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造工程)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造工程)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矩,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举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造工程)(GF-2015-0
2、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商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矩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商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矩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别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商定的细化、完美、补充、修改或另行
3、商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详细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商议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举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重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全都;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详细房屋建造工程的特别要求,避开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举行细化、完美、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如无细化、完美、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计划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
4、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造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造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所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安排、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造装点、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7 其次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1. 普通商定.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5、 1.8 保密 2. 发包人 18 2.1 发包人普通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打算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19 3.1 设计人普通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 工程设计资料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5. 工程设计要求 24 5.1 工程设计普通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7 6.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 6.2 工程设计开头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暂停设计
6、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 9. 施工现场协作服务. 34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34 10.1 合同价款组成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 支付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38 13. 学问产权 39 14. 违约责任 40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5. 不行抗力. 41 15.1 不行抗力确实认 15.2 不行抗力的通知 15.3 不行抗力后果的担当 16. 合同解除. 4
7、3 17. 争议解决. 43 17.1 和解 17.2 调解 17.3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6 1. 普通商定 46 2. 发包人 48 3. 设计人 49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2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3 9. 施工现场协作服务 53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53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4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55 13. 学问产权 55 14. 违约责任 55 15. 不行抗力 56 16. 合同解除 56 17. 争议解决 57 18. 其他
8、 57 附件 5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商议全都,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造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造高度 米。 4.建造功能:、 、等。 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
9、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方案开头设计日期:年月日。 方案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详细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商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允诺 1.发包人允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合同商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允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商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
11、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 月 日 其次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普通商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12、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
13、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该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商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举行商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4、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
15、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暂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托付,提供编制房屋建造工程计划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与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该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
16、协调服务、采纳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征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征服务、竣工图编征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所有或部分义务情形而临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按照合同商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根据合同商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绩、终于工作成绩等,且应该采纳合同中双方商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头设计日期:包括方案开头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头设计日期。方案开头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头
17、设计日期;实际开头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头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头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方案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方案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所有或阶段性设计成绩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商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商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18、。合同中按天计算时光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光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使用两种
19、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规矩、部门规则,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则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光及费用担当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
20、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
21、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按照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挨次。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实、证书、指示、指令、要求、哀求、同意、确定和打算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该准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
22、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实一方无正值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否决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伤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绩、技术隐秘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23、。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普通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缘由未能准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强和(或)设计周期延伸时,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增强的设计费用和(或)延伸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该负责工程设计的全部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须要的外部条件。
24、2.1.3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详细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担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打算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打算,设计人应根据发
25、包人的打算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商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打算,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光内作出书面打算,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伸。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设计人准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准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普通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商定范围内的房屋建造工程计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
26、协作服务。 设计人应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协作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发包人未能准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强和(或)设计周期延伸时,由设计人自行担当由此增强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伸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该完成合同商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历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
27、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历、管理阅历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缘由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得否决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该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举行更
28、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历、管理阅历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值理由否决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头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布置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造、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历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准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
29、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历、执业阅历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历或实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实被质疑人员有实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该撤换。设计人无正值理由否决撤换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普通商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30、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举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确实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举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根据合同商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举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历及执业经受等。 3.4.4 分包工程设
31、计费 (1)除本项第(2)目商定的状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对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该商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32、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该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商定的时光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须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切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头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准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商定期限的,超过商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商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光相应顺延;超过商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
33、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光。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强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伸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普通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该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背法律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举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举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该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该在工程设计开头前书面对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商议全都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该严格
34、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因为发包人的缘由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该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举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别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设计人发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该准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举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
35、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该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用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强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伸的,由发包人担当。 5.1.2.3 设计人应该按照建造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安排、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该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因为设计人的缘由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该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该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平安、节能、环保等要求
36、。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精确、牢靠,设计计划论证充分,计算成绩牢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
37、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需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矩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按照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造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实行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商定担当责任。 5.4.2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该实行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
38、标准,由此增强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伸由发包人担当。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 6.1.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编制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编制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普通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方案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状况。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商议确定,明确商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光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沟通时光,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绩的审批时光及发
39、包人的审查时光。 6.1.2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全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 6.2 工程设计开头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头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普通应在方案开头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头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头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头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该在收到发包人提供
40、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头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头时光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头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头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商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缘由未按方案开头设计日期开头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头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应在5天内举行审查并就是否延伸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举行书面答复。 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在商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商定的时光内发出要求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