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涉税登记一、涉税登记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三 证基础上+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办理注销登记时,须 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 报清税,取得清税 证明后现办理相关 注销手续。 2017年底前原税务 登记证继续有效, 2018年1月1日起,一 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 代码的营业执照,原 发税务登记证不再有 效。 办理注销登记时,须 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 报清税,取得清税 证明后现办理相关 注销手续。 2017年底前原税务 登记证继续有效,
2、2018年1月1日起,一 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 代码的营业执照,原 发税务登记证不再有 效。 企业注销企业注销 按领购使用范围不同按领购使用范围不同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账证管理二、账证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纳纳 税税 人人 税税 务务 机机 关关 发票领发票领 购簿申购簿申 请审批请审批 表表 发票领发票领 购簿购簿 凭凭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核核 准的种类、数量以及准的种类、数量以及 购票方式,向主管税购票方式,向主管税 务机关领购发票。务机关领购发票。 链接动画:发票领购流程链接动画:发票领
3、购流程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 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 保存发票,不得丢失。如遇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保存发票,不得丢失。如遇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 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的管理 链接视频:增值税网上开票现场操作链接视频:增值税网上开票现场操作 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或代征
4、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纳税人或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 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指派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报纳税人应指派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报 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应对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对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
5、行简易申报等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等 申报纳税方式,即以缴纳税款凭证代申报纳税方式,即以缴纳税款凭证代 替申报或简并征期。替申报或简并征期。 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是指纳税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是指纳税 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缴纳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缴纳 税款,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代税款,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代 替纳税申报。替纳税申报。 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 核定的税额和指定的期限,每几个月核定的税额和指定的期限,每几个月 一次或半年、一年一次进行申报纳税。一次或半年、一年一次进行申报纳税。 直接申报直接申报 电子申报电子申
6、报 邮寄申报邮寄申报 简易申报简易申报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 “,是指纳,是指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等相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等相 关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当地关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服务大厅进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服务大厅进 行申报纳税。行申报纳税。 电子方式申报是指纳税人采用包括电子电子方式申报是指纳税人采用包括电子 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 真、互联网等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真、互联网等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
7、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邮寄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 税期限内,将各类填好的纳税表格和税期限内,将各类填好的纳税表格和 资料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资料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 进行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进行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 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应采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应采 用专用信封用专用信封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是税务机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是税务机 关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关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
8、额,并向实际情况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并向 税务机关申报的期限。税务机关申报的期限。 按期申报纳税按期申报纳税 按次申报纳税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 延期申报与零申报 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 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 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零申
9、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 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而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申报行为。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而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申报行为。 第二节 税款征收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 定额定定额定 期征收期征收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纳税人直纳税人直 接缴库接缴库 代收代缴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委托代征 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自收入库自收入库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 缴缴 税税 二、税款缴库方式 加收滞纳金 核定应纳税额 调整计税金额 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出境 三、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优先权 税
10、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税款退还与追征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正常缴纳税款 在国家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如流转 税按月缴纳的一般为次月15日之内。 延期缴纳税款 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五、税款缴纳程序 第三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处理的 总称。 对纳税人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来检验其纳税的错漏 或问题,避免税务违法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税务机关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为依法处理税收违 法行为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没有税务检查,税收征收
11、管理就难以实现有效控制。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重点检查:对有偷税行为或偷税嫌疑、纳税申报与实际明 显不符的检查。 专项检查:对某一税种或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 分类检查:根据纳税人历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 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 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查。 集中性检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 组织的税务检查。 临时性检查: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 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 。 二、税务检查的类型 全查法 抽查法 顺查法 逆查法 比较分析法 控制计算法 审阅法 核对法 观察法 外调法 盘
12、存法 交叉稽核法 三、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限: 账证检查权; 场地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 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措施: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税务检查的权责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取证手段: 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集贸市场检查时 ,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与权利: 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
13、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权利: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 能提供的,有权拒绝检查;有权要求检查人员为其保守秘密。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般给予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缴义 务人为5千元)的罚款。 (二)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50%至5倍的罚款。 司法责任: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数额在1万元 以上不满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
14、5倍以 下罚金;偷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责任: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税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 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5、,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单 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 。 (四)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骗取出口退税款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退税 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
16、5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五)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 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责任:抗税罪,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 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六)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开专用发票罪:虚开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7、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 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自然人犯虚开专用发票罪处罚。 伪造或出售伪造专用发票罪:处罚与“虚开专用发票罪”相同 。 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
18、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其他专用发票罪: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量巨 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 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情况: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 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八)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 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二)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三)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四)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