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课件009第九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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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9 9章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当代中国行政法制9.1中国的行政法9.2中国政府法制工作9.3中国的行政立法9.4中国的行政执法9.5中国的行政司法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9.1 1 中国的行政法中国的行政法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行政法规”这一名称,强调指出了行政立法在国家管理中的重大作用。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行政法的法源体系。宪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样,就确立了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2、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九章第九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当代中国行政法制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1.19.1.1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1.1.中国行政法关系中国行政法关系 中国行政法关系是指中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中国行政法关系是指中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也称行政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在中国行政法关系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享有某些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也是行政法关系的当事人。以上五类行政法关系的当事人大体形成这样几种行政法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2.2.中国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中国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中国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也就是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大致归纳如下:(1 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2 2)企事业单位和社

4、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3 3)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中国行政法关系产生的主要根源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关系的变更包括行政法关系当事人的变更和行政法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关系的消灭包括当事人的消灭和行政法关系内容的消灭。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9.1.2 9.1.2 中国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中国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从我国颁布的具有行政法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来看,我国行政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种:(1)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和职权范围的。(2)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提拔、培养、考核、奖惩、监督、退职退休的。

5、(3)有关政府的行政活动原则、工作方式、方法与程序的。(4)有关行政活动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5)有关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复议、仲裁与诉讼等的。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1.3 9.1.3 中国行政法的法源中国行政法的法源 中国的行政法由各种含有行政法规范性内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规组成,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法规范比较分散地存在于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之中;二是行政法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一个独立的法规之中。中国的行政法是成文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中国的行政法来源于以下法律形式,并由这些法律形式所组成:(1)

6、宪法。这是中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2)法律。(3)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7)条约。(8)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9)国家行政机关与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10)经济特区的行政管理法规以及较大的市和县以上的政权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或决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范性质的文件,也都是中国行政法的法源。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2 9.2 中国政府法制工作中国政府法制工作9.2.19.2.1中

7、国政府法制工作中国政府法制工作 1987年4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政府法制工作”这个概念。中国的政府法制工作,是中国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中国的政府法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一是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二是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二是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2.2 9.2.2 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组织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组织中国政府法制工作在政

8、府中的组织包括四个层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海关、审计等执法、监督部门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海关、审计等执法、监督部门其他其他专业综合职能部门专业综合职能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既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也是综合性的职能部门,其基本任务和职责是:(1 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2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3 3)承担行政复议和受本级政府的委托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承担行政复议和受本级政府的委托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搞好

9、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搞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4 4)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9.3 9.3 中国的行政立法中国的行政立法 1982年的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开始对我国的立法权进行了划分,正式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限。按照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享有行我国目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10、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3.19.3.1中国的行政立法权限中国的行政立法权限1.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享有的立法权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享有的法定立法权限;另一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它的立法权。国务院享有的具体立法权限是:(1 1)提出立法议案。)提出立法议案。(2 2)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 3)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4 4)授权立法。)授权立法。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

11、(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2.2.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还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法律的规章称为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定的规章称为办法、规则、规程、

12、规定等。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3.3.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立法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权。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权主体有三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三类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权主体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在等级效力上有差异,上级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

13、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在内容范围上如何划分,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做如下划分:(1)法律需要具体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需要具体化的,制定规章。(2)涉及司法活动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的,制定规章。(3)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做规定,需要创设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创设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定规章。(4)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4、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其他事项,由规章规定。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3.2 9.3.2 中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在法律上的规定目前主要有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2001年12月14日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根据这些规定,中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1.编制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计划2.2.起草法律、法规起草法律、法规3.3.审查和审议审查和审议4.4.发布发布5.5.备案备案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

15、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3.3 9.3.3 中国的行政立法解释和行政立法监督中国的行政立法解释和行政立法监督 1.1.行政立法的解释行政立法的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2.2.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从实践看,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有职权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几类。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对这些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1)对职权立法的监督。(2)对授权立法的监督。(3)对执行性立法的监督。(4)对创制性立法的监督。(5)对中央行政立法的监督。(6)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

16、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除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活动有权实施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规章的备案监督。经过备案审查,发现问题时,可以做如下处理:(1)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2)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3)规章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

17、共管理系列教材9.4 9.4 中国的行政执法中国的行政执法 中国的行政执法,是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或特定对象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国的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尚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主要由一些具体法规规定。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4.1 9.4.1 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国家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机关或组织3.经行政机关指定的机

18、关或组织4.受行政委托的机关或组织5.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 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不能与非行政机关、无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共同签署处罚决定。数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法对某一事项做出处罚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所处理的事项都有行政执法权,不在自己法定行政执法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应参与签署,也不宜用诸如“联合执法队”的名义出面处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4.2 9.4.2 中国行政执法的依据中国行政执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使之成立,主要依据两个方面:(1)(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19、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等等。执法活动中要注意把握这些法律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2 2)事实依据。)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事实要件,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包括: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关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及申请人的条件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与行政执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并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

20、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9.4.3 9.4.3 中国行政执法的手段中国行政执法的手段行政执法手段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主要有:1.1.行政措施行政措施2.2.行政强制行政强制3.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4.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5.5.行政监督行政监督6.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5 9.5 中国的行政司法中国的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继续,也是对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一种主要监督形式。在行政诉

21、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和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公布与实施之后,中国的行政司法制度逐渐建立与健全起来。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次又通过和颁布了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国行政司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国行政司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9.5.1 9.5.1 行政仲裁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由各种专门性仲裁组成,各种专门性仲裁则由单行法律、法规加以规定。1.1.行政仲裁的种类行政仲裁

22、的种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仲裁主要有下列几类:(1)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仲裁。(2)经济合同纠纷仲裁。(3)劳动争议仲裁。(4)房地产纠纷仲裁。(5)产品质量责任争议仲裁。(6)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所有处理以上仲裁的行政仲裁机关都是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由业务主管机关依法设立,受业务主管机关的领导。行政仲裁机关采取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2.2.行政仲裁的程序行政仲裁的程序行政仲裁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仲裁机关受理后,主要分为调解和裁决两个阶段。(1)调解。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而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

23、纷的方法。我国的调解在性质上可分为三种:1)人民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3)司法调解。(2)裁决。在行政仲裁过程中,一般都要在裁决之前先经过调解程序。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都明确规定调解为仲裁裁决前的必经程序。在调解无效之后,为及时处理纠纷,行政仲裁机关应马上转入仲裁裁决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出裁决。行政仲裁的结果,一是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做出仲裁裁决,这些处理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在行政仲裁期间,行政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保全措施。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9.5.2 9.5.2 行政复议行政复

24、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不同处理决定,这一过程称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3)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能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代中国政府

25、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1.行政复议的原则和依据行政复议的原则和依据行政复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复议权。同时还要坚持:(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3)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4)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行政复议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另外,还要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命令和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

26、他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复议机关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时,还要以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首先依据法律效力高的和适用广的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如发现其所依据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应向制发机关报告,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2.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下列具

27、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6)认为行政

28、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29、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有些情况即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按规定也不能申请复议,这些情况包括:(1)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不能申请复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代中国政

30、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3.3.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分工和权限。这方面的规定有:(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1、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6)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申请: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

32、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

33、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4.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5.5.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一般要经过申请和受理、审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几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审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几个阶段。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

34、(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9.5.3 9.5.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处于被告的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5)做出具体行政

35、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而只是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不服的。(4)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证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36、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此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其他由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法院审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诉讼制度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权,规定他们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处于平等地位。(2)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四版)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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