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造成的损失有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拆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资产购建及报废制度。 1.农村
2、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或物品的购建,价值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组、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事前必须报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资金不就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筹建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
3、织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等方式筹建价值10000元以内的项目,事前必须报详细的预算方案到代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购买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或物品的,必须报镇招标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未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报废,要及时编制清单报代理机构备案;原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残品的处置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拍卖。第六条 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要本着公开、公
4、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夺标。未经公开夺标造成集体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发包(租)金只能收到本届村干部任期。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必须签定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卖、转让,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价值超过10000元的,事前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卖、转让,要
5、编制清单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第七条 资产经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企业,采取自主经营方式的,需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企业,采取发包经营方式的,要办理详细的资产移交手续,明确承包方对资产的保管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3.承包期内承包方需增加资产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明确新增资产的出资方式及合同期满后的归属,否则,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企业,接受县农村集体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到银
6、行开设存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所有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全额上交代理机构统一代管,由代理机构统一到银行开户进行管理。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所需资金实行“先报账后付款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不得持有现金,经济活动所需资金,先由代理机构分管会计审核所需资金的原始凭证,然后根据符合入账条件的原始凭证金额,填制代管资金支取审批表并签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此审批表支取资金后再付给收款人。结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单据的金额必须与代管资金支取审批表一致。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入的现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镇委托代
7、管服务中心,严禁“坐支”或白条抵库收入款项。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的资金,代理机构要向委托人填发盖有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管资金手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资金的凭据,日常发生存取业务时代理机构要在上面作详细、有效的记录;同时,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分户设置代管资金明细账,详细记录代管资金的存取情况。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对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会计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章 资源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指村集体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空地、荒地、荒山、荒丘、滩涂、果园、水面、石
8、场等。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集体资源进行巡查,确保集体资源安全、完整;要安排专人,对集体重点资源进行管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源发包租赁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租赁,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夺标,未经公开夺标造成集体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发包(租)金只能收到本届村
9、干部任期。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资源出让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转让、拍卖,事前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夺标,未经公开夺标造成集体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转让、拍卖,必须签订合同、编制清单报代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土地收益金管理制度 1.土地收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土地资源所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
10、织土地收益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制度。代理机构核查土地收益金,另单独开户管理资金。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专户上的土地收益金,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集体债务,确需增加债务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造成的债务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集体资金借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集体资金为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
11、,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民主理财不认可、主管部门审核不过关、入不了账的白条,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置债权债务明细账,对历年来形成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详细记录,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化解债务,及时清收债权,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五章 招投标制度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招标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未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标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投资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需报镇政府备案,由村
12、委会组织公开招标。第二十六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同一项目以“大化小”的方式进行多次建设逃避招标监督,否则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要严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合同的执行,对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需增加投资和建设内容,金额超出工程建设合同金额10%以内,事前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金额超出工程建设合同10%以上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项目,必须签定合同并报代理机构备案,否则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标的、建设内容和违约责任;工程竣工后,由镇、村
13、、组三级组织验收工程,并填写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书。第六章 “三资”登记及公示制度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含集体企业)及相关管理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表格,建立全面、真实、准确的台账,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建立的“三资”台账,报代理机构备案,以便代理服务机构监管。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意愿,定期对集体“三资”进行清理核实,把集体所有“三资”尽数纳入台账登记。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三资”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台账内容,保证账实相符。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台账信息,由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及电子触摸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各级组织及广大群众监督。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把“三资”台账内容变动情况及时报代理机构,以便代理机构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保证公示信息真实、准确。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借助网络平台,设置电子触摸屏供群众查询集体“三资”信息;没有条件的,要在财务公开专栏,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公示集体“三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