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案情简介】2008年10月,原告乙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甲公司承包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厂房的拆除工程。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将该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2008年10月31日,陆某雇佣郭某从事拆除工作,11月19日郭某在工作中摔伤。陆某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9月,原告乙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09年10月18日,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郭
2、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9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律师,搞清楚了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原告的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6万元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1、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 2、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4)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5)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3、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必须由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必须由社会法性
4、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a、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b、劳动关系应当由社会法性制质的劳动法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者劳动者雇雇 主主人身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劳动力劳动力指示命令权指示命令权物权关系物权关系 使用权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契约契约隶属隶属交换交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
5、,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案例】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内地、港方合资企业。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应与公司聘用的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全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不向董事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董事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董事应按公司的规定签订董事聘用合同。财务总监由合资的港方推荐,董事会聘任,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赵某是港方委派到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并签订了自2002年11月26日至2006年7月25日的聘任合同。后双方因经营发生争议,公司于2004年7月解除了对赵某的聘用并停发工资。赵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经法院两审。庭审中
6、,赵某认为,公司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赵某作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标准的劳标准的劳动关系动关系非标准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地位不同、主体地位不同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报酬支付的原则上:3)、报酬支付形式上:)、报酬支付形式上: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
7、处理权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6、适用法律不同、适用法律不同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 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二是劳
8、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 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案例案例】A 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 7 月至 9 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 2001 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 A 公司每月支付 朱某报酬 2000 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 A 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 A 公司指派在购 买发动机
9、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 A 公司提供劳动 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 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 A 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 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 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 A 公司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 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A公司与个人B签订协议,约定自2003年5月5日起,B自带车辆为A公司提供交通劳务服务,每月费用为6500元。2007年11月,A公司业务发生调整,于是解除了与B的租
10、车协议。B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5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B向仲裁庭提供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以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A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中的工资表与B的不一致,并且,A公司提供了报销凭证证明,B并不是亲自开车,经常雇佣司机代其履行,事先也不需要A公司同意。A公司还提交了曾被B雇佣开车的司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
11、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律师,搞清楚了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原告的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北京市昌平区某镇医院出具的健康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证,上述证件工作单位都手工填写为被告,但并未加盖被告的公章,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予认可。被告在庭审过程
12、中提供了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其中均无原告的姓名;被告还提供了5张支出凭单,分别载明2005年11月23日、2006年1月11日、2007年2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7月24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灌木林地改造、补植补造、爆破造林施工费、七孔桥工程款等220余万元,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支出凭单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概念概念: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1、干预程度不同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2、福利待遇不同福利待遇不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 内
13、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不同.: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4、主体不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合同的排他性不同:雇佣关系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 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别区别 可以归为雇佣关系的几种情形可以归为雇佣关系的几种情形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
14、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 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但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自然人,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雇请的保姆与雇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义务帮工与用工人之间不存在雇佣 关系;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指自然人,也包括非依法成立的组织即非法用工单位)雇请,招用的从业人员与承包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2009 年 4 月,王某与本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 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 36 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
15、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 15 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 年 4 月 29 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 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 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的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 法院,诉求各项损失 21.5 万余元.分歧分歧本案审理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李某之间是构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李某清运猪场垃圾的行为,不是一种劳 务,而是一种工作成果.王某清运垃圾的工作与养猪场主李某之间自 始至终不存在控制,监督,指挥等隶属关系,而是王某自备马车,技 术等独立完成工作,故二者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按照李
16、某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各种劳务,产 生的劳动成果归李某所有,李某依约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 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李某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应明确以下几点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应明确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一 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2.劳动条件的提供及劳动方式劳动条件的提供及劳动方式.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 揽人只
17、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3.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在雇佣关系中,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 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一 般为一次性支付,或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4.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 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
18、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
19、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差异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差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差差 异异关系关系【案情简介】2008年10月,原告乙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甲公司承包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厂房的拆除工程。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将该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2008年10月31日,陆某雇佣郭某从事拆除工作,11月19日郭某在工作中摔伤。陆某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9月,原告乙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09年10月18日,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20、确认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郭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9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所属范围所属范围不同不同意志关系 上层建筑范畴生产关系组成部分 经济基础范畴形成依据形成依据不同不同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发生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内以劳动为前提依据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内容不同内容不同
21、法定权利义务 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案情】【案情】2000年5月,某市东城区甲厂与西城区乙厂经协商,签订一份借调乙厂王某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某为甲厂从事技术传授工作两年,甲厂向乙厂支付技术服务费20万元,并由乙厂向王某支付工资。2001年1月,该市南城区丙厂向王某发出邀请,愿高薪聘请王某到丙厂工作。2001年2月,王某以技术传受完毕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不再到甲厂上班而到丙厂上班。无奈,甲厂向东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问题】【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本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情】【案情】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06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问题】【问题】索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索某与聂某或酒店形成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