明市范围内的省级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将全部下放昆明市林业局审批。二、审批条件(一)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
17、)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保护林地。三、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2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 3、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4 4、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
18、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2公顷及以上,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三、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9、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 为了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随后,又于2006年7月21日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罪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1、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二)非法批准征用、
22、占用土地罪(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23、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规定,“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三、纪律责任、纪律责任 2017年6月5日云南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1721号)
25、,其中明确: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加大对项目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符合国家林业局“35号令”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依法收回林地并责令恢复植被;行政处罚、行政问责、刑事追究到位且符合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办理用地手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处理。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