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第三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四节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南方周末2004年月26日报道:2002年月24日,四川东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公司)重庆分公司雇员刘某在开着其公司的面包车送交快件的时候,遭重庆市邮政局执法人员拦截,被没收快件后刘某遭到邮政局执法人员的扣留,直到当天晚上快递公司负责人谭某出面领人。邮政局的理由为快递公司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隐私权,违背了宪法。随后快递公司受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月日,刘某在投送快件的过程中再次遭到邮政局执法人员的
2、拦截并没收快件,此次快递公司受到罚 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月21日,邮政局执法人员闯进快递公司的营业房里,四处翻查,最后将搜出的件快件以及11份清单全部没收。同年月23日,重庆市邮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快递公司重庆分公司被罚款万元,同时被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2003年10月17日,重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规定为依据,维持重庆市邮政局的处罚决定。该快递公司不服并于2003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月日,法院判 决快递公司败诉。【问题思考】()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本案中是否存在法律冲
3、突?如何解决。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n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n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n起诉有两种类型:()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复议,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
4、诉。n行政诉讼法对起诉设定了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第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第六,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n起诉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5、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出。n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n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日内决定是否立案。n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n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
6、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n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等情形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 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二)受理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n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
7、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n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实体法上,起诉一经受理,诉讼时效中断。()程序法上,某法院一旦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二、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二、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n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一)开庭审理的方式1、公开审理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公开进行。n一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n二是对社会公开(二)回避n当事人申请回避。n审判人员申请回避。n适用范围与决定程序。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
8、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停止执行的情形n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四)先予执行的情形n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9、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五)缺席判决n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n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六)对妨碍司法行为的处理措施n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
10、、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七)调解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11、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n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n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八)附带诉讼n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九)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撤诉n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十
12、)裁判依据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n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n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十一)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n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一并审查。n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n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
13、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n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 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n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民法院备案。(十二)裁判文书公开n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除外。(十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n
14、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n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n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n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三、第一审程序三、第一审程序(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1 1、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n人民法院审
15、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n一审的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n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人以上的单数。n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此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n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
16、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n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最主要的形式。n 开庭审理的特点:一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在法院的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二是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三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公开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凡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是开庭审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场所作为审判法庭,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出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出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等阶段。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等阶段。(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n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
17、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n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先行给付;()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三)开庭审理的程序 1 1、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n召开庭前准备会议庭前准备会议。n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
18、讼参与人。n公告。2 2、出庭情况审查内容、出庭情况审查内容n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n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n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和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n当事人申请回避。3 3、法庭调查的内容、法庭调查的内容n明确诉讼争议。n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n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n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n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4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n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n法庭辩论
19、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n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5 5、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n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n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n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6 6、公开宣判、公开宣判n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n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日期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n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四)诉讼阻却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
20、原因,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1、延期审理、延期审理 2 2、延长审限、延长审限 3 3、撤诉、撤诉 4 4、诉讼中止、诉讼中止 5 5、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6 6、移送、移送 7 7、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8 8、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三、第二审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n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n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n设置
21、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由于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故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上诉的概念和条件n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n条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存在法
22、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2 2、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提起和受理n上诉由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n第一审并案审理的案件,判决后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3 3、上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
23、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决n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异同(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条件不同。(3)期限不同。(4)审理的主体不同。(5)审理的对象不同。(6)程序的性质不同。(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重新组
24、成合议庭3、分别适用第一、二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n含义n执行程序的特点n行政执行程序的种类(二)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n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n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n执行管辖n执行官程序的提起方式(1)申请执行(2)移送执行(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n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的执行措施n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五)执行阻却n执行中止n执行延期n行政终结(六)执行回转和再执行n执行回转n再执行六、判决、裁定与决定六、判决、裁定与决定(
25、一)判决n一审判决n二审判决(二)裁定n含义n特点n范围(三)决定n含义n适用范围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n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可见,证据不单纯是材料和事实,这些材料和事实是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n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的材料和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n证据的特征:()客观性。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相关性。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
26、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合法性。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n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人收集证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n含义: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
27、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n举证责任的意义:()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与否的假定,作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二)原告的举证责任n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n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证据;n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
28、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n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在肯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被告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强调了“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n()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n()原告或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29、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四)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n被告举证n原告举证n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n所谓“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n首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n其次,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n再次,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排除;n最后,所有证据形成一条前后连贯的证据链,足以完整地说明全部事实真相,因而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行政诉讼证据的
30、质证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一)质证的概念和意义n所谓质证,一般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有关当事人(质证主体)对提交给法庭的各种证据,采用各种证明方法进行询问、质疑、辩驳、解释,进而影响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的活动。狭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关当事人围绕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质疑、对质、核实,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目的的活动。n质证的意义:质证的意义:()质证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手段。()质证是法庭审查、认定证据
31、的重要方式。()质证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二)行政诉讼中有关质证的主要内容1 1、质证的一般原则、质证的一般原则(1)全面质证原则 (2)公开质证原则(3)合法质证原则 (4)一次质证原则2 2、质证的内容和方式、质证的内容和方式n质证的内容(1)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明效力,也称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能否加以证明、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加以证明。n质证的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言词的方式,也就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定规则,相互之间发问
32、或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接受发问者作出回答。n对质证之物的要求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3 3、证人问题、证人问题n证人资格n作证方式n对证人出庭做证的要求n出庭作证或作出说明的特殊主体4 4、质证的其他问题、质证的其他问题(1)证据材料的排除(2)对补充证据的质证(3)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质证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1、依卷审查2、在庭审中审查3、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二)行政诉讼的认证规则1、证据合法性的要求2、证据真实性的要求3、证据排除规则4、证据推定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自认规则7、司法认知规则(三)行
33、政诉讼的认证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时间有二:一是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二是庭审中经过质证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一)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n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n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二)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n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选择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n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
34、(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二、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一)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n我国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等。当然,在法律另有授权的情况下,下级法律规范与高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下级法律规范。(二)相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二是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n适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
35、同一机关制定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1)在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情况下,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发生冲突时,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处理,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特别法。(2)特别法之间或者一般法之间发生冲突时,依“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处理,人民法院适用新法n适用适用不同机关制定不同机关制定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应送请或者报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或者裁决。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 国人民法院对于法律规范的这种冲突没有判断权,当案件的审理涉及这种冲突,又必须 解决这种冲突时,法院只能将冲突提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或者裁决。一、涉外行政诉
36、讼的概念与种类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n涉外因素()外国公民,即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即不具有任何国籍及国籍不明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外国组织,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组织,包括外国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n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二、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二、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n适用
37、行政诉讼法原则n同等原则n对等原则n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三、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三、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一)诉讼文书的对外送达方式n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适用普通送达方式。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以下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
38、达的;()不能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个月,即视为已经送达。(二)二审期限的特殊规定n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5日和10日;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n考虑到涉外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2015年2月10日,甲县地税局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向A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在3月10日前缴纳税款10000
3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A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在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地税局认定的缴纳税款数额过大,罚款的处罚存在违法,于2015年5月4日向甲县地税局的上级机关乙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地税局认为A公司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决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A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就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诉讼,经审理判决维持甲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诉权思考:(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A公司的诉讼?(2)法院判决维持甲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什么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