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5749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 营业执照号: _ 机构代码证: _ 注册地址:_联系电话:_ 法定代表人: 段志旭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
2、院三),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雨花区万芙路 编号为长国用(2012)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 年 5 月 25 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年 / 月 / 日。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2-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 18 层,其中地上 18 层,地下
3、0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南贡雅苑 栋 幢N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2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
4、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_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_,账号_。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00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元(¥ /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 元)。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
5、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如: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中公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印花税、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房屋价款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
6、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整(¥ 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 前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元采用 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整,余款(大写) 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买受
7、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 元)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
8、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所做贷款还未下放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或者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而未能审批放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否则,则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不计利息)或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
9、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 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产权落至买受人名下。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
10、部费用。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
11、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
12、,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3、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 _/_。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2)出卖人未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及买受人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如买受人的银
14、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须下账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后)。(3)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应包括某些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如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须待该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金额未完全下账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后,出卖人才会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3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日期。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15、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三十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零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三十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
16、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出现本合同第九条中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则出卖人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房屋视为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100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
17、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入户道路,交房时完成到位 2013年12月31日 ;2 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3.燃气管道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房款总额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三十
18、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60日 内完成整改。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
19、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四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
20、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0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权属登记,并由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
21、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为便于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应于购买房屋时交清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含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办理产权手续前,买受人应按长沙市房产局和国土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原件,还须完成房屋面积的多退少补,如因买受人原因推迟提供有关资料和交纳有关费用而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则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1、买受人在本合同在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即视为买受
22、人已收到或知晓出卖人依据本合同应告知或通知的事由,并且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得后果。2、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履约以电话或寄件的方式送达买受人。出卖人以寄件方式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从邮局向买受人寄出挂号原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送达了通知,其通知送达的时间以邮戳的时间为准或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如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发出。买卖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若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3、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是否收到交房通知(入伙通知)提出异议,则视为买受人已在交付期限前收到交房通知(入伙
23、通知)。4、本小区车库、车位面积不包括在公摊面积中,如买受人需要购买或使用车库、车位,则应另行与出卖人签订协议。5、为便于统一管理,服务广大业主,提升物业整体形象,出卖人将对小区物业的部分公共部位进行统一的使用和管理。使用收益归小区业主委员会,买受人承诺对此不提出异议。6、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办妥有关入伙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后,出卖人才有义务将该商品房正式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屋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7、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5天内办理买卖合同解除手续及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买受人未按规
24、定时间办理前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房,则买受人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自办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办理完毕之日。8、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对其购买房屋中的飘窗在交房前进行拆除,拆除后的安全问题由买受人自己承担。9、买受人交房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起始时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
25、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贰拾肆 页,一式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营销中心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营销中心 特别提示: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
26、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2、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约时,系统为买受人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193114”。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具体修改方式有两种:(1)网上修改: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2)申请修改:
27、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如果买受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买受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密码。在处分(如转让、抵押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3、查询房屋登记情况:
28、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便民服务栏目下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查询。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一、 组成:1、 套内面积:套内面积由阳台面积和其它面积两部分组成。2、 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由外墙面积、公用梯间面积、电梯及候梯间面积、入户门厅面积、伸出屋面应计建筑面积的梯间、水箱、电梯操作室等部分组成。3、 户内面积:户内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组成。二、 计算规则:1、 套内除阳台以外的部分按分户墙的中线围成
29、的面积(不含阳台部分)计算,阳台面积按实际阳台外围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2、 外墙面积的一半计入公摊面积;其它应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均按该部分与住宅分户墙中线围成的面积计算。3、 每户分摊的面积=每栋的公摊面积*每户套内面积/每栋的套内面积。4、 地下室及架空层未进入住宅部分的公摊面积。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l 外墙:外墙面贴优质外墙砖、局部外墙涂料及石材干挂(设计外墙内保温)l 户内墙面及天棚:内墙为混合砂浆抹灰及888涂料一遍、天棚为刮腻子找平及888涂料一遍、厨卫内墙为水泥砂浆抹灰l 地面:砼结构原面l 楼梯间:地面水泥砂浆抹光刷地面漆、墙面天棚为888。l 门厅:首层、地下室门厅及标准
30、层侯梯厅均为精装修l 入户门:知名品牌防盗门(3#7#栋为子母门,1#、2#、8#栋为单开门)l 窗、阳台推拉门:窗采用6+12A+6中空玻璃铝合金窗,阳台门采用6+12A+6中空玻璃铝合金门l 给水:PPR给水管沿楼地面找平层敷设至卫生间、厨房及洗衣机阳台,其中只在公共卫生间安装水咀一个,其它用水房间给水点用堵头封堵。l 排水:PVC排水管,主次卫生间同层排水的主管及支管,厨房主管及支管均安装完成(卫生间底坑回填由业主二次装修自理)。l 卫生洁具:不安装卫生洁具,由业主二次装修自理。l 强电:每个房间(含厨卫及阳台)白炽灯,插座、开关施工完成l 弱电:施工至终端面板l 电线:采用优质电线电缆
31、l 电视、电话:客厅、主卧(1、2#栋除外)均设置电视、电话点各一个,开通费由业主自理l 宽带:宽带网采用中国电信,布置在客厅、主卧室,开通费由业主自理l 智能系统:闭路电视监控、周界防范系统(红外线对射)、保安电子巡更系统、一卡通门禁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行出入口)l 对讲系统:彩色可视对讲门禁系统l 电梯:优质国产电梯l 煤气管道:燃气管道到户,每户设置一个点(1、2#栋除外)附件四:补 充 协 议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项目 栋 N 单元 号房,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现将购房合同中未尽事宜订
32、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一、买受人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所需资料(包括银行按揭资料)全部备齐,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将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交付完毕,否则,由买受人承担不能按期备案、办理银行按揭和办理产权证的责任。二、买受人需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前缴纳维修基金,否则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之日起按应缴维修基金总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三、出卖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买受人相关银行贷款政策以及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买受人已知晓并承诺其身份现状符合银行贷款的规定,如因买受人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无法足额贷款的,属
33、于买受人原因。由于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准银行按揭贷款或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少于申请贷款额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七日内以其他方式付清房款,逾期即按照购房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执行。四、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应当自行补足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需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购房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如买受人不配合的,出卖人有权向人们法院起诉,买人应承担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并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 五、
34、阶段性担保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如因买受人延迟还款而导致出卖人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下称代偿款)的,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代偿款和以该代偿款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限自出卖人向银行做出赔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偿付出卖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如果自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款之日起60日内买受人未能付清前述款项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在扣除相关代偿款、买卖双方印花税及购房总款5的违约金后三十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已收购房款余额。 2、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间,买受人若连续三个月不向贷
35、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在扣除相关代偿款、买卖双方印花税及购房总款5的违约金后三十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已收购房款余额。3、在出卖人根据本条第1、第2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买受人应当自收到出卖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离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出卖人;如买受人以无其它住所为由拒绝搬离的,出卖人有权扣除买受人已付房款50,并代买受人租赁其它住所,买受人应无条件搬至出卖人代为租赁之房屋,租金从应退买受人的购房款中扣除。届时买受人在房屋内的装修和遗留物品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若因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行使
36、担保权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出卖人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证金、滞纳金、律师费、催告费用、公告费用、司法鉴定费用、评估、拍卖费用)。买受人于收到出卖人还款通知起十日内将出卖人代为偿还款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支付给出卖人并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5%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直接在买受人缴纳的房款中扣除。六、购房合同约定的同期存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出卖人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三所列的装饰及设备,如因供应短缺或其他原因以致最终未能采用该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采用质量、档次不低于前者的材料及设备代替。甲方采用了上述替代品代替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八、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
37、日期到达之后的三十天内,买受人应当由本人亲自前往或委托持有公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到房屋现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无需出卖人书面通知。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30日该房屋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从该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领取物业钥匙时应当一次性付清该项物业管理费用,否则,买受人无权要求领取钥匙。九、本物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以及业主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对该合同及公约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以及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管
38、理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确行使职能时,该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顺延。十、买受人在签订正式商品买卖合同时,须同时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并在入住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一、双方应在买受人领取产权证时按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结清面积差异款。甲方应退而不退的,应当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买受人应补而不补交的,应当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因追偿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十二、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中与本项目
39、有关的一切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建筑模型和样板间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所述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十三、关于房屋的装饰、装修:1、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室内承重结构及楼板不得改动。买受人装修房屋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2、买受人对外立面、外门窗、屋顶、外墙、阳台等部分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得增设任何其他物件;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十四、关于景观、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1、出卖人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
40、、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以实际为准。2、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楼宇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样板间所展示的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十五、买受人认为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时,应申请相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先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在下列情况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房屋:1、房屋已经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及其装修、设备有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安全的;2、买受人自认为房
41、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但又未在提出疑问后的7日内委托鉴定的。因上述情况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买受人要求修复的,经双方确认,出卖人应进行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也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十六、买受人在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他业主、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对其给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害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十七、除乙方专有部位外,凡未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所列分摊共有面积的建筑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商业用房、会所、部分物业管理用房、架空层、其它空间)的所有权
42、和使用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土地及建筑成本未计入商品房房价的建筑物,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买受人对购买一楼或顶楼房屋的业主拥有相应的一楼院落或屋顶平台的使用权没有任何异议。十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权属登记、国土手续,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之日起10日内提交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和国土登记手续的资料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十九、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以及战争、动乱。2、双方约定意外事件指政府政策或规定的改变,导致社区的用地、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供应等各种情况的性质和规划的
43、改变。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以后,受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30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4、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十、关于工程质量1、对于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出卖人与买受人认识不一致的,买受人应当提供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对于整改意见的整改期为90天,此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双方确定: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瑕疵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3、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