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北京庞某某飙车案1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案例l 2015年8月22日凌晨3点多,庞某某为寻求刺激,驾驶无牌照的雅马哈牌R1型摩托车,违反禁止标识,由北京市东城区玉蜓桥出发,仅用时13分43秒绕行二环主路外环一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且多次违反禁止标线标识变道超车,摩托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经鉴定,其中部分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为151km/h。庞某某在二环上共超过了180多辆车,在此过程中,他利用安装在头盔上的运动摄像机记录下了整个行驶过程,回到入驻的酒店后,庞某某连夜将视频剪辑了出来,凌晨5点多时,他将视频传至网上晒萌和炫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庞国钦拘
2、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一、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l(一)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必须是“在道路上”l(二)成立本罪的对象限制,必须是“机动车”l(三)成立本罪的行为方式限制,必须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l 1.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之认定l其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l其二,“醉酒驾驶”是否需要“情节恶劣的”限制?l其三,“因公醉驾”“因紧急醉驾”“隔夜醉驾”的问题。3一、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l(三)成立本罪的行为方式限制,必须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l 2.关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之认定l其一,“
3、超速行驶”的犯罪论地位问题。l其二,“追逐竞驶”的含义诠释。l其三,“追逐竞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限制。l其四,其他特殊情形下追逐竞驶行为的定性问题。4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适用问题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l(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l(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l(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l(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l(
4、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l(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l(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三、危险驾驶并发生严重后果时,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限的刑法解释论问题l(三)成立本罪的行为方式限制,必须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l其一,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l其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