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第十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管辖行政诉讼法管辖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介绍】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一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1996年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
2、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3、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4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九,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随后的毕业派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于1998年10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19
4、98年10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正式立案受理此案。1999年2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位条例第4条,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8条第3项,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及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35条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被告北
5、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科技大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经过书面审理后,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问题思考】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1、总的概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条2、限定的概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条3、肯定式分类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至第12项4、肯定式个别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款5、否定式分类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3条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1、行
6、政诉讼法第12条第款和第款具体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第款采用分类列举式,第款采用法律、法规个别列举式。2、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法院也应当受理。三、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1)明确列举的方式(2)由当事人选择,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3)因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最终裁决。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n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7、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n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二、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n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8、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 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地域管辖三、地域管辖n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n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
9、法院管辖。(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案件。n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2)专属管辖(3)共同管辖(4)提级管辖四、裁定管辖四、裁定管辖n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n移送管辖移送管辖n这是指某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n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接
10、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n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n指定管辖指定管辖n这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n有以下两种情况:()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n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n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n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课
11、后提升2002年8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第一例统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2001年,在全国统计执法检查中,安庆市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安徽省盐业公司潜山公司因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被市统计局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和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1年11月15日向安庆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经复议后,复议部门认为安庆市统计局对这一案件的查处事实清楚、主体合法、证据确凿、处罚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安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此仍然不服,2002年月26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程序不当为由,作出了撤销安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
12、决。为维护统计法的尊严,安庆市统计局执法领导小组对此案十分重视,聘请了法律顾问对该案件的程序进行了重新论证,一致认为执法程序是合法的,遂于2002年月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2年月日开庭审判。经过法庭调查、陈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安庆市统计局运用法律适当、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作出撤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维持安庆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至此,经过11个月的复议、应诉、上诉,安庆市第一例统计行政处罚诉讼案以统计部门胜诉而告终。诉权思考:()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功能?()怎样理解行政诉讼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种功能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