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继承人第三节 继承权第四节 遗 产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2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3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
2、的财产法律关系(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5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6(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
3、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而遗赠法律关 系发生在受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2)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遗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3)继承人的确定依据是血缘和婚姻关系;而受遗赠人的确定没有限制。(4)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遗产自继承开始就转移给继承人;而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只享有要求遗嘱执行人给付遗赠财产的权利。(5)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被继承人有遗嘱为要件;而遗赠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遗嘱存在。7(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
4、别表现在:(1)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血缘和婚姻关系来确定;而酌情分得遗产的当事人则主要是依照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来确定,不以当事人有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必要。(2)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以均等为原则,以不均等为例外;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高于、等于或者低于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主要考虑扶养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来确定。(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承受遗产,遗产转归继承人共同共有;而酌情分得遗产人则非遗产共有人,只能要求继承人给付可以酌情分得的遗产份额。8(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的区别表现在:(1)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引起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发
5、生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2)继承法律关系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与其他一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而遗赠扶养协议在被扶养人死亡以前就发生法律效力,是扶养义务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协议成立时就已经确定。9第二节 继承人一、继承人的概念二、继承能力三、继承人的分类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10一、继承人的概念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指的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 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6、。(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11二、继承能力n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n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n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n胎儿的继承能力n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12三、继承人的分类(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三)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13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按照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可以将继承人
7、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关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又叫做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是由遗嘱确定的。被继承人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有二种不同的立法例。一部分国家允许遗嘱人指定任何人作继承人,遗嘱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指定,也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甚至可以指定法人为继承人。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士、法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均属此种类型。另一种立法例以我国为代表。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14血
8、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15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本位继承人是相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的,它是指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继承的继承人,如父母继承子女子女继承父母、妻子继承丈夫、兄弟继承姐妹等。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法定血亲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特点是代
9、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得代位继承之人叫代位继承人。转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未接受继承亦未放弃继承之前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地位。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叫被转继承人,继承其继承地(或叫继承权)的人叫转继承人。16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 推定继承人指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继承期待权的继承人。推定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即在将来继承开始之时,得为继承,但在继承开始之前推定继承人既不能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也不能限制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应召继承人是继承开始以后,处于优先继承顺序,享有继承既得权,得实际继承遗产的人。17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
10、继承人 1、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 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是二个相对的概念。遗嘱人在遗嘱中指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某一时间到来时,将其所得遗产移交于另一人或几人,这种制度叫后位继承制度。在这一制度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叫前位继承人,通过前位继承人移交而取得遗产的人叫后位继承人或次位继承人。2、补充继承人 补充继承人又叫替补继承人、第二继承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如果指定继承人因故不能成为继承人,由另外的人替补继承,被指定替补继承的人就叫补充继承人、替补继承人或第二继承人。18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
11、法律关系中:1.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2.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9第三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三、继承权的取得四、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六、继承权的保护20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它所表示的,是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地位。在立法文件和法学著述中,继承权一词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一种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前者叫继承期待权,后者叫继承既得权。21(一)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所表示的,是继承开始前推定
12、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在将来继承开始时,可以继承财产的一种地位。期待权要转化为既得权,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继承期待权虽然不是现实的可以行使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的继承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也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因此,除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被取消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时,当然得为继承。推定继承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受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仍可算是一种权利。22(一)继承期待权n继承期待权产生的根据是一定的亲属关系或遗嘱的指定。n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n继承期待权除了表明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外,无具体的、现实的权利,推定继承人既不能根据这种地
13、位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也不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其他权利。n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既得权的基础,有继承期待权的人,在继承开始时才享有继承既得权,才可以参加继承。23(二)继承既得权n继承既得权是继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继承既得权作为一种现实的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抛弃。对于已经接受之继承权,继承人也可以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回复。n继承既得权系由继承期待权转化而来。n继承既得权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当然取得。n继承既得权可以作为处分标的。24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人们在讨论继承权的性质时,继承权专指继承既得权。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法
14、律地位的权利。(一)选择权说 该说主张继承权是一种选择权,即继承人本于继承权,可以选择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无条件接受继承或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二)物权说 此说将继承权视为一种物权(三)包括的单一权利说 该说认为,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地位是概括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除专属于被继承人者外,不分种类、统一地、整体地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不须证明属于遗产的各项财产的来源,只须证明其属于遗产,即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支配、控制之财产,或属于被继承人所行使之权利,即可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原样全部承受其法律关系。25三、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
15、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指定而产生。前者叫法定继承权,后者叫遗嘱继承权。(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单有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有二个法律事实:第一,继承人出现。第二,被继承人死亡(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是由继承人以遗嘱授予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发生也须有二个法律事实:第一,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第二,立遗嘱人死亡。26四、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三)继承权丧失的类别(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27(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丧失指的是,本来具有继承资格(有继承
16、期待权)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继承权丧失有法定丧失和因被继承人剥夺而丧失二种。前者又叫“继承人欠格”、“无继承资格”或“不配作继承人”,后者又叫“剥夺继承权”、“剥夺特留份”、“废除继承人”。1,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2,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3,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8(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 继承权的法定丧失指继承人因犯有法律规定应丧失继承权的罪行或有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依法当然丧失继承资格。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
17、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9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的行为有剥夺继承人生命的图谋,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不论其是采取何种手段杀害,也不论其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也不论杀害行为是既遂或未遂,都可构成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二,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上有以下三点应当注意:1、继承人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2、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也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应
18、丧失继承权。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行为也就构不成故意因不满十周岁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为故意杀害,所以其才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而并非因其他理由不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理由丧失继承权。这里的杀害,就是指剥夺生命,不能扩大解释为包括“杀”和“害”两种情形,亦即不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也包括伤害人。30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19、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31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构成遗弃行为的条件有二:其一,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其二,继承人有能力尽扶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
20、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32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n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n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n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n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33(三)继承权丧失的类别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n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
21、权便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的,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n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34(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n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实质上涉及继承权丧失的方式。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方式,在各国立法上有两种:一是继承权的自然丧失。指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当然丧失,无须被继承人再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二是继承权的丧失需要采用一定的形式或者需经司法程序确认。例如,依德国民法典第2
22、340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以撤销遗产取得权而实施之。n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发生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不需再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是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35(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n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n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是指继承权的丧失于何时发生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不论发生在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23、。n继承权的丧失对人的效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1)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不生效力。(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36五、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在继承开始前不发生继承权的行使。(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37(二
24、)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含义。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继承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才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实施。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第一种作法是,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继承人不得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采取这种作法的立法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第二种作法是,放弃继承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依这种立法规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未表示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采取前述第一种作法。n继承人可否放弃部分继承权?本书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
25、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并不利于家庭和睦团结。n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与他人?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仅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原则上应当不许撤回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如有重大误解),才可允许其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能取得遗产,其直系晚辈血亲也不能代位继承。38六
26、、继承权的保护n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问题。(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包括性的请求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赋予继承人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其目的是恢复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39第四节 遗 产一、遗产的
27、概念和特征二、遗产的范围 40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时间上的特定性(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三)范围上的限定性(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41二、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既概括地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又列举了遗产的范围。(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包括的财产,也就是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权利义务。按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
28、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些财产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价证券、债权债务 等(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4、承包经营权。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42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意义二、继承开始的时间三、继承开始的地点四、继承开始的通知43一、继承开始的意义n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n继承的开始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二)确定遗产的范围
29、(三)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四)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五)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六)确定遗嘱的效力(七)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44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出现的时间。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公民的死亡。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公民死亡的时间。(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博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的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记载的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
30、准;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45(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n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三种立法例:1、死亡在后和死亡在先相结合的推定制 2、同时死亡推定制3、死亡在后推定制(生存推定制)n我国继承法对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
31、亡,应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该意见第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可见,对没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和长辈的死亡人(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而对同辈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实行的则是同时死亡推定制。46三、继承开始的地点n继承开始
32、的地点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n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世界上有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死亡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等各种不同的主张。n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47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应当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便继承人及时地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48讨论思考题 1简述继承人的分类。2如何认识继承权的法律性质?3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有哪些?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原因的规定有哪些不足?应如何完善?5简述继承权的丧失对人的效力。6如何区别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7简述继承权放弃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表示的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8遗产有哪些法律特征?9试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的范围和种类。10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和种类的规定有哪些不足?应如何完善?11简述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继承开始时间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