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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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九章第九章 证据概述证据概述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l 第二节 证据种类l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3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l(一)证据的概念l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l(二)证据的意义l 1.证

2、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l 2.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事实根据。l 3.证据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l 4.证据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也具有重要作用5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二、证据的特征l1.证据的客观性l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l2.证据的相关性l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

3、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l3.证据的合法性l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6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三、刑事证据制度l刑事证据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l从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证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l1.神示证据制度l2.法定证据制度l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l4.新中国的证据制度7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四、我国证据制度

4、的理论基础l(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l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是第一性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第二性的。l2.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完全可以认识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的目的,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事实。l3.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司法人员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唯一途径是深入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l4.唯物辩证法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对我国证据制度具有直接重要的指导意义。l5.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为指导,就必须坚决反对一切主观主义的思想作风。8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证据和证据制度l 四、我国证据制

5、度的理论基础l (二)程序公正价值观l 诉讼证明活动虽然包含着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但并不仅仅限于此。诉讼证明活动还包含着价值的平衡与选择的过程,即价值观的选择同样也是对证据制度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之一。最好的例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尽管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或许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基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程序公正的价值观同样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9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一、物证l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l 1.犯罪使用的工具l 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

6、即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 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l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l 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l 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10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二、书证l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l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的书面材料l 书证和物证的异同11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三、证人证言l(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特点l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或间接了解的有关案件的情况。证人证言的内容十分广泛;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的,在特殊情况下

7、也可以是书面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l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的一种证据,它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l1.证人证言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查明案情l2.证人证言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证据或者收集证据的线索,有利于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l3.证人证言可以用来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12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三、证人证言l(二)证人资格l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l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l2.生

8、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l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l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l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l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13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三、证人证言l(三)证人的权利义务l1.证人的诉讼权利l(1)司法人员在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l(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l(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

9、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l(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的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l(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l(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l(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l(8)证人有权获得因到案作证所支出费用的相应补助l(9)部分特殊身份的证人有免予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14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三、证人证言l(三)证人的权利义务l 2.证人的诉讼义务l(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l(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l(3)证人有义

10、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l(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15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四、被害人陈述l(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特点l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l 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l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l2.被害人具有陈述的积极主动性,其陈述比较容易收集。l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16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l 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l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l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l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17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的主要特点:l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l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l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双重的诉讼

12、性质。18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六、鉴定意见l(一)鉴定意见的概念l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在对于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l鉴定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l1.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以后所作出的判决性意见。l2.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在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只是对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而不是从法律上评价案件。l3.鉴定意见要写出书面的形式,鉴定人应当根据法官的要求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性、科学性,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种种疑点和猜忌。19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

13、种类证据种类l(二)鉴定的种类l 1.法医鉴定l 2.司法精神病鉴定l 3.痕迹鉴定l 4.化学鉴定l 5.会计鉴定l 6.文件书法鉴定l 7.其他鉴定20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三)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l诉讼权利:l1.有权了解和查阅鉴定所必需的案件材料,要求补充鉴定材料。l2.有权要求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l3.有权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受外界的干涉和影响。l4.有权得到报酬l5.有权请求对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全面予以保护l诉讼义务:l1.鉴定人在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认真负责,运用科学的方法按时作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以示自己负责,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鉴定。l2.应当公正无私

14、地进行鉴定。l3.在接到法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法庭,接受质证。21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四)鉴定人和证人的主要区别1.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能够作出鉴别和判断;而证人只要求他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2.鉴定人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当事人进行委托的,具有委托性与选择性;而证人是由案件本身情况决定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和不可选择性。3.鉴定意见的内容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整个案件所作的法律评价;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4.鉴定人

15、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进行回避;而证人没有回避问题,不受利害关系的影响。5.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必须是书面的;而证人就其所知的案件情况的陈述没有这种要求。6.鉴定人的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都有明确要求;而证人的职责、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鉴定人是不同的。22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l(一)勘验、检查笔录l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l 勘验,是指侦查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

16、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l 检查,是指侦查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体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这两种侦查行为所作的书面记录,都归于勘验、检查笔录这种证据形式。23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l(二)辨认笔录l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辨别和指认的行为。l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l1.证人的辨认笔录l2.被害人的辨认笔录l3.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l按照辨认对象的不同l1.对人的辨认笔录l2

17、.对物的辨认笔录l3.对现场的辨认笔录24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l(三)侦查实验笔录l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发生过程及其后果如何,在与案件相同的条件下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的专门活动。l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对在与案件相同条件下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的专门活动以及结果作出的实况记录。l 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将侦查实验笔录与勘验、检查笔录并列规定。25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l(一)视听资料l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设备所储存的声音、影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l

18、1.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l 2.视听资料具有信息量大、全方位的直观性。l 3.视听资料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26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种类证据种类l(二)电子数据l 电子数据,又被称为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l 1.电子数据具有多媒体性l 2.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l 3.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l 4.电子数据具有易于复制性l 5.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性27第三节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的分类l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l 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l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

19、,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l 传来证据,是指从第二手来源收集来的证据,也就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传来的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都叫做传来证据。28第三节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的分类l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l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即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l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l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

20、任的证据。29第三节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的分类l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l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以及运用程序上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也叫人证与物证。l 言词证据,也叫人证,是指以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精神上的反映而形成的证据。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就叫做言词证据。l 实物证据,俗称物证,其是以各种事物的特征、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30第三节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的分类l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l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l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就叫做直接证据。l间接证据,也叫情况证据。这种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其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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