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是(B)A、丧服制计算法B、世代计算法C、罗马法计算法D、寺院法计算法2、甲乙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要解除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D)/104A、宣告婚姻无效B、调解C、撤销结婚登记D、离婚3、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B)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
2、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一定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意义4、甲的丈夫的嫂子是甲的(C)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5、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C)A、纳采B、同名C、纳征D、亲迎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C)A、1年以上B、3年以上C、5年以上D、10年以上7、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在离婚后
3、6个月内提出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D、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8、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C、未达法定婚龄D、重婚9、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A)A、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B、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C、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D、形式关系和实质关系1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C)A、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B、出资较多方的个人财产C、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D、共同共有财产1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A
4、)A、由母亲抚养B、由收入较高一方抚养C、由受教育程度较高一方抚养D、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1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C)A、家父权B、夫权C、亲权D、继承权13、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B、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D、保障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D)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D、扶养具有时效性1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结婚条件适用(D)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
5、、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16、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下列因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有(BC)A、当事人双方均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C、当事人因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解除同居后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17、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ABCD)A、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予回避B、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6、当事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C、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D、刑事诉讼中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上诉18、近现代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立法根据主要有(ABC)A、遗传学原理B、优生学原理C、婚姻伦理道德D、婚姻家庭的文化教育功能19、下列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有(ABD)A、表兄妹B、舅舅与外甥女C、舅母与外甥D、叔叔与侄女20、旧式“入赘婚”与现在男方落户到女家的区别有(ABCD)A、性质不同B、目的不同C、产生条件不同D、法律地位不同21、离婚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ABD)A、夫妻人身关系终止B、夫
7、妻财产关系终止C、父母子女关系变更D、子女抚养方式变更2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D)A、自愿认领B、准正认领C、宣告认领D、强制认领23、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4周岁的儿子丙由乙抚养,如乙再婚,丙则由甲抚养。后乙在丙8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同意。甲即从学校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D)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C、甲乙的协议违法D、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
8、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的下列请求中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ACD)/177/178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25、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能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有(ABC)A、涉外父母子女关系B、涉外扶养C、涉外监护D、涉外夫妻人身关系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婚姻自由答: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
9、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3分)27、法定婚龄答: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3分)28、法定夫妻财产制答: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3分)29、协议离婚答: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3分)30、收养公证答: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3分)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
10、简述我国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答:(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2分)(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那些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2分)(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2分)32、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放宽条件的规定。答:(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成为被收养人。(1分)(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1分)(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
11、年龄差的限制。(2分)(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分)五、论述题(14分)33、试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答:一、对内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1分)这种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分)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2分)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2分)二、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分)1、第三人事先知道相对人订立
12、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相对人是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配偶的财产作为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的担保时,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贵任。(2分)2、相反,第三人不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的,则相对人不得以有夫妻分产制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2分)3、第三人是否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由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1分)4、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1分)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34、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
13、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猝死。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2)若乙在甲死后不足一月便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答:(1)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乙有权继承。(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甲去世时,甲乙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没有终止,因此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2分)(2)若乙在甲死后不足一月便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乙能继承。(2分)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有权继
14、承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分)35、甲乙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处理都由甲一人决定。2010年甲趁乙出差之机擅自将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2)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答:(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甲的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3分)(2)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分)(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乙在提出离婚时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3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