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配套习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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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王晓红 张秋华 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版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

2、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5、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

4、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后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法责任是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或完成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它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这里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制裁中的财产性惩罚措施。6、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类型。(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2)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3)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具体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7、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分属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2)设立区域不同。全国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六个排除法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每个设县、区的市设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县、区设立基层法院;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和省、

6、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一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4)受理案件的前提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即可起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须当事人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5)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人民法院分四级,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无级别管辖。(6)人员任用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属于公务员身份,而且须取得法官

7、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从事过法律工作或经贸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律师或法学教授、离职法官等。(7)审判员、仲裁员的选择不同。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到哪个审判员手里非当事人能决定的;仲裁庭的成员组成是由当事人各选一个,双方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如不一致则由仲裁机构指定。(8)救济途径不同。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生效后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再审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仲裁是一裁终局。8、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依据;(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9、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区别。(1)审判发生的原因不同

8、。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 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再审程序的发生,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诉权和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审理过程或者是按照一审程序或者是按照二审程序。(2)审级不同。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通常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批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

9、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

10、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如果确有冤情,可以申请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10、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属于法院在诉讼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形式。二者的区别如下:(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决,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判决书,如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于在诉讼程序中,是法院对诉讼的程序问题应解决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裁定书。如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撤销原判等。(2)上诉时间不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11、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须在10日内提起上诉。(3)上诉的范围及权限不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均可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除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外,均不得上诉。(4)结论作出的形式不同。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即可。(5)同一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数量不同。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6)判决和裁定两者的依据及作出的时间不同。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如民法、继承法、婚姻法、

12、公司法等,且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裁定依据的是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11、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含义。(1)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和“事务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

1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A、民事诉讼主要以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B、行政诉讼主要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划分地域管辖。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3)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联系和区别: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者的联系体现在:地域管

15、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12、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管辖来确定管辖的法院。经济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

16、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的管辖,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我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E、因铁路

17、、公路、水上运输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F、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G、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等等。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简答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A、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18、。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全部财产用于清偿。C、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A、有利之处:(1)设立程序简单。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所以无需与他人进行协商合作事宜、经营决策等,决策效率高。(2)机构简单,管理灵活。财务账册无强制要求。(3)税收无叠加。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公司,税收负担小。B、不利之处

19、:(1)投资风险大。对企业因经营失败造成的损失和债务,投资人须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社会信用不高,企业融资困难,难以做大做强。3、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最低人数不同。二者虽然对投资者的上限均要求不得超过50人,但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一人公司,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2)投资人的责任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1人为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管理事务的方式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有限合伙人无权管理合

20、伙事务,对外也没有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通过公司设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公司事务的管理。(4)缴纳税收的类别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双重所得税制。(5)企业属性不同。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经营失败,最终由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为法人,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财务制度的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账册国家一般不进行专门的审计和督查;而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一人公司,其财务账册年终必须由会计师事

21、务所审计。4、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A、不同之处:(1)企业业务范畴不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从事市场中介服务的专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而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范畴多为从事金融、商事活动。(2)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的债务,均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企业产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责任才划分为两

22、种: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合伙企业损失的,须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对此不知情、无过错的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事务执行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企业执业;而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则无权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业务。(4)风险防范机制不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合伙企业要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单独立户管理,以防范和清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风险;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不须建立此类风险防范基金。B、相同之处:(1)两者

23、受同一部法律管辖。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都由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2)合伙人责任承担基本相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两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税收均不重叠征收。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案例分析题1、甲、乙、丙三人各出5万元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合伙期间发生争议时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该合伙企

24、业经营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经营期为2年。企业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1)甲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若经营失败,乙和丙是否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丁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案例1参考答案】(1)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如果经营失败,乙、丙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业务,均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25、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没有约束力。(2)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得与丁再合作成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从事与该合伙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甲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代表合伙企业所签订的12万元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即第三人某机械公司在与甲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不知道,则合伙企业合同对甲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某机械公司;如果第三人某机械公司明知合伙协议中对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约定,还与甲订立12万元的合同

26、,则合同无效。2、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家庭。2016年8月,刘某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该企业成立后前半年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此后,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额5万元人民币。该企业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任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既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7年8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企业

27、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某、黄某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刘某、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试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对此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案例2参考答案】(1)企业名称不合法。刘某的企业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刘某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却为“远大信息咨询公司”,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更正,可以将其更名为“远大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远大信息咨询工作室”。(2)企业注册资本1元符合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

28、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数额未作规定。1元出资也可以作为设立企业的申报出资额。(3)刘某、黄某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半年多,因前景看好,效益又佳,故黄某主动加入,并入资5万元,由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已发生改变,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4)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至于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

29、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纳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4)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30、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5)该企业解散应当由刘某和黄某同意,或者根据刘某与黄某的合伙协议的约定,而非由刘某一人决定。3、2017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31、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的同意。2月12日,乙未经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3月16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自己又单独出资设立了一家汽车轮胎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7月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已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乙于2月12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简要说明理由。(2)乙在3月

32、16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3)在本案例中,乙另外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加工轮胎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4)试述A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5)如果甲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参考答案】(1)2月12日乙以A企业的名义与丙订立的3万元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2)乙在3月16日订立的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乙单独设立加工汽车轮胎厂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

33、人,未经投资人甲的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4)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甲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清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甲除非自行清算,自行委托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17年的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34、行审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4参考答案】(1)甲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

35、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在对B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中,虽无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须对此承担无限责任。乙、丙就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因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经由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应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简答题1、有限责任公司

36、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股东人数高低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为50人,允许一人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没有限制,但股东人数下限最低为2人。(2)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严格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的职能;还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至2名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而非必设机构。而股份有限公司对组织机构设立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3)公司融资渠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可转债等充实公司资本;而股份有限

37、公司则既可以经法定程序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还可以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发行可转债。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4)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众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票除法律规定特殊身份的持股人持有公司股份有时间限制外,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在转让程序和时间等方面没有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属性,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38、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5)股权证明的法律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股权的法律凭证是“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律凭证是“股票”。(6)财务状况公开的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不公开。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则要求公开。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7)资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按照股东

39、的出资份额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均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照股份数量的多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8)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即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公司以资本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的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有限责任公司则具有一定的人资兼合的属性。2、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上市,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即每个会计年度至

40、少公布四次财务报告(2个季报、一个中报、一个年报)。同时,当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重大事项正在决议中的时候,公司必须作出临时报告。而非上市公司则没有信息向社会强制公开披露的要求。(2)融资功能不同。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其公司股票一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在其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需巨额资金,还可以继续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即再次增发股票,在公司业绩预期短期内难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还可以发现可转债,而且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而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方式除银行借款外只能发行公司债券,而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尚需满足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要求。(3)公司规模及经营稳定性不同。上

41、市公司由于能通过多种途径融资,且国家对上市公司特别是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上有一定的要求,即发行前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所以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普遍大于非上市公司。至于说像“华为”这样的销售收入超过数千亿的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对资本市场带来的巨量资金的贪婪而影响初心,不希冀谋求上市的并不多见。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须成立满3年,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而非上市公司则无此类时间上的要求。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意义。(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含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经

42、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安排,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体由四部分组成:A、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C、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经营管理机关,是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构,这里主要指

43、公司经理。(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意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维系公司经营的长期稳定的基石。公司法人的组织架构,能使公司在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可控范围内协调、稳定发展。这种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公司管理始终是在这一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引领企业制定目标和迈向目标。公司管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始终受到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影响。4、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特定机构向法院起诉或者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44、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救济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2)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等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5、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

45、本及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认缴、实缴及最低额度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方面制度安排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过数次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追求安全价值优先向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在立法模式上,取消了公司设立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限制,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众多苦于资金问题的创业者带来曙光;取消了公

46、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须实缴20%,其余资本须在2年内缴清的限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资本20%的规定,改变了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规定,继而又取消了公司设立时货币资金不得少于30%的限制;开辟并完善了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包括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1)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47、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设立采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额。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8、公司设立采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及股份的认购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出资额。二、案例分析题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自然人张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由自然人程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经张某与程某协商,由甲、乙两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1)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公司货币出资10万元,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2)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4)在公司取得盈利时,由双方平均分配公司的红利。(5)丙公司关于增减资本、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事宜须由股东一致决议方能生效。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简要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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