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物权的概念、基本特征种类及其客体2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就是指对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作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无需第三人积极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物权的支配性表现为物权的积极权能。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特征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性,即物权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包括国家侵害其物权的不法行为。物权的对世性表现为物权的消极权能。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3物权的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较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4、
2、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内优先性:依据时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第二,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5、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6、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4物权的主体 1。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体现 2。具体主体包括 第一,国家 第二,集体 第三,自然人 第四,法人?第五,其他组织5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对客体的要求1、单一物与集合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合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能够通过特定的方式与其他物区分开的物称之为特定物,而具有同样物理属性、尚未特定的物称
3、之为种类物。3、主物、从物区分标准:两个物在效用上的关系。所谓主物,就是指具有独立功能的物,而辅助主物以实现其功能的,则为从物。例如,花园之于别墅,钥匙之于锁等。区分的意义: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4、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行区分。如窗户之于建筑物。5、原物与孳息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崽。6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内涵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1、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2、动产 3、权利 4、货币是什么?7物的基本构成物
4、(有体物)不动产动产土地(包括地表、地下和空中)建筑物权利(特殊情况下)定着物(如临时设施、林木、庄稼等)特殊动产(飞机、船舶、汽车)货币、人体器官、尸体是否为动产?一般动产集合物是否可以构成物?有生命物(动物和植物)无生命物8物权种类 1、物权法以物权形态作为划分体系的基础,因此,物权法的体系与物权的体系基本吻合 2、物权首先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分为如下五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3、在物权形态之外,物权法体系中还包括事实状态-占有。9我国物权体系图示:我国物权体系图示:
5、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般用益物权特殊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10物权法的基本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1、我国现有财产法的现状宪法宪法:宪法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问题。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宪法有关财产权的规定主要限于宣示性的作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我国并不承认宪法诉
6、讼,因此,需要物权法作出具体规定,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民事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法规:(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但并不是民法典。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11(二)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
7、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渔业管理法等。12(三)财产管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月29日修订)。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
8、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四)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9、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132、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第二,私有财产快速增长,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第三,集体所有财产主体不明。3、物权的基本功能 第一,定分止争 第二,物尽其用14二、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1、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民法中的财产法,与人身关系法相对应。2、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如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密切相关,在民事财产法中占有核心地位15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任务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第二,物
10、的利用关系 2.物权法的任务 第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成果 第二,确定物的归属 第三,发挥物的效用16民法调整对象图示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的关系所有权关系他物权关系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身份关系人格关系配偶关系亲子、收养精神性人格权继承关系物质性人格权占有(事实状态)17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
11、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18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通过买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一个物权从原权利人手中流转到另外一个权利人手中。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因此,物权必须具有能够为他人所了解的外在表征,这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登记,而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19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1、我国不动产物权法原则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没有登记的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需登记可以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12、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五,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他替代
13、交付模式:第一,简易交付。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三,占有改定。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1不动产登记问题 1、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2、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义务 4、错误登记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5、异议登记 6、更正登记 7、商品房预售与预登记22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矿藏所有权。矿藏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2、埋藏文物的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3、水权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