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单元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的出现,给著作权(版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存储、拷贝都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品的内容、署名等不得任意改变;同时,对加密信息的擅自解密,及擅自生产解码设备,均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和原则和“红旗红旗”原则原则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第一节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1.1.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 在网络上,著作权之所以被侵犯且屡见不鲜,是因为一个作者要在互联网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
2、经济成本,并且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因为在网络上对著作权的侵犯存有零成本、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简言之,在互联网上侵权非常容易,而维权却十分困难。2 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2 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提供内容服务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
3、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在著作权人发现其权利被侵害而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仍不采取措施的,属于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3、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 在新媒体中,有越来越多的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凝聚了大量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化。因此将多媒体作品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国内外法学界达成了共识,但在多媒体作品的归属以及在多媒体开发过程中遇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l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l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
4、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1 4.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1 4.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个人使用、图书馆使用和远程教育个人使用、
5、图书馆使用和远程教育这三种合理使用方式是新媒体中合理使用的主要使用方式,也是新媒体的合理使用所包含的最主要的内容。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2 4.2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主要表现为转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2 4.2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 l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
6、这样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得以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许可不宜适用于网络。第二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1.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美国1997年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亦称千禧年著作权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予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互联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1 1、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欧盟各国采取的措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
7、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直接对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合法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2 2、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国开始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已增加了数据库一项。
8、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回答。2 2、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署名权:署名权:署名权又称作者身份权,它包括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公开作者身份;作者可以通过先例署名权来实现作者身份权,作者可在原作上,也可以在演绎作品上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署名。新
9、媒体作品的作者同样应享有上述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发表权: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著作的权利。防止网络用户非法将他人作品上载上网进行传播,是确保新媒体作品的作者享有发表权的先决条件。新媒体传播的便利性、低成本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成为困扰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难题。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修改权: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下文提到的DRM技术就可以防止作品在网上被人修改。此类技术一旦应用于新媒体,就会从根本上杜绝对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犯。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保持作品完整权:保持作品
10、完整权:保持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反之,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予以修改。此项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休戚相关。要想维护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媒体作品的此项权利要比维护一般的纸质图书的此项权利难度大得多。4 4、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l复制权复制权l发行权发行权l传播权传播权l出版权出版权第三节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1.“1.“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
11、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1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通知+移除移除”(Notice and Take Down ProcedureNotice and Take Down Procedu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
12、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2 2、“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不论“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都是正确的。这两个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避风港”原则应该是一般原则,而“红旗”原则是其特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该为相关用户在该技术平台上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侵权行为非常
13、明显,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仍然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故意默认和纵容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百度侵犯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传播权事实成立,要求百度立刻停止涉案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受到此案的鼓励,众多唱片公司和版权管理机构争相起诉百度,引发了一轮诉讼高潮。迫于压力,百度开始调整MP3的页面设置和下载模式。百度MP3目前主要采取二次售卖的盈利模式,即百度先利用音乐试听和下载服务吸引广大的网络用户,然后将用户的注意力出售给广告主,百度MP3以广告收入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其广告收入的一部分会以
14、分成的方式返还给与百度MP3有版权合作的内容提供方如百代唱片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滚石唱片)等,但其他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数字音乐网站、独立音乐人等内容提供商或版权人则没有这样的待遇。l正方观点:百度正方观点:百度MP3MP3构成侵权构成侵权 站在正方阵营中,认为百度提供MP3搜索服务是一种侵权行为的主要是那些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版权管理人及版权代理人,包括唱片公司如国际七大唱片公司等,数字音乐网站如上海步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娱乐基地等,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如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以及版权代理机构如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换句话说,持正方观点的多为版权纠纷中的原告
15、。l反方观点:百度反方观点:百度MP3MP3不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 百度回应,搜索引擎没有监控链接内容的义务。面对一次又一次的侵权诉讼,百度回应说历来都非常重视音乐版权的保护,之所以会引发诉讼是因为大家曲解了搜索引擎的定义。l中立观点:慎防中立观点:慎防“避风港避风港”异化为异化为“风暴角风暴角”“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和保护中国新兴的互联网产业,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某些不足,若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当,极易使原本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庇护的“避风港”异化为引发矛盾冲突的“风暴角”。第四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l什么是技术措施?什么是技术措施?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
16、的、能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1 1、技术措施的种类 1.1 1.1 按用途分类按用途分类 l一是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l二是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l三是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l四是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1 1、技术措施的种类 1.2 1.2 按手段分类按手段分类 l访问控制技术;l密码技术;l数字水印技术;2 2、DRMDRM技术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纸质图书所隐含的权益。因为计算机文件可以被无限次复制,而且保持与原始文件一模一样;计算机文件很容易被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地修改。所以,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把原来“隐
17、含”的纸质图书权益在新媒体中体现出来。数字著作权管理(数字著作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DRM)就是保护新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2 2、DRMDRM技术 它主要是保护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化作品免受非法复制和使用。DRM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它的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浏览数字内容的条件,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者限制内容的浏览次数。DRM技术的目的是保护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内容。DRMD
18、RM技术保护网络图书的著作权,至少要在技术保护网络图书的著作权,至少要在四个方面体现纸质图书的隐含权益:四个方面体现纸质图书的隐含权益:1)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不能被复制,网络图书与阅读的机器是绑定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别的机器无法阅读。2)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不能被篡改,包括网络图书的内容、网络图书的定价、出版社名称等信息。DRM技术保护网络图书的著作权 3)DRM技术要保证网络图书可以计数。可以计数包括两个含义:第一,读者买网络图书,按“本”购买;网络书站卖书,按“本”卖;图书馆按“本”买网络图书。第二,出版社能知道网络书店卖了几本书、图书馆买了几本书,该统计数据通过技术保证其公正和
19、不可篡改。4)DRM技术可以控制网络图书的二次传播。DRM技术保护网络图书的著作权第五节 韩寒百度之争l事件经过:事件经过:2011年3月15日,包括韩寒等数十位作家在内的作家联盟发出声讨百度的檄文,称百度为“小偷”,称百度文库为“邪恶平台”,称百度“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称百度所标榜的“免费分享的精神”是“卑鄙的借口,是慷他人之慨只为了一己之私欲,伤害每位作者和每个读者”。l事件经过:事件经过:此后,韩寒、慕容雪村、小桥老树和何马联名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2011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2年7月,此案
20、开庭审理。9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百度有主观过错,一审判决百度文库败诉,赔偿韩寒损失8万余元。与韩寒一同诉讼的何马获得赔偿1万余元,慕容雪村获得赔偿4万余元。l谁在侵权?l百度是否存在过错?l百度是否靠侵权文档赢利?l百度对网友上传到百度文库中的文档的著作权情况是否有审查的必要?l百度文库该不该关闭?是什么让百度们有恃无恐?是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太快,范围太广?是新媒体强大的技术力量?还是我国法律没有与时俱进,存在监管空白?抑或网友没有维权意识,只习惯免费午餐?l新媒体侵权的隐蔽性l新媒体的开放性导致侵权责任方难以确定l中国网络公司本身就没有尊重版权的习惯l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缺失 本章主要阐释了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尤其是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讲授了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介绍了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重点讨论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分析了百度MP3版权案、韩寒百度之争;讨论了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