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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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中建房用地是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方向,以农户为主体,采用居住、商住或经营等方式,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河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严禁城市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第四条 农村集中建房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第五条 农村集中建房该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体现农民群众的

2、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第二章 建房申请程序第六条 农村集中建房申批按照“村级申请、乡镇审查、部门审核、审批公示、联合查验、存档备案”程序办理。第七条 村民小组就农村集中建房事宜召开农户代表会议,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户代表参加,所做决议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议及集中建房拟用地块位置规模、 申请户数、建筑密度和房屋层数、布局示意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填写市农村集中建房规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

3、提供下列材料:1、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情况的会议记录;2、公示(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及村级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3、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设项目明细、对周边有影响的项目提供日照分析报告);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帯坐标点);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审核批准程序第十条 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初级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所站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

4、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所站负责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情况。申请项目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后在市农村集中建房选址定点审批表签署意见,附带项目实施方案及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向市宅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 市宅改办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对拟用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基

5、础设施配套等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宅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项目方可正式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审议通过后,市宅改办通知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规划设计方案在乡镇公开栏和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正式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宅改办。 第十六条 市宅改办接到正式方案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集中建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

6、续。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将农村集中建房纳入宅基地数据库系统,健全集中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个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送市宅改办等单位备案。第四章 房屋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建房项目批准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第十九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集中建房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后,组织相关材料进行质量安全备案、消防备案、施工许可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质量安全备案,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消

7、防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农村集中建房项目在开工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提出申请,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集体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槽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申请,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现场验槽。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要求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申请竣工验收,市宅改办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实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8、进行规划、质量、消防等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完规划、质量、消防等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中建房项目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市直部门要高度认识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工作的意义,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确保履职到位。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市直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工作,明晰岗位责任目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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