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n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n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3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一、放火罪二、决水罪三、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六、失火罪七、过失决水罪八、过失爆炸罪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
2、罪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5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6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四)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
3、质罪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7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五)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三十七、交通肇事罪三十八、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十、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n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
4、、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n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具体对象的规定。n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及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9交通肇事罪(一)(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n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5、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n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10(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n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2)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2.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 事故罪的界限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二)11(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n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本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一般,是指根据前述解释的起刑标准所规定的情节认定。(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