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指定分包三方合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民法典》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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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指定分包合同要点:由发包人(业主)确定项目的具体分包人(乙方),再由总承包人(甲方)与该分包人(乙方)、发包人(丙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签订三方合同。由该分包人实际进行项目分包工程的施工、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职责。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可能因未按招投标程序构成违法分包。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总承包人(全称):专业承包人(全称):鉴于 (以下简称“业主”)欲建设 工程(以下简称“整体工程”)。鉴于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已经签订了 (以下简称“总包合同”)。鉴于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业主与总承包人就整体工程中的 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通过共同招标的方式,

2、将该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作为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承包合同”)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鉴于业主和总承包人已接受专业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投标书或意向书,包括其附属文件;鉴于专业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业主、总承包人和本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其他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圆满完工;又鉴于业主和总承包人已通过总包合同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3、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第2条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第3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第4条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第5条合同价款5.1.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形式。5.2.暂定合同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第6条其他6.1.总承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同意作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6.2.双方同意将各自严格、认

4、真履行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所列明的任何合同文件为其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6.3.专业承包人特此向总承包人保证,专业承包人将在本分包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本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6.4.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之间将签署“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直接支付三方协议”,通过该协议,所有专业承包合同价款将由业主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在专业承包人履行了其在本专业承包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总承包人将在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申请付款,获得批准后,由业主直

5、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专业承包合同价格或本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报酬。6.5.除非为本专业承包合同目的,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各方不得向除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内容。6.6.本专业承包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6.7.本专业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业主、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各执两份。第7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各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公章)

6、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总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专业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专业承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专业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及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如有)、专业承包合同条件、分包技术标准和要求、专业承包合同图

7、纸、报价书以及确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总称。1.1.2.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整体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1.1.3.业主:“业主”是指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4.业主代表:指由业主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5.设计人: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指专业承包合同协议

8、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7.总承包人代表:指由总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8.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是指其报价书已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接受并在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9.监理人(工程监理):“监理人”是“工程监理”的简称。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1.1.10.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9、。1.1.11.其他承包人:“其他承包人”是指业主或总承包人雇佣的、从事专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或总承包人的工人以及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1.1.12.保修期:“保修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专业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承诺的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和保养的期间。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同。1.1.13.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

10、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14.工程:“工程”是指“整体工程”和“分包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15.整体工程:指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1.1.16.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是指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分包工程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1.1.17.永久工程: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总承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1.1.18.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

11、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1.1.19.区段: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0.工程设备: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21.材料: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1.1.22.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23.现场:指由业主委托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4.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或业主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1.1.25.完工日期: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专业承包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完工标准的日期。1.1.26.竣工日期: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1.1.27.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2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2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

13、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形为准。1.2.标题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及其他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4.书面形式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取得书面签收回执。

14、第2条专业承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语言和文字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专业承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专业承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专业承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2.3.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3.1.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

15、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专业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就此向专业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2.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如有)(4)专业承包人递交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有)(5)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有)(6)合同条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9)经专业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如有)(10)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2.3.3

16、.进一步规定如下:(1)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与“专业承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专业承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专业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专业承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专业承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第3条图纸3.1.图纸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业主将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 套施工图纸(用于制作3套竣工图)晒印蓝图。3.2.由专业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专业

17、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专业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使用维修手册、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报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在上述资料报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专业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第34条移交。3.3.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3.3.1.针对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专业承包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承包人须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将优化设计以及因优化设计导致各项施工费用的增加均已计入合同价格中。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因专业承包人原因而要求进行图纸优化,由此增加的各项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对根据专业承包合同的要求、业主和总承包人的

18、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时制作的加工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专业承包合同图纸)、大样图、安装图(包括预埋铁件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专业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业主和总承包人审批。(3)专业承包人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而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它们的正确性负责。3.3.2.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4.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通过总承包人随时向专业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

19、或保修目的图纸或指令,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5.批准的责任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第3.2款和第3.3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专业承包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第4条总承包人及业主的责任和工作4.1.基本责任总承包人应履行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遵守总包合同及本专业承包合同,对含本专业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3)根据总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专业承包人的现场工作履行协调、配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4)履行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4.2.定位和放线总承包人应根据原始

20、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人重要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人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总承包人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作。4.3.为专业承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4.3.1.总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免费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附件1总承包

21、人对专业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及独立供应商的总包管理和服务责任。4.3.2.除第4.3.1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专业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专业承包人以协助。4.4.总包配合费4.4.1.对于由任何专业承包人已实施的所有工作或服务,总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限于已经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格中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以及总承包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包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4.4.2.总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手段、借口、理由或形式向任何专业承包人再行收取、索取或截留与专业

22、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责任、义务、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4.5.业主的责任和工作在专业承包人履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本专业承包合同有关支付的约定按时支付本专业承包合同价款给专业承包人。第5条专业承包人的责任和工作5.1.基本责任5.1.1.专业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专业承包人按照本专业承包合同完成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完全符合专业承包合同并达到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2)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36条中提及的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3)专业承包人应为专业承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修

23、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分包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根据第4.3款由总承包人免费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除外;(4)专业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专业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专业承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5.2.遵照专业承包合同工作5.2.1.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专业承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专业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5.2.2.专业承包人

24、任何不遵守专业承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3.临时用地5.3.1.临时生活用房:本工程施工现场不允许专业承包人搭建临时生活用房,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在场外解决。5.3.2.本工程施工现场总承包人在现场或现场外提供给专业承包人面积不少于 平米的临时生活用房。5.3.3.临时仓储及临时办公用房:总承包人不提供临时仓储以及临时办公用房,专业承包人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5.3.4.本工程施工现场总承包人在现场提供给专业承包人面积不少于 平米的临时办公用房,在现场或现场外面积不少于 平米的仓储用房。5.3.5.如果需要,除非专业

25、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将相应的费用包含在专业承包人的专业承包合同价格中。5.4.测量放线除总承包人根据第4.2款为专业承包人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以外,专业承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而需要的其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由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5.现场施工方法专业承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5.6.组织机构和人员5.6.1.专业承包人应当为完成专业承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

26、获得对方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总承包人、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5.6.1.1.组织机构主要组成人员:职责姓名资质证书编号联系方式项目代表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5.6.1.2.除非事先获取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专业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5.6.1.3.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要求专业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专业承包人的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5)其他。5.6.1.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

27、和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5.6.2.专业承包人的雇员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专业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专业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2)专业承包人应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

28、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3)专业承包人应为本专业承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人和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5.6.3.特殊工种专业承包人为本专业承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工种姓名联系方式资质证书编号特种设备5.7.施工扰民和民扰专业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专业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专业承包人应保证业主和总承包人不会承担任何因专业承包人实施专业承

29、包合同导致的施工扰民或民扰的有关费用,且不会遭受因专业承包人实施专业承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5.8.专业承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专业承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专业承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专业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

30、等的补偿要求。第6条业主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6.1.业主代表6.1.1.本工程业主代表为: 。6.1.2.授权范围: 。6.1.3.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6.2.总承包人代表6.2.1.本工程总承包人代表为: 。6.2.2.授权范围: 。6.2.3.总承包人代表(代表总承包人)是总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人代表更换的,总承包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业主及专业承包人。第7条专业承包人代表7.1.专业承包人代

31、表7.1.1.本工程专业承包人代表为: 。7.1.2.授权范围: 。7.1.3.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款所指的专业承包人代表应为专业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专业承包人代表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7.1.4.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专业承包合同而言,经专业承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专业承包人代表(代表专业承包人)应是专业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7.1.5.专业承包人代表(代表专业承包人)应受理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7.2.专业承包人代表的委托7.2.1.专业承包人代

32、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7.2.2.专业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和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业主、总承包人收到由专业承包人代表签发的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职权和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专业承包合同效力。第8条工程监理8.1.委托监理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总承包人应在专业承包合同签署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8.2.监理人的职责和职权8.2.1.监理

33、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职权。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专业承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职权。8.2.2.监理人无权修改专业承包合同;8.2.3.所有由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专业承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并有业主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当业主和监理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8.2.

34、4.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某些职责和职权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业主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和职权应按照业主的委托由业主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专业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8.3.监理人代表8.3.1.本工程监理人代表为: 。8.3.2.授权范围: 。8.3.3.在整个专业承包合同期内,监理人代表(代表监理人)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

35、讯联络。8.4.通知改正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分包工程,监理人可通知专业承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业主和总承包人),要求其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第9条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宽恕9.1.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宽恕业主和总承包人就专业承包人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专业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业主、总承包人放弃专业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业主和总承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第10条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10.1.专业承包合同

36、工作内容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所有专业承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专业承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包括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依据第3.4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专业承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专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专业承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专业承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10.2.专业承包合同的完整性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文件(包括

37、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专业承包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此以外在签订本专业承包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以前经各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专业承包合同,均应视为无效。第11条现场勘察11.1.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专业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业主和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业主和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专业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第12条报价书的充分性12.1.对专业承包合同文件的理解充分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以前,专

38、业承包人已经对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报价书中。专业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已经寻求并获得了必要的和充分的法律支持。12.2.报价书的充分性专业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专业承包人根据专业承包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为该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正确实施、完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3)为完成第10.1款约定的全部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4)为了符合第12.1款约定而应包

39、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5)本专业承包合同条件第5条约定的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工作;(6)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专业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第13条开工、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13.1.进场开工13.1.1.专业承包人应按业主和总承包人共同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13.1.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专业承包工程开工日期。13.1.3.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专业承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专业承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专业承包人为了完成专业承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专业承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

40、业主和总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补偿。13.2.施工方案13.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向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供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批准。该施工方案不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方案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13.2.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3.2.3.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批准的上述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对上述任何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

41、除专业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13.3.进度计划13.3.1.提交进度计划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业主直接委托的签署合同之后) 7 天内,按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批准。无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何时需要,专业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参考。但此类工程进度计划不应对投标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13.3.2.修订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如果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3.3.1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

42、,专业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或总承包人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13.3.3.保证进度计划专业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3.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3.3.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3.3.4.施工进度在专业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人或总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3.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3.3.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整体工程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将此情况通知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在监

43、理人和总承包人的同意、并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专业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专业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14条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完工日期、合同竣工工期、竣工日期14.1.专业承包完工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14.1.1.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是指自专业承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3.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14.1.2.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经监理人

44、、业主、设计、总承包人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具备向总承包人移交。14.1.3.专业承包合同完工工期和完工日期在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约定,专业承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6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14.2.专业承包竣工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14.2.1.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是指自专业承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3.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整体工程全部竣工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期限。14.2.2.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后,配合总承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直至本整体工程全部向业主移交。14.2.3.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和竣工日期在技术标准和要求B部分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工期和竣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6条

45、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第15条误期责任15.1.误期违约金如果专业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第14.1款的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同时总承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专业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14.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6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34.2.3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第16条提前完工及延长工期16.1.提前完工16.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专业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人不要求专业承包人在第14.1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对于专业承包人可能提前完工的情况,总

46、承包人没有义务为此向专业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额外费用、奖金或获益分享。16.1.2.总承包人如要求专业承包人在第14.1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的,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支付的额外费用或奖励如下: 。16.2.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16.2.1.由业主或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16.2.2.不可抗力事件(如第28条所述);16.2.3.其他;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专业承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与专业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及可能影响到的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16.3.延长工期的程序依据第16.2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专业承包人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总承包人并同时抄送一份给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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